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小編的一個朋友遇到了這樣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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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要重新租房了!好麻煩啊~”小希打電話給我的時候我很懵, 她之前簽了一年的租房合同, 這才過了一個月怎麼又要租房了?
“是住的不舒服?”“是換了遠一點的工作了?”小希一一否定了我的疑問。 “房東準備把房子賣掉了, 所以要和我解約, 讓我儘快搬出去。 ”
小希向房東表示願意加一點租金,
想要繼續把這一年租完,
可是房東拒絕協商,
只是想讓小希儘快搬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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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在生活中, 房東可以這樣隨意解除租賃合同嗎?
租賃合同屬於繼續性的合同, 強調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信賴。 只有在不定期租賃合同中, 雙方當事人才享有任意解除權。
小希當時和房東的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是一年的租房期限,
而根據《合同法》第232條、第215條和第236條,
只有在3種情況下,
才屬於不定期租賃合同:一是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的;二是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三是租賃期限屆滿,
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
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
所以,
小希和房東簽訂的租房合同不屬於不定期租賃合同,
房東並不能隨意和小希解除合同。
而且, 根據《合同法》第232條,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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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人會問, 要是房東瞞著小希先把房子賣掉了, 新的房東要趕她出去怎麼辦呢?租房合同不是和新的房東簽訂的, 他肯定就不會履行繼續出租的義務了啊?還真不行, 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 即使是新房東, 也要繼續履行這份租房合同。
按照《合同法》第229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也就是說, 只要房東和小希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 並且小希已經開始佔有居住該房屋, 那麼即使房子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贈與、投資、遺贈等方式發生了變動, 新的所有權人也要“法定承受”該租賃合同, 出租人自然的就替換為新的所有權人了, 新的房東也要繼續和小希履行這份租房合同。
在職場打拼的80、90後, 漂流在滋養夢想的城市裡, 沒有太多的經濟基礎, 大部分都會選擇租房, 成為“佛系租一代”。 在簽訂租房合同時, 還是要謹慎再謹慎, 要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圖片來源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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