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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未央宮骨簽刻文

漢魏晉

《西漢未央宮骨簽刻文》

一、未央宮骨簽形制、內容、時代、用途

未央宮中央官署遺址所出骨簽63850件, 其中刻字者57482件。 骨簽大多以牛骨為原料, 顏色以白色、黃色為多;尺寸接近, 一般長5.8—7.2、寬2.1—3.2、厚0.2—0.4釐米;骨簽形制基本相同, 均為長條形骨片, 上、下端呈圓弧形, 從其橫截面看, 正面微呈圓弧形, 背面較平, 正、背面均有豎向鋸痕, 背面更顯粗糙;骨簽正面上部磨光, 長3.5—4、寬1.5—2釐米, 其上刻字;骨簽中腰一側有一半月形凹槽。

骨簽上一般只有一行刻字, 其凹槽在骨簽左側, 刻兩行以上文字的骨簽, 其凹槽在骨簽右側。

骨簽刻字的內容可分為三類:第一類為物品、編號、數量、名稱、規格等, 這類骨簽一般為一行字, 也有兩行字者, 字數兩三個至七八個不等;第二類為有“河南工官”、“南陽工官”、“潁川工官”內容的骨簽, 一般刻二至四行字;第三類內容與中央官署等有關, 刻字一至四行。

長安骨簽的時代上限在西漢初年, 下限在西漢末年, 以西漢中後期為多;有紀年的骨簽, 最早者為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 以始元、元鳳時期(昭帝)“三工官”者數量最多,

骨簽使用延續一百多年, 甚至幾與西漢時代相始終。 [1]

關於骨簽的功能, 各家說法不一, 概括起來有三種意見:檔案說, 標籤說, 弓弭說。

檔案說。 發拙者認為“骨簽主要是設在地方的中央工官向皇室和中央上繳各種產品的記錄”,

具有檔案性質, 由於骨簽出土於都城皇宮, 內容與中央、皇室有著直接關係, 是西漢中央政府保存備查的重要文字資料, 應屬中央、皇室檔案。 [2]

標籤說。 有人認為骨簽是作為物勒工名的器物“標籤”或“標牌”, 骨簽用繩子通過半月形凹槽成對捆放, 作為標籤或標牌系於器物上, 並認為未央宮三號遺址是一座存放武器的“武庫”。 [3]李學勤先生也認為骨簽是附著在一定物品上作為一種標籤使用的。 日本學者小原俊樹稱“部分骨簽或許有可能由各地工官刻制後作為物品的標籤拴縛在物品上送往未央宮保存的”[4]。

弓弭說。 另有研究者提出, 骨簽乃“複合弓”或弩弓之部件——弓弭, 在弓弭部粘帖骨質弓弭, 目的是增加牢固度, 使弭部更加結實牢固。 骨簽刻文應是在骨弭加工過程中或器物製成後,由具體製作人或管理、核查人刻寫的。持此說者繼而推測三號建築遺址當是西漢中後期戍守未央宮駐軍集中修繕、貯儲弓弩等軍械之所。[5]

二、骨簽刻文探析

1、骨上契刻微字。

所有骨簽未見朱墨書痕,均為直接鍥刻,這與甲骨文常常書而後刻有所不同。刻文一般位於骨簽的上部,骨簽正面上部約2×3.5釐米的骨面刻字,每件刻文一至數行,每行兩三字至七八字不等,文字細小,近於“微雕”,最小的1平方釐米內刻兩行10多字,每個字甚至不到2毫米見方(如13358號骨簽)。這樣小的字徑與尹灣牘上部分微字相近,但仍不及周人早期刻辭字徑小。

2、方直筆勢主導。

骨質難刻,受書面又小,文字點線、結構體勢只能棄曲而用直,方直筆勢成為骨簽刻文的主旋律。雖然如此,骨簽刻文也有一些直與曲的變化。比如“第”的“弓”大多刻為數個直折狀,而00161、08450等簽則刻成曲圓弧轉;“官”的“冖”部除直折外,也有作右部弧轉的;又如13355號骨簽3行30餘字多為圓筆曲線字形,大體依手書簡牘體、草體結構契字。刻文曲與直的變化大抵因刻手不同而有差別。

只須刻出字形即達到契刻目的,美感與修飾並不是首要選擇,如此,隸書波磔類刻畫、點線的粗細差別等就顯得多餘或力所不及。骨簽文字沒有磔角、波勢,只有結體的詭異變化和線條的直曲對比。

關於曲圓筆書刻與方直筆書刻的關係,王鏞先生的評論頗有見地:隸變過程裡,追求快捷的簡化趨向,主要體現在隸書簡化省略了篆書繁複的結構,而不體現為由篆之曲圓轉變為隸之直線方折這一具體現象;但在磚石金類材質契刻中,平直方折的線條倒比曲圓點線刻起來更快捷省勁,若使用毛筆書寫則正相反、即書寫圓轉筆道比直方筆道更快捷。[6]

3、約省簡化的字形。

在狹小的骨簽上契刻文字,加之效率需要,除用方直勢刀法外,精簡結構也是選擇。結構約省是骨簽刻文一大特色,如“卒”的“從”省作“人”,“樂”的“么”省作“△”、甚至“木”上直刻三個“△”(13601號),“年”省為三橫一豎,“造”之“告”簡為“去”形,“第”簡為三橫與“入”的組合,“令”之“人”簡作“一”,“百”之“白”省作“口、△”,“步”簡作“七”、“7”組合(10229號),“官”寶蓋以下簡為“日”,等等。此外還運用合文法以省減筆劃,如數字“五十”、“七十”等。

4、草率化刻文。

與省減字結構密切相關的是草體化,這與手書體中的簡約草化書寫一致,所不同的是,潦草的簡牘墨書更多弧形圓轉筆劃,而在堅硬的牛骨上契刻,草、簡、快的刻法也以直線為主,於是,“Z、>、コ、△”等結構常出現於骨簽上。李學勤先生分析:“骨簽刻得比較快,更反映了草化的趨勢,和當時兵器上比較常見的通行文字相似,這種趨勢表現很明顯。所以,它不但是隸書,還帶有一定的草書味道。”[7]比如,“元”、“定”的下部草作“Z”,“工”字也草作“Z”(08181號),“五”先寫一“Z”再加一斜畫,“糸”改作兩“△”加“十”,“第”之“弓”有時由斷開的四五字組成。骨簽“草法”中,一部分並非按手寫體(簡牘)草法,而實為遷就骨刻方便的變形草率刻法;另一部分則依據手寫體中的草寫規則,如06441、13355等號簽,有大量簡牘草體那種右弓形弧筆——這種弧筆顯然不如平直線好刻,刻者選擇曲弧線應該是來自平常手書體的習慣。

5、刻文面目多樣性。

雖然都是筆劃均粗的直勢點線,骨簽刻文仍然不止一式一格,這與它們出自較多刻手有關。日本學者小原俊樹詳細分析了骨簽刻風的多變:比如“三工官”刻風各異,河南工官的骨簽文字整體扁平,多用直線,刻工較細;潁川工官的骨簽文字偏縱長,參以曲線變化,工拙並存,草簡化較多;南陽工官的比前兩種更加草率。小原氏還指稱骨簽在避免字形雷同化上已初具意識,契刻已具備了文字造型表現意識或章法處理技巧。[8]同一字形體及刻法各不相同,主要因為刻手不同,而非著意表現“字形多變”;至於文字造型表現及章法處理意識,沒必要在狹小的骨簽上施展。

三、西漢骨簽與西漢箭杆刻辭比較

1930年西北科學考查團在居延邊塞發現箭矢實物,索馬斯特《內蒙古額濟納河流域考古報告》中記錄了9支殘箭的箭杆上有刻辭,這組箭編號為P.164第1至10號箭,除一支外,其餘都有刻字,箭杆直徑0.85釐米、長32.4釐米;都沒有箭鏃,部分殘存少許箭羽;箭杆兩端所髹黑漆和纏絲還殘存,字刻在纏絲和髹漆完成之後。據刻辭可知這些箭全是河內工官製造的,河內工官在造好一批箭後,可能在作坊內依據當時工官的慣例,于其中一支上刻寫各級督造和製造者的職務和名字,並加編號,這批箭經大司農或其他單位統籌,運往居延邊塞。這批河內工官造箭的時代在武帝至王莽之間。[9]

兩種刻字所記督造者、製造者職稱大體一致,如“工官令,丞,作府嗇夫,掾,佐,令使,冗工,工”等,可能有的記刻得詳細、完整(如潁川工官、南陽工官、河內工官所制),有的則記刻得較簡略(如河南工官所制);箭杆刻辭上的年號因箭杆殘損、漆剝蝕太甚而不能完全辨識。

箭杆直徑不到1釐米,刻辭字徑約為杆徑一半,即字徑約0.4釐米,與骨簽字徑相仿;文字風格也與骨簽近似,不過比骨簽刻文更草率,連筆更多,且不少圓弧線條,字形橫扁,縱向密集;各支箭杆契刻法不同,並非出自一人之手。

內容體例一致性,應說明兩種器物為同一類種,即可旁證長安骨簽應為弓弩物件,即弓弩弭。

四、骨簽與殷周甲骨文、西漢石磚刻文等的比較

1、骨簽與甲骨文的對比。

…………

2、骨簽與刑徒磚、陶瓦文、前漢刻石等的對比。

…………

3、從骨簽刻文窺視西漢日常書刻實態。

長安骨簽與漢刑徒磚等均為古人隨手為之的書刻物,其中並沒有多少主觀審美追求,今人有時過多將當下的理解強加於古代刻手身上,並給出一些誤讀;當然,以今天書法創作的立場看,從自然、率真、變化等角度解讀這些刻劃作品亦無可厚非;若從史實真相立場著眼,則需要另一種觀察角度。有研究者指出,有些磚文(比如曹氏宗族墓磚刻)除紀錄一些有明確意義的專用刻辭外,大多是沒有目的的隨手刻劃,有的只是建築材料,過高地看重它們的史料價值,硬性套用,很容易產生錯誤的結論。[14]

不過,長安骨簽顯然具有刻辭實用性,對於西漢書刻研究不無價值。骨簽刻文重新再現著隸變時代的某些變化軌跡。這樣說並非指骨簽時代隸變正在進行中,而是指骨簽刻文含存某些從前的書刻技術因素,一方面由於硬性介質,一方面來自民間書刻的傳統慣性,即存在舊技術的干擾和影響;另外,有紀年的骨簽刻文以“始元”、“元鳳”者為多,為昭帝時期,此期是漢隸成型期,但民間書寫仍大量存有古隸至漢隸過渡的資訊,許多日常書寫仍滯後於書體演進大勢,這也體現在骨簽中。比如骨簽上的數字,“百”字有多種刻法,其中有些與古隸構造相近,其他如“五、六、千、萬”等如此。骨簽刻文中的草率刻法與當時草體聯繫密切,但不是手寫草體(如章草等)的如實照搬,而是利刀施於硬骨上的方折平直化的草體形態。當然,這些刻文主體上仍屬分書,為當時實用書寫的簡化體,“簡化”表現於,一是捨棄筆劃細節描寫,如隸書的波磔等,二是平直取勢,點線儘量方直化,三是精簡字結構,四是草化。前面說到的西漢石磚刻文與手寫體不盡一致,也主要因為這種契刻式“簡化”;然而簡化亦不離本,骨簽及各類石磚刻文在結構、字形上與手寫體並無二致,也能反映西漢中後期日常書刻實態。骨簽刻文雖說平直勢點線主導,但手書格式亦有顯露,第06286號骨簽中,“五、河、餘、冬”等字刻出撇捺筆的曲勢及波磔感,這取決於刻手態度——細緻刻畫,還是潦草急就。骨簽刻文多樣化特徵映射了社會一般書刻情形。如有學者所說的,“大部分東周秦漢墨蹟其實都具有字形大小、排列亦不甚整齊,但不見得全是草率,其中生動典雅的佳作更不在少數。事實上字形長短自由、大小變化、線條有粗細、橫畫有斜度,本就是古代篆隸書法的實況。”[15]宋鎮豪先生談到長安骨簽刻文時說:骨簽是純實用的文字,藝術性不見得很高;從書法史角度看,反映了當時社會一般的書法狀況及變化,因其數量大,具有普遍性,能反映這一時期文字變化趨向。[16]西漢骨簽雖為粗率型刻文,卻含有多種資訊,對於研究隸變收官階段、古隸到漢隸的形變,俗寫草書、俗體中的簡化方式,書與刻的關係等,均有參考價值。

骨簽刻文應是在骨弭加工過程中或器物製成後,由具體製作人或管理、核查人刻寫的。持此說者繼而推測三號建築遺址當是西漢中後期戍守未央宮駐軍集中修繕、貯儲弓弩等軍械之所。[5]

二、骨簽刻文探析

1、骨上契刻微字。

所有骨簽未見朱墨書痕,均為直接鍥刻,這與甲骨文常常書而後刻有所不同。刻文一般位於骨簽的上部,骨簽正面上部約2×3.5釐米的骨面刻字,每件刻文一至數行,每行兩三字至七八字不等,文字細小,近於“微雕”,最小的1平方釐米內刻兩行10多字,每個字甚至不到2毫米見方(如13358號骨簽)。這樣小的字徑與尹灣牘上部分微字相近,但仍不及周人早期刻辭字徑小。

2、方直筆勢主導。

骨質難刻,受書面又小,文字點線、結構體勢只能棄曲而用直,方直筆勢成為骨簽刻文的主旋律。雖然如此,骨簽刻文也有一些直與曲的變化。比如“第”的“弓”大多刻為數個直折狀,而00161、08450等簽則刻成曲圓弧轉;“官”的“冖”部除直折外,也有作右部弧轉的;又如13355號骨簽3行30餘字多為圓筆曲線字形,大體依手書簡牘體、草體結構契字。刻文曲與直的變化大抵因刻手不同而有差別。

只須刻出字形即達到契刻目的,美感與修飾並不是首要選擇,如此,隸書波磔類刻畫、點線的粗細差別等就顯得多餘或力所不及。骨簽文字沒有磔角、波勢,只有結體的詭異變化和線條的直曲對比。

關於曲圓筆書刻與方直筆書刻的關係,王鏞先生的評論頗有見地:隸變過程裡,追求快捷的簡化趨向,主要體現在隸書簡化省略了篆書繁複的結構,而不體現為由篆之曲圓轉變為隸之直線方折這一具體現象;但在磚石金類材質契刻中,平直方折的線條倒比曲圓點線刻起來更快捷省勁,若使用毛筆書寫則正相反、即書寫圓轉筆道比直方筆道更快捷。[6]

3、約省簡化的字形。

在狹小的骨簽上契刻文字,加之效率需要,除用方直勢刀法外,精簡結構也是選擇。結構約省是骨簽刻文一大特色,如“卒”的“從”省作“人”,“樂”的“么”省作“△”、甚至“木”上直刻三個“△”(13601號),“年”省為三橫一豎,“造”之“告”簡為“去”形,“第”簡為三橫與“入”的組合,“令”之“人”簡作“一”,“百”之“白”省作“口、△”,“步”簡作“七”、“7”組合(10229號),“官”寶蓋以下簡為“日”,等等。此外還運用合文法以省減筆劃,如數字“五十”、“七十”等。

4、草率化刻文。

與省減字結構密切相關的是草體化,這與手書體中的簡約草化書寫一致,所不同的是,潦草的簡牘墨書更多弧形圓轉筆劃,而在堅硬的牛骨上契刻,草、簡、快的刻法也以直線為主,於是,“Z、>、コ、△”等結構常出現於骨簽上。李學勤先生分析:“骨簽刻得比較快,更反映了草化的趨勢,和當時兵器上比較常見的通行文字相似,這種趨勢表現很明顯。所以,它不但是隸書,還帶有一定的草書味道。”[7]比如,“元”、“定”的下部草作“Z”,“工”字也草作“Z”(08181號),“五”先寫一“Z”再加一斜畫,“糸”改作兩“△”加“十”,“第”之“弓”有時由斷開的四五字組成。骨簽“草法”中,一部分並非按手寫體(簡牘)草法,而實為遷就骨刻方便的變形草率刻法;另一部分則依據手寫體中的草寫規則,如06441、13355等號簽,有大量簡牘草體那種右弓形弧筆——這種弧筆顯然不如平直線好刻,刻者選擇曲弧線應該是來自平常手書體的習慣。

5、刻文面目多樣性。

雖然都是筆劃均粗的直勢點線,骨簽刻文仍然不止一式一格,這與它們出自較多刻手有關。日本學者小原俊樹詳細分析了骨簽刻風的多變:比如“三工官”刻風各異,河南工官的骨簽文字整體扁平,多用直線,刻工較細;潁川工官的骨簽文字偏縱長,參以曲線變化,工拙並存,草簡化較多;南陽工官的比前兩種更加草率。小原氏還指稱骨簽在避免字形雷同化上已初具意識,契刻已具備了文字造型表現意識或章法處理技巧。[8]同一字形體及刻法各不相同,主要因為刻手不同,而非著意表現“字形多變”;至於文字造型表現及章法處理意識,沒必要在狹小的骨簽上施展。

三、西漢骨簽與西漢箭杆刻辭比較

1930年西北科學考查團在居延邊塞發現箭矢實物,索馬斯特《內蒙古額濟納河流域考古報告》中記錄了9支殘箭的箭杆上有刻辭,這組箭編號為P.164第1至10號箭,除一支外,其餘都有刻字,箭杆直徑0.85釐米、長32.4釐米;都沒有箭鏃,部分殘存少許箭羽;箭杆兩端所髹黑漆和纏絲還殘存,字刻在纏絲和髹漆完成之後。據刻辭可知這些箭全是河內工官製造的,河內工官在造好一批箭後,可能在作坊內依據當時工官的慣例,于其中一支上刻寫各級督造和製造者的職務和名字,並加編號,這批箭經大司農或其他單位統籌,運往居延邊塞。這批河內工官造箭的時代在武帝至王莽之間。[9]

兩種刻字所記督造者、製造者職稱大體一致,如“工官令,丞,作府嗇夫,掾,佐,令使,冗工,工”等,可能有的記刻得詳細、完整(如潁川工官、南陽工官、河內工官所制),有的則記刻得較簡略(如河南工官所制);箭杆刻辭上的年號因箭杆殘損、漆剝蝕太甚而不能完全辨識。

箭杆直徑不到1釐米,刻辭字徑約為杆徑一半,即字徑約0.4釐米,與骨簽字徑相仿;文字風格也與骨簽近似,不過比骨簽刻文更草率,連筆更多,且不少圓弧線條,字形橫扁,縱向密集;各支箭杆契刻法不同,並非出自一人之手。

內容體例一致性,應說明兩種器物為同一類種,即可旁證長安骨簽應為弓弩物件,即弓弩弭。

四、骨簽與殷周甲骨文、西漢石磚刻文等的比較

1、骨簽與甲骨文的對比。

…………

2、骨簽與刑徒磚、陶瓦文、前漢刻石等的對比。

…………

3、從骨簽刻文窺視西漢日常書刻實態。

長安骨簽與漢刑徒磚等均為古人隨手為之的書刻物,其中並沒有多少主觀審美追求,今人有時過多將當下的理解強加於古代刻手身上,並給出一些誤讀;當然,以今天書法創作的立場看,從自然、率真、變化等角度解讀這些刻劃作品亦無可厚非;若從史實真相立場著眼,則需要另一種觀察角度。有研究者指出,有些磚文(比如曹氏宗族墓磚刻)除紀錄一些有明確意義的專用刻辭外,大多是沒有目的的隨手刻劃,有的只是建築材料,過高地看重它們的史料價值,硬性套用,很容易產生錯誤的結論。[14]

不過,長安骨簽顯然具有刻辭實用性,對於西漢書刻研究不無價值。骨簽刻文重新再現著隸變時代的某些變化軌跡。這樣說並非指骨簽時代隸變正在進行中,而是指骨簽刻文含存某些從前的書刻技術因素,一方面由於硬性介質,一方面來自民間書刻的傳統慣性,即存在舊技術的干擾和影響;另外,有紀年的骨簽刻文以“始元”、“元鳳”者為多,為昭帝時期,此期是漢隸成型期,但民間書寫仍大量存有古隸至漢隸過渡的資訊,許多日常書寫仍滯後於書體演進大勢,這也體現在骨簽中。比如骨簽上的數字,“百”字有多種刻法,其中有些與古隸構造相近,其他如“五、六、千、萬”等如此。骨簽刻文中的草率刻法與當時草體聯繫密切,但不是手寫草體(如章草等)的如實照搬,而是利刀施於硬骨上的方折平直化的草體形態。當然,這些刻文主體上仍屬分書,為當時實用書寫的簡化體,“簡化”表現於,一是捨棄筆劃細節描寫,如隸書的波磔等,二是平直取勢,點線儘量方直化,三是精簡字結構,四是草化。前面說到的西漢石磚刻文與手寫體不盡一致,也主要因為這種契刻式“簡化”;然而簡化亦不離本,骨簽及各類石磚刻文在結構、字形上與手寫體並無二致,也能反映西漢中後期日常書刻實態。骨簽刻文雖說平直勢點線主導,但手書格式亦有顯露,第06286號骨簽中,“五、河、餘、冬”等字刻出撇捺筆的曲勢及波磔感,這取決於刻手態度——細緻刻畫,還是潦草急就。骨簽刻文多樣化特徵映射了社會一般書刻情形。如有學者所說的,“大部分東周秦漢墨蹟其實都具有字形大小、排列亦不甚整齊,但不見得全是草率,其中生動典雅的佳作更不在少數。事實上字形長短自由、大小變化、線條有粗細、橫畫有斜度,本就是古代篆隸書法的實況。”[15]宋鎮豪先生談到長安骨簽刻文時說:骨簽是純實用的文字,藝術性不見得很高;從書法史角度看,反映了當時社會一般的書法狀況及變化,因其數量大,具有普遍性,能反映這一時期文字變化趨向。[16]西漢骨簽雖為粗率型刻文,卻含有多種資訊,對於研究隸變收官階段、古隸到漢隸的形變,俗寫草書、俗體中的簡化方式,書與刻的關係等,均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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