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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景區有償救援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專家:探索有益但可行性存疑

4月25日, 黃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黃山風景名勝區有償救援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截至日期為5月24日。 根據該辦法, 黃山風景區管委會將對擅闖未開發區、未開放區遇困者實施先救援後追償, 有償救援費用包含救援過程中產生的勞務、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險、後勤保障、引入協力廠商救援力量等費用。

黃山風景區實施有償救援是否合理合法?該辦法是否可行?對此, 介面新聞採訪了救援專家及法律人士。

黃山管委會:營救涉險驢友難度大、風險高、成本多

發生在黃山的救援事件多次引發社會關注。

2010年12月, 以上海某高校學生為主的18名驢友私自進入黃山一未開放區域探險, 被困山中。 當地民警展開救援, 最終一名民警不幸在救援過程中墜亡。

根據黃山風景區管委會官網消息, 實施有償救援的目的在於為保障景區資源安全和旅遊者人身安全, 預防和制止旅遊者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 維護景區正常遊覽秩序, 使旅遊者在遇險時獲得及時有效救援, 提高公共救援資源利用效率。

據《安徽日報》報導, 黃山風景區黨工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程亞星指出, 黃山是典型的山嶽景區, 有著山高谷深林密、地勢險遊道陡、面積大遊覽線路長等特點, 而驢友擅闖未開放區域的情況時有發生, 僅2017年就曾堵截、查處違規驢友5批109人次。

在上述報導中, 黃山風景區緊急救援大隊大隊長蔣文綱稱, 在景區各類救援中, 難度最大、風險最高、成本最多當屬對擅自違規進入未開發開放區域的涉險驢友進行救援, 僅此一項, 景區每年就直接支出幾十萬元到數百萬元的費用。 他指出, 2010年為營救18名大學生, 景區就曾出動230多人。

黃山風景區黨工委宣傳部副部長葛旭芳日前在接受中國之聲《新聞縱橫》採訪時曾表示, 黃山風景區有償救援辦法的出臺, 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景區希望通過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和積極作為避免負面風險, 起到震懾警示作用, 並首次明確了依法追償和承擔法律責任的觀念, 希望能管住驢友“任性”的腳步。

《辦法》第二條規定, 旅遊者在黃山風景名勝區內遊覽, 陷入困頓或危險狀態的, 黃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實施救援。 本辦法所稱有償救援, 是指旅遊者不遵守黃山風景區遊覽規定, 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陷入困頓或危險狀態, 管委會完成救援後, 由旅遊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承擔相應救援費用的活動。

《辦法》第三條指出, 有償救援應當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 堅持先救援後追償原則、有償救援與公共救援相結合原則、教育與警示相結合原則。

有償救援的費用包含哪些費用?《辦法》第七條指出, 有償救援費用包含救援過程中產生的勞務、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險、後勤保障、引入協力廠商救援力量等費用。

對於不支付救援費用的, 《辦法》還規定, 管委會將其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 依法追償。

救援專家:探索有益, 但可行性存疑

全球泛戶外救援學院院長、綠野救援隊總隊長、壹基金救援聯盟執委海貓對介面新聞指出, 一般而言, 山地救援包括搜索技術、搬運技術、繩索技術、航渡技術等專業救援技術, 涉及面比較廣, 需要專業救援人員來進行操作。

據海貓介紹, 涉及景區救援的救援力量分為三大類:一類是景區自己的救援力量, 包括安保等人員;一類是政府部門救援力量, 包括公安、消防等;一類是民間救援隊, 一般由志願者組成, “我們在北京做救援的時候, 大部分是三種力量結合在一起進行聯合救援。 ”

救援會產生很多費用,

他指出, 目前景區自己的救援力量產生的費用由景區承擔, 消防等產生的費用由政府部門承擔, 民間救援隊大部分是救援隊自己承擔費用, 個別會有一些公益基金會來支持。

對於黃山實施有償救援制, 海貓認為這是個很好的嘗試, 但條件還不太成熟。

首先, 被救者是否有經濟能力承受救援費用?

據海貓介紹, 在國外, 如果遊客在高山地區被困, 營救以政府力量為主。 如果由政府協調民間救援機構參與救援, 那麼到底是採用直升機還是汽車進行救援、搬運, 可能會徵求被救者的意見, 被救者對救援過程中產生的費用要有承受力。 “就我所知, 大的直升機一小時3萬塊錢, 小的直升機一小時2萬到2.5萬塊錢。 ”

如何追償也是一個問題。

他指出,在四川某景區就曾出現過一種情況,遊客被困之後求救,景區要求產生的救援費用由被救者承擔,被救者可能開始會答應,但最後是否付費,可能會進行討價還價。

同時,還貓也指出,救援費用具體怎麼收,收多少,標準是什麼,還需要細化,否則也容易變成亂收費。“比如,有的遊客迷路,可能只需要把他領回來就行了,但如果景區卻出動3架直升機,可能就不合適了。”

他指出,對救援來說,生命是第一位的,產生了遊客被困的情況,如何實施快速有效的救援行動是最重要的。

“如果通過科學分析,找到了正確的救援方向,1-2個小隊帶上專業設備,就足夠了,最多10個人。但印象中,很多救援並不專業,就靠人力去填補。”

海貓指出,民間救援隊尚未探討過收費的問題,“因為我們覺得中國的民間救援服務還遠遠談不上標準化、規範化”。他認為黃山可以進行嘗試探索,最起碼可以建立起一支專業的救援隊伍。

律師:管委會收費缺乏上位法支持,“有償救援”一詞未區別報酬與費用

上海堯正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上海政法學院教師沈吉利同時也是浙江省余姚市長三角救援隊創始人,她對介面新聞指出,黃山管委會的初衷是對擅自闖入未開放區者進行警示,以減少類似的救援事件發生,“但方式方法是錯的”。她認為,管委會完全可以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採取行政處罰的方式,來達到威懾目的。

她指出,在澳大利亞、日本、美國等國家,國家公共安全體系對遊客實施免費公共救援。“這個本應由國家予以保障的公共救援,屬於政府職責,我們遇困之後首先撥打的也是110、119,政府部門實施的公共救援本來就應該是一種無償行為。”

根據《辦法》,實施有償救援的主體是黃山管委會。《辦法》第五條規定,管委會成立有償救援工作領導組,領導組負責有償救援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費用審定。管委會綜合執法局負責有償救援的實施,牽頭、聯絡、協調、處理有償救援的具體工作,追償有償救援費用。

沈吉利指出,從收費主體來說,該辦法的合理性很弱。

旅遊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遊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旅遊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後,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黃山管委會是政府管理機構,由其來收費,費用的性質就是行政收費,這沒有上位法支持。”她解釋,“法律允許旅遊經營者對旅遊者進行收費。”

同時,沈吉利對“有償救援”中的“有償”一詞提出了質疑。“有償是指收取報酬還是承擔費用而已?”

她解釋,民法上有個“無因管理”的概念,即指未受他人委託,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救援隊為營救涉險者,產生了很多費用,被救者可以理解,願意出錢承擔,這種費用在法律上叫做補償費用。但是,補償不應該包括勞務報酬。”

《辦法》第二條規定“由旅遊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承擔相應救援費用”,而《辦法》第七條規定相關費用包括“勞務、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險、後勤保障、引入協力廠商救援力量等費用”。第八條規定,救援人員勞務費用按照救援人員工資和實際救援時間確定,工資參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予以確定,救援時間根據實際發生的時間予以確定。

“工資當然是勞動報酬而不是勞務費用。”沈吉利認為,《辦法》規定的有償費用已經超出了被救者應承擔的補償費用。

“我們平時在救援中希望能獲得交通費、耗材等方面的補償,這是非常合理的。黃山管委會如果引入民間救援隊,可以按照志願者的法定標準進行補貼,而不是給予報酬。”她指出,“公益性質的民間救援隊如果收取報酬,就違背了機構性質,這樣的救援隊應該註冊成公司,而不是民辦非企業單位。”

沈吉利認為,管委會作為管理機構,理應實施公共救援。在引入民間救援隊方面,她建議相關政府部門可使用財政資金建立救援基金,給予民間救援隊適當補貼,“全民交納,用於全民”。

針對《辦法》引發的熱議,介面新聞記者4月28日多次致電黃山風景區黨工委宣傳部,但是電話始終無人接聽。

他指出,在四川某景區就曾出現過一種情況,遊客被困之後求救,景區要求產生的救援費用由被救者承擔,被救者可能開始會答應,但最後是否付費,可能會進行討價還價。

同時,還貓也指出,救援費用具體怎麼收,收多少,標準是什麼,還需要細化,否則也容易變成亂收費。“比如,有的遊客迷路,可能只需要把他領回來就行了,但如果景區卻出動3架直升機,可能就不合適了。”

他指出,對救援來說,生命是第一位的,產生了遊客被困的情況,如何實施快速有效的救援行動是最重要的。

“如果通過科學分析,找到了正確的救援方向,1-2個小隊帶上專業設備,就足夠了,最多10個人。但印象中,很多救援並不專業,就靠人力去填補。”

海貓指出,民間救援隊尚未探討過收費的問題,“因為我們覺得中國的民間救援服務還遠遠談不上標準化、規範化”。他認為黃山可以進行嘗試探索,最起碼可以建立起一支專業的救援隊伍。

律師:管委會收費缺乏上位法支持,“有償救援”一詞未區別報酬與費用

上海堯正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上海政法學院教師沈吉利同時也是浙江省余姚市長三角救援隊創始人,她對介面新聞指出,黃山管委會的初衷是對擅自闖入未開放區者進行警示,以減少類似的救援事件發生,“但方式方法是錯的”。她認為,管委會完全可以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採取行政處罰的方式,來達到威懾目的。

她指出,在澳大利亞、日本、美國等國家,國家公共安全體系對遊客實施免費公共救援。“這個本應由國家予以保障的公共救援,屬於政府職責,我們遇困之後首先撥打的也是110、119,政府部門實施的公共救援本來就應該是一種無償行為。”

根據《辦法》,實施有償救援的主體是黃山管委會。《辦法》第五條規定,管委會成立有償救援工作領導組,領導組負責有償救援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費用審定。管委會綜合執法局負責有償救援的實施,牽頭、聯絡、協調、處理有償救援的具體工作,追償有償救援費用。

沈吉利指出,從收費主體來說,該辦法的合理性很弱。

旅遊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遊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旅遊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後,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黃山管委會是政府管理機構,由其來收費,費用的性質就是行政收費,這沒有上位法支持。”她解釋,“法律允許旅遊經營者對旅遊者進行收費。”

同時,沈吉利對“有償救援”中的“有償”一詞提出了質疑。“有償是指收取報酬還是承擔費用而已?”

她解釋,民法上有個“無因管理”的概念,即指未受他人委託,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救援隊為營救涉險者,產生了很多費用,被救者可以理解,願意出錢承擔,這種費用在法律上叫做補償費用。但是,補償不應該包括勞務報酬。”

《辦法》第二條規定“由旅遊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承擔相應救援費用”,而《辦法》第七條規定相關費用包括“勞務、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險、後勤保障、引入協力廠商救援力量等費用”。第八條規定,救援人員勞務費用按照救援人員工資和實際救援時間確定,工資參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予以確定,救援時間根據實際發生的時間予以確定。

“工資當然是勞動報酬而不是勞務費用。”沈吉利認為,《辦法》規定的有償費用已經超出了被救者應承擔的補償費用。

“我們平時在救援中希望能獲得交通費、耗材等方面的補償,這是非常合理的。黃山管委會如果引入民間救援隊,可以按照志願者的法定標準進行補貼,而不是給予報酬。”她指出,“公益性質的民間救援隊如果收取報酬,就違背了機構性質,這樣的救援隊應該註冊成公司,而不是民辦非企業單位。”

沈吉利認為,管委會作為管理機構,理應實施公共救援。在引入民間救援隊方面,她建議相關政府部門可使用財政資金建立救援基金,給予民間救援隊適當補貼,“全民交納,用於全民”。

針對《辦法》引發的熱議,介面新聞記者4月28日多次致電黃山風景區黨工委宣傳部,但是電話始終無人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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