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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在債務人破產結束後六個月內起訴擔保人

企業破產時, 作為債權人應當在何時起訴擔保人, 擔保人的責任何時能免除?最近,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做了明確答覆, 該紀要第31條明確規定, 保證人的清償責任和求償權的限制。 破產程式終結前, 已向債權人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 可以要求債務人向其轉付已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在破產程式中應得清償部分。 破產程式終結後, 債權人就破產程式中未受清償部分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應在破產程式終結後六個月內提出。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 不得再向和解或重整後的債務人行使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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