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犯錯誤,
是因為父母事先沒有告訴孩子不能這樣做,
或者父母沒有把話講清楚。
孩子所犯的錯誤,
父母自己也在犯。
爸爸媽媽自己都不知道這方面的事情應該怎麼做,
沒有很好地在這方面以身作則時,
不要急著去打孩子。
等自己改正了這方面的錯誤,
清楚地知道遇到這種事情該怎麼做時,
再去懲罰也不遲。
父母在暴怒之下不能打孩子。
因為這時打孩子往往只是發洩自己的憤怒,
懲罰時往往會失去分寸,
會忽視孩子犯錯誤的原因,
也很難給孩子講清楚為什麼要打他,
很容易失手打傷孩子。
應等自己怒氣平息了,
頭腦清醒了,
再實施懲罰。
孩子生理與心理具有以下特殊情況者不能打:行為亢奮有神經障礙的孩子,
十分敏感的孩子,
曾受過情感傷害的孩子。
不到3歲的孩子不要打。
根據心理學家埃裡克森提出的人格發展階段理論,
3歲的孩子處於遊戲期階段,
孩子的自主感十分強烈,
同時孩子的良心、道德感也有了發展,
自我統一性開始出現,
而3歲前的孩子,
這一切都沒有出現,
或者只是剛剛發展。
在這一階段體罰孩子,
會影響他們做出正常的生理與心理反應,
導致孩子身心的不健康。
在1~3歲的階段,
孩子處在自主性與羞怯和疑慮之間搖擺的階段。
如果父母使用體罰,
兒童就會感到疑慮而體驗到羞怯。
6歲以後,
多數孩子已經進入學校了,
獨立自主意識有了較好的發展,
自尊心越來越強,
開始努力地做事情,
渴望著憑藉自己的能力、勤奮,
不斷帶來各種成就。
這時體罰容易傷害孩子的自尊心,
使他喪失成長所必須的成功體驗,
影響人格的健康發展,
養成消極、自卑的人格;而且在這一時期進行體罰,
孩子能夠清楚地記住父母對自己的體罰,
在心靈蒙上一層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