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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未辦理權屬變更,土地增值稅要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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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稅律師整理/評論

權屬變更未辦理 土地增值稅如何繳

案例:A公司與其自然人股東劉某于2005年1月簽訂一份不動產交易合同, 約定A公司轉讓一幢營業用房給劉某, 轉讓價為300萬元。 劉某已按合同支付了價款, 但一直未辦理權屬過戶手續。 2018年4月(該房產市場價為1000萬元), 由於個人辦理抵押貸款需要, 劉某決定辦理營業用房權屬登記, 但在辦理過程中, A公司對稅務機關追征其土地增值稅提出異議。 本文對土地增值稅稅款的追征問題進行探討。

是否超過追征期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除了偷稅、抗稅和騙稅可以無限期追征外, 稅務機關對稅款的追征期限一般分為三年和五年。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 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據此可以得知, 追征期應當從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算。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 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並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因此,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 但納稅期限需要稅務機關進行核定。 本案中A公司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雖然已經超過5年, 其納稅期限也未確定。 因為A公司一直未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稅務機關自然也未能對其納稅期限作出核定。 直至2018年4月, 在A公司和劉某辦理權屬登記過戶手續時, 待A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後, 稅務機關才會對其土地增值稅的納稅期限進行核定。 很顯然, 本案中A公司辦理過戶時土地增值稅並未超過追征期, 稅務機關應依法追徵稅款。

計稅收入如何確定

本案例中計稅收入是以辦理過戶手續時的市場價1000萬元確定, 還是以合同價300萬元確定?依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及《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等相關規定可知, 轉讓房地產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本案中A公司轉讓價款300萬元應作為轉讓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 依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 如果納稅人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或者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 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應根據或參照房地產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 這裡的評估價應當是轉讓時點的評估價, 而不是辦理過戶手續時點的評估價。

是否應當繳納滯納金

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及《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 應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根據上文分析可知, 本案中A公司只要在稅務機關核定的繳納期限屆滿前繳納土地增值稅,

不需要繳納滯納金。

提示

本案中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需要稅務機關進行核定, 但並非所有情形下的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都需要稅務機關專門核定, 比如有些地方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進行了發文明確, 就不再需要核定。

(作者:朱東 單位:江蘇省泰州地稅局第三分局)

華稅短評: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了稅款的追征期限, 但是納稅人切忌依此認為只要過了該追征期限就不需要繳納稅款了。 適用追征期的規定有兩點要求:首先是不構成偷稅、抗稅、騙稅的才可能適用該追征期限, 其次, 追征期是從稅款繳納期限屆滿開始算的。 本文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 由於稅款繳納期限還沒有屆滿,所以雖然過了十三年,但是由於追征期不適用,因此,納稅人還是需要繳納稅款。

版權說明:本作品的著作權屬于華稅,轉載須與管理員聯繫獲取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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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稅款繳納期限還沒有屆滿,所以雖然過了十三年,但是由於追征期不適用,因此,納稅人還是需要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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