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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擬寫進刑事訴訟法

本報北京4月25日電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今天上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 2014年, 貫徹落實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精神, 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會議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任務, 2016年7月,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了關於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研究報告。 中央紀委建議在配合監察體制改革修改刑事訴訟法時, 對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作出規定。

草案擬在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特別程式中增設缺席審判程式一章,

規定對於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證據確實、充分, 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草案規定了缺席審判的具體程式, 明確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必要時仍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管轄;規定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協助方式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 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未按要求歸案的, 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依法作出判決, 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責編:賈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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