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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上市公司不做“鐵公雞”

上市20年連續19年未分紅的浪莎股份終於“撥毛”了, 顯然與監管部門的持續敲打不無關係。

綜合來看, 股市“鐵公雞”主要有如下幾類。 一類是業績連年虧損, 不存在未分配利潤, 沒有利潤可分配的上市公司。 這樣的上市公司自身生存都比較困難, 或披“星”戴“帽”, 或存在退市的風險, 當然無暇顧及分紅。 另一類是上市公司能夠實現盈利, 但由於日常經營中需要大量的流動資金, 一旦實施現金分紅, 將可能對上市公司的經營活動造成影響, 因而甘願做“鐵公雞”選擇不分紅。 對於這樣的“鐵公雞”, 顯然是情有可原的。

還有一類“鐵公雞”, 每年實現盈利, 也存在巨額的未分配利潤, 但就是不願向股東進行分紅。 這樣的上市公司不僅沒有回報股東的意識, 也算得上是真正意義上“鐵公雞”。

當然, 股市“鐵公雞”還存在一種例外的情形。 即上市公司每年實現的盈利並不少, 也存在巨額的未分配利潤, 每年也向股東分紅, 但分紅的金額少得可憐。 比如前不久因利潤分配方案鬧得沸沸揚揚的某銀行上市公司, 最初的分配方案為10送2股紅股並派現0.3元(含稅, 下同)。 由於送紅股視同派發股息需要繳納紅利稅, 且由於紅利稅實施差別化徵收, 其短線投資者參與分紅, 將出現倒貼錢的鬧劇。 這樣的利潤分配方案, 哪還談得上是向股東分紅?

即使是該上市公司後來將利潤分配方案修改為10轉增2派0.90元,

也是值得商榷的。 2017年度, 該上市公司實現每股收益1.365元, 可以說業績非常不錯。 但其現金分紅卻只有每股0.09元, 每股份紅金額占每股收益的6.59%。 這樣的上市公司, 應算是另一種形式的“鐵公雞”。 對於這樣的“鐵公雞”, 同樣應引起監管部門的關注。

目前對於上市公司分紅的監管, 主要靠《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這一規章制度, 其中能夠制約上市公司的條款即為, 如果上市公司擬實現再融資(包括配股、公開發行、發行可轉債等), 須滿足“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的條件。 但該條款對那些沒有再融資需求的上市公司毫無約束力。

而監管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另一大招, 即為下發關注函。 事實上, 今年以來對不分紅的“鐵公雞”, 滬深交易所下發的關注函並不少見, 但在促進上市公司分紅方面, 其效果卻是相當有限的。

對於股市“鐵公雞”, 特別是有能力卻不分紅的“鐵公雞”, 依法全面從嚴監管是不可或缺的。 讓有能力卻不分紅的上市公司不做“鐵公雞”, 除了現金分紅與再融資掛鉤外, 筆者以為還可採取如下措施。 其一是建立上市公司“鐵公雞”的公示制度。 上市公司年報披露後, 滬深交易所可將那些不分紅的上市公司曬一曬, 曝曝光, 在增加其市場“知名度”的同時, 記入上市公司“鐵公雞”檔案。 其二, 將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也與現金分紅進行掛鉤。

目前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大有氾濫成災之勢, 也催生出諸如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方面的問題, 並且, 某些上市公司的長時間停牌, 也涉嫌剝奪了投資者的交易權。 對於股市“鐵公雞”, 其重組方案上會審核時, 建議重組委對其實行“一票否決”。 如果有了這些組合措施, 相信上市公司都不願做“鐵公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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