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高盛摩根在中國可以控股證券公司了,你能去開戶嗎?

來了!4月28日晚間, 中國證監會正式發佈《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記者瞭解到, 在2017年年初時, 曾有外媒報導稱, 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和瑞士銀行(UBS)都在計畫提高對中國證券合資公司的持股比例。 因此, 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和瑞銀證券目前成為外資增資確定性最大的兩家合資券商。

摩根士丹利早在1993年就開始進入中國, 2010年12月31日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與華鑫證券共同出資設立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 合資公司的成立時間為2011年5月4日, 註冊地在上海, 華鑫證券在合資公司中持有三分之二的股權, 而摩根士丹利持有三分之一股權,

相當於在當時規定下滿格持股。

從持股比例上看, 外資在合資券商的持股比例基本在33.3%。 摩根士丹利是第一個將在合資券商中持股比例提高至49%的外資機構, 近期也表示有意將在合資公司摩根士丹利華鑫的持股由49%提高至51%。

每次都進行頂格持股, 摩根士丹利進軍中國市場的決心可見一斑。 而在持股限制從49%放開至51%的消息傳出後, 摩根士丹利的合資方華鑫證券母公司華鑫股份(600621), 股價已經率先表現, 在11月10日應聲而上, 沖上漲停板。

此前, 合資券商隊伍中還曾有海際大和、財富里昂、第一創業摩根大通、華英證券等證券公司。 2014到2017年間, 因種種因素影響, 這些券商的外資股東轉讓了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它們也因此退出了合資券商界,

轉而成為內資券商。

市場人士分析, 合資券商在過去一個時期裡一直受到較為嚴格的牌照管理限制, 展業範圍以投行類業務為主。 外資股東無法控股, 也在客觀上制約了外資股東經營管理能動性的發揮。 因此外資券商無論從總規模還是盈利水準看, 都不是太好。

據證監會的公開資料顯示, 目前已有十餘家合資券商正在排隊等待設立審批, 其中陽光證券、粵港證券已經完成“受理”環節的審核, 進入審查期的“第一次回饋意見”環節。

新政解讀你要清楚!

據第一財經報導, 實際上, 對於外資投資境內證券公司的管理, 我國自2002年6月開始一直按照《外資辦法》的要求開展, 隨後經歷2007年、2012年兩次修訂完善。

在過去十幾年當中, 《外資辦法》也遭遇了不少挑戰。

有關爭議聚焦於多個方面, 比如, 外資持股比例和業務範圍的雙重限制, 容易引發中外股東對合資證券公司的戰略定位、展業模式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分歧和矛盾;外資合計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的規定, 限制了其在境外發行上市融資的能力等。

推動開放政策落地更直接的因素發生在去年。 2017年11月, 中美兩國元首會晤, 中方承諾:

將單個或多個外國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投資證券、基金管理、期貨公司的投資比例限制放寬至51%, 上述措施實施三年後, 投資比例不受限制。

如今, 中方兌現了上述承諾。

對此, 據騰訊金融研究報導, 《辦法》生效後, 將從法規層面落實國內證券業首次實現向外資放開控股權的對外開放承諾。

具體有如下解讀:

一、允許外資控股合資證券公司

【解讀】根據《辦法》第七條, “境外股東持有外商投資證券公司股權比例, 累計不得超過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所作的承諾且原則上不得低於25%(但內資證券公司依法變更為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的,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無下限限制)”。

根據目前中美元首會晤達成的共識, 這一規定從根本上, 放開了我國證券業的外資控股權, 故而《外資辦法》的名稱也相應修改, 體現了外資由“參”轉“控”的重大變化。 同時, 刪除境外股東3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股權的限制。

《辦法》生效後, 外資可以通過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受讓或收購內資證券公司股權、變更內資證券公司股東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新增)的方式,

絕對控股外商投資證券公司(且後兩種方式沒有境外股東持股比例下限的限制)。

二、逐步放開合資證券公司業務範圍

【解讀】根據《辦法》第五條, 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經營業務範圍有所擴大, 不再僅可經營股票(人民幣普通股和外資股)的承銷與保薦業務、外資股的經紀業務、和債券(政府/公司債券)的經紀、自營、承銷與保薦業務以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但需“初始業務範圍與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的證券業務經驗相匹配”。

該規定充分體現了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經營業務範圍與第一大股東證券業務經驗相匹配的立法修改思路, 相比此前的經營範圍,從法規上其實已放開了申請經營證券業務範圍,僅需與控股股東實力和從業經驗掛鉤,目的是為了防止外資過度無序的申請證券業務牌照。

三、統一外資對上市和非上市證券公司的持股比例

【解讀】《辦法》修改前,全部外資對上市內資證券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25%,對非上市證券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過49%;現根據《辦法》第22條,二者均提高到“不超過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所作的承諾(目前為51%)”。但對單個境外投資者的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仍有所控制,由20%提高到了30%。

這意味著我國證券業的對外開放不僅對非上市證券公司放開了“外資控股”的限制,對上市公司也秉承同等的對外開放程度。但同時,仍對單一外資持股最大比例進行了限制。

四、完善境外股東條件

【解讀】根據《辦法》第6條,境外股東資質進一步完善為:

1、將境外股東由“至少有1名是金融機構”調整為“均應為合法成立的金融機構”;

2、除要求近3年無重大處罰外,增加“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受到有關機關調查的情形”;

3、將“具有良好的聲譽和經營業績”細化為“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三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於國際前列,近三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準”。

該規定進一步提高了對外商投資證券公司境外股東的資質要求,優化了境外股東條件,確保引入的外方股東均為具備豐富金融活動經驗的優質公司,實現了引入境外先進管理經驗的目的。

五、內資券商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為外資的將納入監管範圍

【解讀】《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明確新增了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的方式——“內資證券公司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為境外投資者,內資證券公司依法變更的證券公司”,第14條規定了該種情形下變更的審批檔要求,同時境外股東、境外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資質條件和持股比例仍需符合《辦法》第6條和第7條的規定。

這充分體現了目前的穿透式監管原則對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的具體應用。該種情形下,不僅內資證券公司的股東要適用《辦法》第6條和第7條的規定,還需要向上穿透到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結合最近頒佈的《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和《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中有關對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股權必須進行穿透式監管的規定——穿透式監管原則將作為一項基本監管原則體現在各類金融機構股權管理的監管規定中。

網信證券北京營業部總經理張曉鵬告訴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允許外資控股合資證券公司對國內券商來講首當其衝的就是競爭問題,在經紀業務和投資顧問業務上,國內券商是有過往累積的絕對優勢,外資券商很難快速地在這方面趕超,他們重要的發力點將會在資管、投行方向。對於那些有百年歷史的投資銀行,他們的投資管理經驗和創新能力是我們要學習的。同時外資的資金成本相對比較低,我們需要儘快結合他們的經驗、管理機制,增強競爭力。

允許外資控股券商,同時也就意味著將吸引更多國際資本,為海外融資以及企業海外上市打開了一扇窗戶。這是挑戰,也是機會,國內券商需要本著開放、學習、互補的態度,把本土優勢和國際知名投行的經驗、聲譽緊密結合,培養自己的國際化人才隊伍,形成國際競爭力。

相比此前的經營範圍,從法規上其實已放開了申請經營證券業務範圍,僅需與控股股東實力和從業經驗掛鉤,目的是為了防止外資過度無序的申請證券業務牌照。

三、統一外資對上市和非上市證券公司的持股比例

【解讀】《辦法》修改前,全部外資對上市內資證券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25%,對非上市證券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過49%;現根據《辦法》第22條,二者均提高到“不超過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所作的承諾(目前為51%)”。但對單個境外投資者的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仍有所控制,由20%提高到了30%。

這意味著我國證券業的對外開放不僅對非上市證券公司放開了“外資控股”的限制,對上市公司也秉承同等的對外開放程度。但同時,仍對單一外資持股最大比例進行了限制。

四、完善境外股東條件

【解讀】根據《辦法》第6條,境外股東資質進一步完善為:

1、將境外股東由“至少有1名是金融機構”調整為“均應為合法成立的金融機構”;

2、除要求近3年無重大處罰外,增加“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受到有關機關調查的情形”;

3、將“具有良好的聲譽和經營業績”細化為“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三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於國際前列,近三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準”。

該規定進一步提高了對外商投資證券公司境外股東的資質要求,優化了境外股東條件,確保引入的外方股東均為具備豐富金融活動經驗的優質公司,實現了引入境外先進管理經驗的目的。

五、內資券商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為外資的將納入監管範圍

【解讀】《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明確新增了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的方式——“內資證券公司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為境外投資者,內資證券公司依法變更的證券公司”,第14條規定了該種情形下變更的審批檔要求,同時境外股東、境外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資質條件和持股比例仍需符合《辦法》第6條和第7條的規定。

這充分體現了目前的穿透式監管原則對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的具體應用。該種情形下,不僅內資證券公司的股東要適用《辦法》第6條和第7條的規定,還需要向上穿透到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結合最近頒佈的《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和《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中有關對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股權必須進行穿透式監管的規定——穿透式監管原則將作為一項基本監管原則體現在各類金融機構股權管理的監管規定中。

網信證券北京營業部總經理張曉鵬告訴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允許外資控股合資證券公司對國內券商來講首當其衝的就是競爭問題,在經紀業務和投資顧問業務上,國內券商是有過往累積的絕對優勢,外資券商很難快速地在這方面趕超,他們重要的發力點將會在資管、投行方向。對於那些有百年歷史的投資銀行,他們的投資管理經驗和創新能力是我們要學習的。同時外資的資金成本相對比較低,我們需要儘快結合他們的經驗、管理機制,增強競爭力。

允許外資控股券商,同時也就意味著將吸引更多國際資本,為海外融資以及企業海外上市打開了一扇窗戶。這是挑戰,也是機會,國內券商需要本著開放、學習、互補的態度,把本土優勢和國際知名投行的經驗、聲譽緊密結合,培養自己的國際化人才隊伍,形成國際競爭力。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