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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大利好:能源局要求不得自行暫停、停止受理專案並網申請

能源, 尤其是可再生能源正在成為中國增強國際影響力的一張王牌。 為了鼓勵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國家能源局今天又出新招。

4月26日, 國家能源局官印發《關於減輕可再生能源領域企業負擔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 旨在促進可再生能源成本下降, 減輕可再生能源領域企業投資和經營負擔, 支援可再生能源相關實體經濟健康發展。

《通知》提出嚴格落實《可再生能源法》要求, 切實保障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發展。 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 《通知》要求, 電網企業要及時受理專案並網申請,

明確提供並網接入方案的時限, 對符合並網安全技術標準的項目, 不得自行暫停、停止受理專案並網申請或拒絕已辦理並網手續的專案並網運行。

《通知》明確, 各類接入輸電網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接網及輸配電工程, 全部由所在地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保障配套電網工程與專案同時投入運行。 所有可再生能源發電專案的電能計量裝置和向電網企業傳送資訊的通訊設施均由電網企業出資安裝。

《通知》提出, 優化投資環境, 降低可再生能源開發成本。 減少土地成本及不合理收費。 通過綠色金融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制止糾正亂收費等增加企業負擔行為。

《通知》特別強調, 各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向可再生能源投資企業收取任何形式的資源出讓費等費用,

不得將應由地方政府承擔投資責任的社會公益事業相關投資轉嫁給可再生能源投資企業或向其分攤費用, 不得強行要求可再生能源企業在獲取專案配置資格的同時對當地其他產業項目進行投資, 不得將風電、光伏發電指標與任何無直接關係的專案捆綁安排, 不得強行從可再生能源項目提取收益用於其他用途。

而已向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項目違規收取資源出讓費(或有償配置專案, 以下同)的地區, 應按照“誰收取, 誰退還”的原則, 在本通知發佈一年內完成清退。 對繼續強行收取資源出讓費的地區, 國家不在該地區佈局各類可再生能源示範工程,

有關省級能源管理部門不得將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風電、光伏發電建設規模向此類地區配置。

國家能源局稱, 《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通知》的出臺)這表明政府繼續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決心, 這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和可再生能源企業的發展來說, 是一個重大利好。 ”廈門大學中國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長林伯強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時說, “中國需要更多的可再生能源, 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則需要更多政策的支援。 ”

對中國來說, 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可謂順勢而為。 目前, 面對新的能源形勢和氣候變化, 當前世界各國都在發展水能、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已成為國際競爭的重要領域,

是許多國家新一代製造技術的代表性產業。 加快全球能源轉型, 實現綠色低碳發展, 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共同使命。

但業內普遍認為, 近年來, 電網企業不能及時受理可再生能源項目並網申請和可再生能源開發成本較高等問題, 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可再生能源在中國的發展。

在林伯強看來, 利好政策出來以後, 最關鍵的就是看執行。 “執行得好, 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就會變得更加順利。 ”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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