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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觀察)防控信用風險 債市新規強化主承銷商責任

新華社北京4月26日電題:防控信用風險 債市新規強化主承銷商責任

新華社記者劉開雄

近年來, 公司信用類債券償付違約事件時有發生。 為了加強風險防範, 加強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風險管理,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24日發佈通知, 強化主承銷商在債券發行之後的後續管理。

加強主承銷商責任應對償付高峰期

據交易商協會方面介紹, 2018年公司信用類債券到期規模約5.13萬億元, 同比雖略有減少, 但規模仍維持高位。

此次, 交易商協會發佈的《關於切實加強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風險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強化了主承銷商在發行人債務存續期間的責任,

特別強調了風險監測、風險評估與分類、風險處置、違約處置等方面的內容。

“今後一段時間, 要繼續健全風險預警監測評估體系, 探索完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 包括明確細化對仲介機構的要求, 更好發揮持有人會議的作用等。 ”交易商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對一些涉及到存量債券規模較大的發行人, 協會將與人民銀行分支行、地方政府等聯動協調、緊密配合, 嚴格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 適時開展後續管理動作, 力求提前化解處置風險。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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