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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利潤分配政策及未來三年(2018

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利潤分配政策及未來三年(2018-2020)股東回報規劃

證券代碼:002252 證券簡稱:上海萊士 公告編號:2018-029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並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為進一步增強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透明度, 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潤分配決策和監督機制, 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便於投資者形成穩定的回報預期,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

並綜合考慮企業盈利能力、經營發展規劃、股東回報、社會資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 公司分別制定了《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及未來三年(2012-2014年)股東回報規劃》、《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及未來三年(2015-2017年)股東回報規劃》並均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根據相關規定要求,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審閱一次《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 據此公司對《利潤分配政策及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重新進行了審閱, 公司於2018年4月24日召開了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及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 審議通過了《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及未來三年(2018-2020年)股東回報規劃》(“本規劃”),

內容具體如下:

一、利潤分配政策

(一)利潤分配原則:公司的利潤分配應兼顧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以及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公司優先採用現金分紅的利潤分配方式。

(二)利潤分配形式及間隔期:公司可以採取現金、股票或二者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當年如實現盈利並有可供分配利潤時, 應當進行年度利潤分配。 在有條件的情況下, 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三)現金分紅條件及比例:公司當年盈利且累計可分配利潤為正數、現金能夠滿足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的前提下, 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於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10%,

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該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如存在股東違規佔用公司資金情況的, 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 以償還其所佔用的資金。

(四)股票股利分配條件:若公司營收增長快速, 董事會認為公司股本情況與公司經營規模不匹配, 發放股票股利有利於公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時, 可以在滿足最低現金股利分配之餘, 進行股票股利分配。 股票股利分配預案由董事會擬定, 並提交股東大會表決。

(五)利潤分配的決策機制:在公司實現盈利符合利潤分配條件時, 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公司的具體經營情況和市場環境, 制訂中期利潤分配方案(擬進行中期分配的情況下)、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董事會制訂的利潤分配方案需經董事會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獨立董事應當對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審核並發表獨立意見。 監事會應對董事會制訂的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審核並發表審核意見。

公司在上一會計年度實現盈利, 但公司董事會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制訂現金分紅方案的, 應當在定期報告中詳細說明不分配原因、未用於分配的未分配利潤留存公司的用途;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對此發表審核意見。 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 還應向股東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臺。

公司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時, 應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 除安排在股東大會上聽取股東的意見外,

還通過股東熱線電話、投資者關係互動平臺等方式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 及時答覆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六)利潤分配政策調整的決策機制:公司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投資規劃和長期發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 應由公司董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利潤分配政策調整議案, 並提交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審議。 其中, 對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變更的, 應在議案中詳細論證和說明原因, 並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調整後的利潤分配政策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 且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對此發表審核意見;公司應當提供網路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表決。

二、未來三年(2018-2020)股東回報規劃

(一)公司制定本規劃考慮的因素:公司著眼于長遠的和可持續的發展,在綜合分析企業經營發展實際、股東要求和意願、社會資金成本、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公司目前及未來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所處階段、項目投資資金需求、銀行信貸及債權融資環境等情況,建立對投資者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規劃與機制,從而對利潤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二)本規劃的制定原則:堅持現金分紅為主這一基本原則,重視對社會公眾股東的合理投資回報,以可持續發展和維護股東權益為宗旨,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並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三)公司未來三年的股東回報規劃(2018-2020)具體如下:

1、公司可以採取現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當期的盈利規模、現金流狀況、發展階段及資金需求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分紅。

2、公司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滿足現金分紅條件的基礎上,結合公司持續經營和長期發展,未來三年每年進行一次現金分紅,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應不低於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10%,且連續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該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具體每個年度的分紅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年度盈利狀況和未來資金使用計畫提出預案。

3、在保證足額現金分紅及公司股本規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發放股票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4、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由公司董事會提出利潤分配預案,並提交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公司接受所有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對公司利潤分配預案的建議和監督。

(四)股東回報規劃的制定週期和相關決策機制: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審閱一次《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根據股東(特別是公眾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意見,對公司正在實施的利潤分配政策進行評估,確定該時段的股東回報計畫。公司董事會結合公司具體經營資料、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階段及當期資金需求,並結合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獨立董事的意見,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潤分配方案,並經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後實施。

(五)公司利潤分配的資訊披露: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制定及執行情況,說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要求,分紅標準和比例是否明確和清晰,相關的決策程式和機制是否完備,獨立董事是否盡職履責並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中小股東是否有充分表達意見和訴求的機會,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充分維護等。對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變更的,還要詳細說明調整或變更的條件和程式是否合規和透明等。

(六)股東利潤分配意見的徵求: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回答投資者的日常諮詢,充分徵求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對公司股東分紅回報規劃及利潤分配的意見及訴求,及時答覆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七)本規劃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修訂時亦同。

特此公告。

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二、未來三年(2018-2020)股東回報規劃

(一)公司制定本規劃考慮的因素:公司著眼于長遠的和可持續的發展,在綜合分析企業經營發展實際、股東要求和意願、社會資金成本、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公司目前及未來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所處階段、項目投資資金需求、銀行信貸及債權融資環境等情況,建立對投資者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規劃與機制,從而對利潤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二)本規劃的制定原則:堅持現金分紅為主這一基本原則,重視對社會公眾股東的合理投資回報,以可持續發展和維護股東權益為宗旨,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並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三)公司未來三年的股東回報規劃(2018-2020)具體如下:

1、公司可以採取現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當期的盈利規模、現金流狀況、發展階段及資金需求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分紅。

2、公司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滿足現金分紅條件的基礎上,結合公司持續經營和長期發展,未來三年每年進行一次現金分紅,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應不低於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10%,且連續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該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具體每個年度的分紅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年度盈利狀況和未來資金使用計畫提出預案。

3、在保證足額現金分紅及公司股本規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發放股票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4、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由公司董事會提出利潤分配預案,並提交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公司接受所有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對公司利潤分配預案的建議和監督。

(四)股東回報規劃的制定週期和相關決策機制: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審閱一次《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根據股東(特別是公眾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意見,對公司正在實施的利潤分配政策進行評估,確定該時段的股東回報計畫。公司董事會結合公司具體經營資料、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階段及當期資金需求,並結合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獨立董事的意見,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潤分配方案,並經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後實施。

(五)公司利潤分配的資訊披露: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制定及執行情況,說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要求,分紅標準和比例是否明確和清晰,相關的決策程式和機制是否完備,獨立董事是否盡職履責並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中小股東是否有充分表達意見和訴求的機會,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充分維護等。對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變更的,還要詳細說明調整或變更的條件和程式是否合規和透明等。

(六)股東利潤分配意見的徵求: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回答投資者的日常諮詢,充分徵求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對公司股東分紅回報規劃及利潤分配的意見及訴求,及時答覆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七)本規劃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修訂時亦同。

特此公告。

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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