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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明確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征管問題

中新經緯用戶端4月28日電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 以下簡稱《通知》), 國家稅務總28日發佈《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就繳費稅前扣除環節和領取商業養老金徵稅環節作出說明。 《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資料圖:民眾在辦理保險業務。 韓章雲 攝

《公告》明確, 繳費稅前扣除環節, 按照《通知》規定, 試點地區內可享受稅延養老保險稅前扣除優惠政策的個人, 憑中國保險資訊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相關資訊平臺出具的《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扣除憑證》(以下簡稱“稅延養老扣除憑證”), 辦理稅前扣除。

個人因未及時提供稅延養老扣除憑證而造成往期未扣除的,

扣繳單位可追補至應扣除月份扣除, 並按《通知》規定重新計算應扣繳稅款, 在收到扣除憑證的當月辦理抵扣或申請退稅。 個人繳費金額發生變化、未續保或退保的, 應當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重新計算或終止稅延養老保險稅前扣除。 除個人提供資料不全、資訊不實等情形外, 扣繳單位不得拒絕為納稅人辦理稅前扣除。

計算扣除限額時,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承包承租經營者應稅收入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承包承租的收入總額確定;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應稅收入按合夥企業收入總額乘以合夥人分配比例確定。

《公告》要求, 實行核定徵收的, 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和稅延養老扣除憑證,

主管稅務機關按程式相應調減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 納稅人繳費金額發生變化、未續保或退保的, 應當及時告知主管稅務機關, 重新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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