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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像買了套“子虛烏有”房

近日, 市民葉淑梅和家人來到本報, 講述了2017年6月她在哈爾濱好來屋房地產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交了13.25萬元全額房款和5000元仲介費後, 想買一套民生尚都二期的房子, 但到今年4月25日, 10個月過去了, 連房子的影子都沒見到。

仲介:此房為“半公半私產權”, 要等“搖號”

2017年6月11日, 葉淑梅在道裡區建國街15號“好來屋地產”看好一個房源:“民生尚都, 36米1室明廳, 西北向, 17年, 樓層自選, 包更名, 14萬。 ”當時接待她的是公司經紀人吳叢輝。 吳叢輝說, 這房子是回遷房, 半公半私產權。 帶葉淑梅去民生尚都二期院內轉了一圈, 恰巧葉淑梅的一個親屬也住在該社區,

也是36平方米戶型。 葉淑梅就帶著吳叢輝一起去這個親屬家。 在親屬家, 吳叢輝說這個戶型與葉淑梅要買的房子是一樣的, 只是需要等待簽完合同後, 辦了搖號手續才能確定戶號再入住。

當天回到建國街15號“好來屋地產”, 葉淑梅與一個自稱房主、40歲左右的中年女子薑誠磊簽了《買賣居間合同》, 交了1000元訂金。 6月30日葉又向仲介交了餘下的13.15萬元房款、5000元仲介費。

“仲介負責售後的梁經理和房主姜誠磊都說45個工作日後就能辦相關手續, 可是等到兩個月後, 8月30日我再找‘好來屋地產’時, 梁經理卻說讓我再等等。 ”葉淑梅隨後又撥打房主姜誠磊手機, 薑誠磊對她說, 手續在道外區拆遷辦, 現在這種產權半公半私的房子辦手續很慢,

需要等。

就這樣, 儘管葉淑梅和家人多次催促仲介和房主儘快辦理手續, 但仲介負責售後的梁經理一直說讓她再等等。 期間她也多次與房主姜誠磊聯繫, 而薑誠磊卻很少接電話。 再後來, 仲介售後的梁經理也離職了, 換了一位馬經理負責, 但該合同仍無法履行。 葉淑梅一直等到今年1月中旬, 仍沒有任何進展。 葉淑梅有點擔心了, 因為在交款前後, 仲介和房主均沒有出示房屋的任何手續, 以及拆遷的任何相關證明。

補充約定4月15日前辦完更名, 也泡湯了

在葉淑梅多次催促下, 今年1月22日, 買賣雙方再次來到建國街15號“好來屋地產”, 又簽了一份補充協議, 上面手寫著“甲方承諾在2018年4月15日前為乙方辦理完更名手續,

如果逾期未辦理出乙方的房屋手續, 甲方同意雙方解除《買賣居間合同書》, 並賠付給乙方補償違約金5000元整。 雙方解除合同, 互不追究其他違約責任並與居間方無責。 ”

葉淑梅的女兒郭佳說:“補充協議簽完後, 我們全家就又開始了漫長等待, 一直等到4月15日, 也不見仲介找我們辦手續, 房主也沒有任何消息。 我給仲介負責售後的馬經理打電話問為什麼還沒有消息, 馬經理說問房主了, 房主說等到月底吧, 能辦就辦, 不能辦可能就辦不了手續了。 ”

葉淑梅說:“我交完全款後這10個月一直居無定所, 在外面租房子花了不少錢。 我是真心要買房, 所以早早交了全款。 我的目的是買個房子住, 不是要等了10個月後退房啊。 ”

記者看到,

葉淑梅手中的去年簽的《買賣居間合同》及2018年1月22日簽的《補充協定》上, 交易房屋資訊寫有“產權人:薑誠磊”“位於道裡區民生尚都二期回遷搖號房”“搖號回遷房”。 而“哈房權證”及號、棟、單元、層號”等資訊欄均畫了斜線。

賣房者:手裡沒有拆遷協定及任何相關票據

4月22日上午, 記者以葉淑梅親屬的身份與葉淑梅及其家人一同來到建國街15號“好來屋地產”, 在二樓一間辦公室內, 記者見到了負責售後的馬經理和房主姜誠磊女士。

葉淑梅提出執行原買賣合同, 要求仲介和房主儘快辦結手續。 房主姜誠磊說:“現在道外區拆遷辦出半公半私產權的回遷房手續很慢, 私產房子出得快。 如果你們要是同意買私產的, 可以再交給我10萬元,

我讓拆遷辦把私產手續儘快辦出來。 ”

葉淑梅要求看房主姜誠磊的拆遷協議、房子大照或是任何相關的票據, 薑誠磊說:“我手裡現在沒有, 都在道外拆遷辦呢, 是一個大照。 今天是周日, 拆遷辦休息, 肯定也看不了, 我明天聯繫一下道外拆遷辦。 ”

記者問好來屋仲介馬經理:“這種拆遷的房子允許買賣嗎?你們當初查驗房屋的相關手續了嗎?”馬經理說:“我是今年年後才來到好來屋公司的, 不太瞭解情況。 ”隨後她用電話聯繫到當初與買賣雙方簽合同的仲介工作人員, 對方說:“當時已經說明房主賣的房子是半公半私產權了, 買方是知情的。 ”

記者問房主姜誠磊:“交易中怎麼會出現半公半私產權的房子呢?為什麼你會有多套民生尚都二期的房子?”薑誠磊說:“家裡老人留下的, 原來是木材廠一塊地,有公產和私產兩部分,後來拆遷時我家是一個大房照,挺大面積,按套出手續,不敢保證拆遷部門啥時間能辦出來。”

23日、24日和25日,葉淑梅的女兒郭佳多次給仲介和賣房者薑誠磊打電話,均未打通。給薑誠磊發短信也未得到回復。

市房屋徵收辦:不存在半公半私產權和搖號

因10個多月沒看到證明這套“半公半私”“回遷搖號房”的任何相關證明,葉淑梅開始懷疑自己買了個根本不存在的房子。而“好來屋地產”用這個“概念房”,收了她13.25萬元購房款及0.5萬元仲介費長達近10個月之久。

24日,記者採訪了市房屋徵收辦公室。辦公室工作人員孫先生介紹:“首先,動遷的回遷房國家是不允許買賣的。交易過程中更加不會出現‘半公半私產權’的回遷房。因為房屋在徵收前相關部門會在現場把公產部分變為私產,即讓承租人直接繳納部分房款將公產部分買斷為私產。而搖號通常是在選房時才會出現的,但是一般情況下,回遷房是不會參與搖號的,而是根據交款先後等順序來確定樓層和房號。”

那葉淑梅買的這套房子是否真實存在?25日10時許,記者以葉淑梅親屬的身份再次來到“好來屋地產”,要求見馬經理。接待人員于先生說:“馬經理請假了,要週五下午才能來上班。”記者問于先生:“當時你們接收這個房源時看沒看過房屋手續,房主說的木材廠在哪裡?”于先生說:“這個應該找當時的經紀人。”記者又聯繫到當時經辦的經紀人吳叢輝,問她當初是否查看過房主姜誠磊的房源資訊、是否問清房主所說的木材廠在哪裡。吳叢輝說記得此事,當初是她領葉淑梅看的民生尚都二期半公半私回遷房,但是她並不負責查驗房源,也不知道哪裡的木材廠,她要問下負責查驗的公司同事後給記者回復。此後記者再次致電催問,但截至發稿時,她也沒回復此問題。

道外區房屋徵收辦:房主手裡須有拆遷協議

25日下午,記者聯繫到道外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任主任說,搬遷時,房屋徵收辦公室驗房合格後,必須給被徵收房屋所有人驗收小票,房主拿小票與道外區政府簽《拆遷補償協議》。說白了,這個協定就是房子,憑此協議在異地社區進戶。如果房主說手裡沒有《拆遷補償協議》,那肯定不可能,是欺詐行為。

記者又瞭解到,目前道外區有20多個拆遷項目,其中沒有大的木材廠拆遷。道外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稱,也許有小的民營木材廠,希望“好來屋地產”提供更加準確的位址或區域,便於進一步查找。

黑龍江大眾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會豐說,國家是不允許交易回遷房的。如果連標的物都不存在,那麼仲介公司與買賣雙方簽的居間合同肯定也是無效的。“房主”如果沒有《拆遷補償協定》等手續就與買方簽訂買賣合同,已經涉嫌合同欺詐;如果拒絕返還房款,則構成合同詐騙,是可以入刑的。

原來是木材廠一塊地,有公產和私產兩部分,後來拆遷時我家是一個大房照,挺大面積,按套出手續,不敢保證拆遷部門啥時間能辦出來。”

23日、24日和25日,葉淑梅的女兒郭佳多次給仲介和賣房者薑誠磊打電話,均未打通。給薑誠磊發短信也未得到回復。

市房屋徵收辦:不存在半公半私產權和搖號

因10個多月沒看到證明這套“半公半私”“回遷搖號房”的任何相關證明,葉淑梅開始懷疑自己買了個根本不存在的房子。而“好來屋地產”用這個“概念房”,收了她13.25萬元購房款及0.5萬元仲介費長達近10個月之久。

24日,記者採訪了市房屋徵收辦公室。辦公室工作人員孫先生介紹:“首先,動遷的回遷房國家是不允許買賣的。交易過程中更加不會出現‘半公半私產權’的回遷房。因為房屋在徵收前相關部門會在現場把公產部分變為私產,即讓承租人直接繳納部分房款將公產部分買斷為私產。而搖號通常是在選房時才會出現的,但是一般情況下,回遷房是不會參與搖號的,而是根據交款先後等順序來確定樓層和房號。”

那葉淑梅買的這套房子是否真實存在?25日10時許,記者以葉淑梅親屬的身份再次來到“好來屋地產”,要求見馬經理。接待人員于先生說:“馬經理請假了,要週五下午才能來上班。”記者問于先生:“當時你們接收這個房源時看沒看過房屋手續,房主說的木材廠在哪裡?”于先生說:“這個應該找當時的經紀人。”記者又聯繫到當時經辦的經紀人吳叢輝,問她當初是否查看過房主姜誠磊的房源資訊、是否問清房主所說的木材廠在哪裡。吳叢輝說記得此事,當初是她領葉淑梅看的民生尚都二期半公半私回遷房,但是她並不負責查驗房源,也不知道哪裡的木材廠,她要問下負責查驗的公司同事後給記者回復。此後記者再次致電催問,但截至發稿時,她也沒回復此問題。

道外區房屋徵收辦:房主手裡須有拆遷協議

25日下午,記者聯繫到道外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任主任說,搬遷時,房屋徵收辦公室驗房合格後,必須給被徵收房屋所有人驗收小票,房主拿小票與道外區政府簽《拆遷補償協議》。說白了,這個協定就是房子,憑此協議在異地社區進戶。如果房主說手裡沒有《拆遷補償協議》,那肯定不可能,是欺詐行為。

記者又瞭解到,目前道外區有20多個拆遷項目,其中沒有大的木材廠拆遷。道外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稱,也許有小的民營木材廠,希望“好來屋地產”提供更加準確的位址或區域,便於進一步查找。

黑龍江大眾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會豐說,國家是不允許交易回遷房的。如果連標的物都不存在,那麼仲介公司與買賣雙方簽的居間合同肯定也是無效的。“房主”如果沒有《拆遷補償協定》等手續就與買方簽訂買賣合同,已經涉嫌合同欺詐;如果拒絕返還房款,則構成合同詐騙,是可以入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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