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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訴“葫蘆娃”餐廳侵權 索賠200萬

正義網北京4月26日消息, 一火鍋店因使用“葫蘆娃”卡通形象作為主題裝潢, 被該卡通形象的著作權人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索賠200萬元, 並要求公開道歉。 今日,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葫蘆娃主題火鍋店

記者瞭解, “葫蘆娃”的卡通形象誕生於上世紀80年代, 是《葫蘆兄弟》《葫蘆小金剛》兩部電影中的主要人物。 兩部電影一共涉及8個“葫蘆娃”形象, 因為主題曲和主要人物都是“葫蘆娃”而被觀眾統稱為“葫蘆娃”, 影片的歌曲和人物形象在80、90後一代中影響較大。

法庭上, 原告的代理律師表示, 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是葫蘆娃卡通形象的著作權人, 而葫蘆娃是國內外周知的卡通形象, 擁有極高的文化內涵和商業價值。 被告火鍋店未經許可, 使用葫蘆娃形象作為其餐廳主題, 非法獲取葫蘆娃形象的經濟價值, 同時, 該行為也會造成消費者誤以為被告火鍋店與原告有關聯。

因此, 被告火鍋店侵犯了原告卡通形象著作權、複製權和發行權, 現索賠經濟損失、公證等費用共計200萬元, 並要求公開道歉。

庭審現場

被告代理律師則辯稱, 被告餐廳的“葫蘆娃”卡通形象系原創。 原告享有的是《葫蘆兄弟》和《葫蘆小金剛》兩部電影的著作權,

而不是葫蘆娃這一卡通形象的著作權, 而這兩部電影距今已經有大約30年, 無法證明其還享有極高知名度。

“‘葫蘆’寓意吉祥, ‘娃’是孩子, ‘葫蘆娃’就是吉祥的孩子。 ”被告代理律師表示, 被告火鍋店的“葫蘆娃”卡通形象系協力廠商公司獨立設計、創作, 具有獨創性, 而且該卡通形象與原告所創作的卡通形象在臉型、眉毛、表情、動作上具有明顯的不同。

“被告火鍋店依法獲得設計方授權, 不存在侵權。 ”被告代理律師指出, 被告火鍋店享有“葫蘆娃”的商標專用權, 原告在商標異議期內未提出異議, 被告使用一段時間後才提起。 因此, 被告火鍋店是合法使用該商標, 不該承擔侵權責任。

“即便是被告火鍋店合法享有商標使用權,

但是, 保護在先權利是智慧財產權的基本原則, 被告主張的商標權利晚于原告的著作權。 ”原告代理律師指出, 雖然被告對卡通形象進行了局部修改、調整, 但是“葫蘆娃”卡通人物的顯著識別特徵依舊與原告所創作的“葫蘆娃”形象高度相似。

“即便是頭上的葫蘆、葫蘆的葉子、眉毛等地方有細微的改變, 但是葫蘆娃的髮際線、服飾、配飾都是原告獨創設計。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 被告火鍋店在宣傳中也體現了葫蘆娃的字眼, 被告的“葫蘆娃”形象就是來源於原告。

此外, 原告代理律師指出, 被告火鍋店對葫蘆娃形象的使用已經超出注冊商標的範圍。

記者從庭審中瞭解, 該火鍋店印有葫蘆娃圖案的商品均已撤下。

本案未當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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