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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租賃房新政出爐!公積金每年可提取一次付房租

湖北日報訊 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彭一葦

4月25日從省住建廳獲悉, 我省10個部門已聯合出臺《關於因城施策規範有序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計畫到2020年, 全省基本建立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 形成供應主體多元、經營服務規範、租賃關係穩定的住房租賃市場體系, 建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續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 構築市場規則明晰、政府監管有力、權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賃法制體系。

宜昌、襄陽、十堰成省級試點

每城必有一家國企參與

2017年7月, 武漢入選全國首批住房租賃試點城市;去年10月,

公佈首批26家住房租賃試點企業;去年11月, 武漢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上線, 並在全國率先出臺住房租賃試點50條扶持政策。

按《通知》要求, 各地要準確分析預測住房租賃市場需求, 有計劃培育引導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2018年, 武漢市要繼續積極開展住房租賃國家試點工作, 完善地方法規、增加房源供給、提升企業規模、創新監管體制, 形成可複製、可推廣試點成果。

對此, 武漢市提出, 今年將通過新建、改建、配建、長租等多種管道籌集租賃住房不少於3萬套(間), 約100萬平方米;扶持發展不少於5家、運營管理租賃住房5000套(間)以上規模的住房租賃企業。 《通知》同步要求, 宜昌市、襄陽市、十堰市作為省級住房租賃試點城市, 扶持一批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落地一批租賃住房專案、建成運行一個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建立一項租賃監管服務制度。

每個試點城市確定不少於1家國有企業開展規模化住房租賃試點。 其他市州則要規範租賃行為、完善監管制度, 促進住房租賃市場規範有序發展, 並結合實際積極申報住房租賃試點。

連續足額繳存公積金滿3個月

可每年提取一次付房租

《通知》要求, 試點城市要按照工作、學習、生活人口平衡的原則, 在工業園區、商業、辦公、學校等住房租賃需求集中的區域, 新建、配建租賃住房。 《通知》提出,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沒有自有住房, 經住房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後, 可每12個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

租住公租房的, 按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 則按當地市場租金水準和租住住房面積確定租房提取額度。

外地人租房, 可按規定申辦居住登記, 申領居住證, 憑證享受當地居民基本社會公共服務, 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登記手續。 目前, 武漢、宜昌、襄陽已出臺政策保障租購同權。 如襄陽賦予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子女就近入學權益;宜昌規定, 承租人可將租賃住房作為合法穩定住所, 承租人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根據相關規定, 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符合條件企業給予政策扶持

企業納入“三千億元產業培育工程”

培育機構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是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重要一環。

《通知》在全國率先提出對企業的財政支援政策, 將住房租賃企業納入全省服務業“三千億元產業培育工程”支援範圍, 對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給予相應政策扶持。

《通知》要求, 試點城市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賃企業工商註冊、登記備案、信用管理、安全責任制度, 明確經營出租屋套(間)數、從業人員數量等企業標準和管理標準。 鼓勵信用良好的住房租賃企業在全省範圍開展規模化住房租賃經營。 要比照酒(旅)店業管理方式, 探索推行門禁管理和視頻管理系統, 應用智慧安防系統, 採集、核對租住人員資訊。

省級也將搭建全省住房租賃服務監管平臺, 各地通過政府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

提供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服務, 信用評價、租賃消費金融及公積金提取支付服務, 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資訊採集服務等。

多管道籌集租賃住房

城中村改造產業用地可建租賃房

試點城市可探索利用“城中村”改造產業用地、工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 還可在住房租賃需求量大的區域, 將新建商品房專案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賃住房作為土地出讓條件。 允許按規定分期繳納新建租賃住房專案土地出讓金。 允許試點城市將賓館、酒店、寫字樓等商業用房改建為租賃住房, 其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 調整後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經改建的租賃住房不得分割產權出售。

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 對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未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建築面積占專案總建築面積比例未超過15%的工業項目,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空閒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建設租賃住房,但不得分割產權出售。

省住建廳和省工商局等部門將制定並推行統一的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引導租賃雙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各地要明確當地最低人均租住面積、每間房屋居住人數、基本治安和消防等安全條件,加大對違規改建出租、違規群租等行為的監管和查處力度。 對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未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建築面積占專案總建築面積比例未超過15%的工業項目,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空閒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建設租賃住房,但不得分割產權出售。

省住建廳和省工商局等部門將制定並推行統一的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引導租賃雙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各地要明確當地最低人均租住面積、每間房屋居住人數、基本治安和消防等安全條件,加大對違規改建出租、違規群租等行為的監管和查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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