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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升格” 違反承諾最高罰30萬元

2018年4月26日, 上海市法制辦主任茆榮華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 《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 這意味著, 原有的《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由規範性檔升格為政府規章, 承諾告知範圍及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均有所增加。

已對165項行政審批事項實施告知承諾

據悉, 此次立法是在總結上海實施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實踐經驗的基礎上, 對告知承諾制度進行規範的首個創制性地方政府立法。

為規範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度, 上海市人民政府在試點的基礎上,

於2004年2月、2009年4月、2012年4月、2017年10月先後出臺了《關於本市行政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度的意見(試行)》、《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試行辦法》和《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等規範性檔, 並於2009年4月, 公佈了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樣本), 不斷完善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制度, 明確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適用範圍、辦理程式、後續監管等內容。 目前, 上海已先後對165項行政審批事項實施了告知承諾, 近三年每年通過告知承諾實現當場發證40-50萬件。

此外, 在“證照分離”改革試點中, 又選擇了42項行政審批事項開展告知承諾改革試點。 2015年12月, 《國務院關於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批復》(國函〔2015〕222號)明確, 對道路普通貨運經營許可(貨運出租、搬場運輸除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審批等26項行政審批事項開展告知承諾改革試點。

2018年1月, 《國務院關於上海市進一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的批復》(國函〔2018〕12號)明確, 對乙級、丙級建設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審批、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下資質審批、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等16項行政審批事項開展告知承諾改革試點, 同時批復要求“制定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 多措並舉完善監管, 做到放開准入和嚴格監管相結合, 守住社會安全、生產安全、生態安全、醫療衛生安全等底線, 真正做到審批更簡、監管更強、服務更優”。

上海市政府常務會議在審議2018年市政府規章立法計畫時,

上海市長應勇明確提出將該《辦法》作為今年上海市政府規章的第一個正式專案, 儘快出臺。 根據國務院批復和市領導指示的要求, 上海市政府法制辦與市編辦、浦東新區政府成立了聯合起草小組, 啟動了相關立法程式。

《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經2018年4月9日市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市政府令第4號發佈, 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告知承諾制適用範圍擴大

據茆榮華介紹, 《辦法》明確,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以及依法應當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行政審批事項外, 對審批條件難以事先核實、能夠通過事中事後監管糾正且風險可控的行政審批事項,

審批機關可以實行告知承諾;同時, 考慮到行政審批事項的複雜性, 《辦法》規定, 具體事項由市和區審批改革部門根據各自許可權, 會同相關行政審批機關確定, 並向社會公佈。

他解釋, 在使用範圍上, 《辦法》從消極要件和積極要件兩方面進行了界定, 是一個開放式的規定, 範圍比以往更大。 但行政審批進行了各種形式的改革, 承諾告知只是其中一種形式的改革, 因此, 究竟有多少事項實行承諾告知制, 還需分階段分步驟實施。

《辦法》主要從告知、承諾和作出審批決定等三方面, 對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辦理程式進行了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並在辦公場所和部門網站上公示。 行政審批機關收到申請後, 應當通過告知承諾書, 向申請人告知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准予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 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以及相應的法律後果等。

《辦法》規定申請人收到告知承諾書, 願意作出承諾的, 應當就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自身能夠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能夠在約定期限內提交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相關材料, 以及願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等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辦法》規定, 申請人應當按照告知承諾書的約定, 向行政審批機關提交相關材料;行政審批機關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材料後, 能夠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最高罰款30萬

關於對告知承諾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辦法》從撤銷行政審批決定、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失信懲罰、社會監督和行政責任等方面作了明確。

《辦法》明確,作出准予行政審批決定後,被審批人在約定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審批機關在後續檢查中發現被審批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要求其整改但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關於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辦法》明確,行政審批機關按照辦法規定實施後續監管時,對違反承諾的被審批人可以給予警告;對違反承諾且造成危害後果的,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承諾且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可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被審批人的其他違法行為,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處罰規定的,行政審批機關可以從重處罰。

《辦法》規定,被審批人的失信資訊按照有關規定,同步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要求行政審批機關建立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對不履行承諾的申請人、被審批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辦法》指出,經行政審批機關和申請人雙方簽章的告知承諾書,應當作為行政審批決定和行政審批證件的組成部分,並由行政審批機關依法公開;同時,鼓勵被審批人主動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關於行政審批機關的行政責任,《辦法》明確,對行政審批機關在實施告知承諾過程中的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上海市編辦副主任金躍明表示,《辦法》施行後,將從深層次上進一步完善告知承諾管理制度,推進政府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建設。

他指出,在告知承諾審批方式中,政府職能從事前的直接把關,轉變為事前的間接把關,主要職能是通過事中事後監管督促申請人落實審批條件。實施告知承諾審批方式,改變了“重審批、輕監管”和“重管理、輕服務”的情況,使申請人清楚瞭解政府對其管理的內容和要求,引導申請人接受法律的指引,自覺遵守法律。

“以往企業來辦理行政審批,審批機構有一種高高在上的感覺,但如果企業選擇承諾告知的方式,就相當於共同合作來完成事項審批,承諾告知的格式文本需要申請者和審批者共同簽字。”金躍明說道。

同時,他指出,告知承諾審批方式將誠實信用原則引入行政關係,在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人雙方承諾和信賴的基礎上實施行政審批,將推動企業自主管理、自我約束,增強企業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

他認為,告知承諾審批方式也使申請人更加清晰瞭解審批程式和審批條件要求,使審批更具有可操作性、可預見性,使得行政審批更加公開透明,有利於推進廉政建設。

能夠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最高罰款30萬

關於對告知承諾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辦法》從撤銷行政審批決定、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失信懲罰、社會監督和行政責任等方面作了明確。

《辦法》明確,作出准予行政審批決定後,被審批人在約定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審批機關在後續檢查中發現被審批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要求其整改但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關於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辦法》明確,行政審批機關按照辦法規定實施後續監管時,對違反承諾的被審批人可以給予警告;對違反承諾且造成危害後果的,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承諾且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可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被審批人的其他違法行為,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處罰規定的,行政審批機關可以從重處罰。

《辦法》規定,被審批人的失信資訊按照有關規定,同步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要求行政審批機關建立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對不履行承諾的申請人、被審批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辦法》指出,經行政審批機關和申請人雙方簽章的告知承諾書,應當作為行政審批決定和行政審批證件的組成部分,並由行政審批機關依法公開;同時,鼓勵被審批人主動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關於行政審批機關的行政責任,《辦法》明確,對行政審批機關在實施告知承諾過程中的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上海市編辦副主任金躍明表示,《辦法》施行後,將從深層次上進一步完善告知承諾管理制度,推進政府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建設。

他指出,在告知承諾審批方式中,政府職能從事前的直接把關,轉變為事前的間接把關,主要職能是通過事中事後監管督促申請人落實審批條件。實施告知承諾審批方式,改變了“重審批、輕監管”和“重管理、輕服務”的情況,使申請人清楚瞭解政府對其管理的內容和要求,引導申請人接受法律的指引,自覺遵守法律。

“以往企業來辦理行政審批,審批機構有一種高高在上的感覺,但如果企業選擇承諾告知的方式,就相當於共同合作來完成事項審批,承諾告知的格式文本需要申請者和審批者共同簽字。”金躍明說道。

同時,他指出,告知承諾審批方式將誠實信用原則引入行政關係,在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人雙方承諾和信賴的基礎上實施行政審批,將推動企業自主管理、自我約束,增強企業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

他認為,告知承諾審批方式也使申請人更加清晰瞭解審批程式和審批條件要求,使審批更具有可操作性、可預見性,使得行政審批更加公開透明,有利於推進廉政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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