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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聯合發文:加強農家樂(民宿)建築防火安全|全文

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遊局

關於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築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公安廳(局)、旅遊委(局), 北京市農委, 上海市規劃國土資源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公安局、旅遊局:

為切實加強農家樂(民宿)建築防火安全, 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推動農家樂(民宿)健康發展,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國家旅遊局研究制定了《農家樂(民宿)建築防火導則(試行)》。 現印發給你們, 請遵照執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遊局

2017年2月27日

農家樂(民宿)建築防火導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農家樂(民宿)建築火災, 規範防火改造措施, 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水準, 降低火災風險, 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 促進鄉村旅遊發展, 制定本農家樂(民宿)建築防火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中農家樂(民宿)是指位於鎮(不包括城關鎮)、鄉、村莊的, 利用村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 為消費者提供住宿、餐飲、休閒娛樂、小型零售等服務的場所。

第三條 本導則適用於經營用客房數量不超過14個標準間(或單間)、最高4層且建築面積不超過800m2的農家樂(民宿)。

超過上述規模或新建的農家樂(民宿), 應符合《農村防火規範》GB50039、《旅館建築設計規範》JGJ 62、《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要求。

本導則不適用於土樓、地坑院、窯洞、氈房、蒙古包等傳統建築。

已經投入使用的農家樂(民宿)的消防安全技術措施不符合本導則要求的, 應按本導則要求進行改造, 完善消防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條 防火改造措施應當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適用的原則。

第五條 本導則適用範圍內的農家樂(民宿)不納入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和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範圍。

第六條 文物建築改造為農家樂(民宿)時應符合文物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消防基礎設施要求

第七條 設有農家樂(民宿)的村鎮, 其消防基礎設施應與農村基礎設施統一建設和管理。

第八條 設有農家樂(民宿)的村鎮建設給水管網時, 應配置消火栓。 已有給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區, 村鎮改造時應統一配置室外消火栓。

無給水管網的地區, 村鎮改造時應設置天然水源取水設施或消防水池, 山區宜設置高位消防水池。 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於144m3, 當村鎮內的農家樂(民宿)柱、梁、樓板為可燃材料時, 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於200m3。

第九條 磚木結構、木結構的農家樂(民宿)連片分佈的區域, 應採取設置防火隔離帶、設置防火分隔、開闢消防通道、提高建築耐火等級、改造給水管網、增設消防水源等措施, 改善消防安全條件、降低火災風險。

第三章 消防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條 農家樂(民宿)建築應滿足下列基本消防安全條件:

1. 不得採用金屬夾心板材作為建築材料;

2. 休閒娛樂區、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飲區總建築面積不應大於500m2;

3. 位於同一建築內的不同農家樂(民宿)之間應採用不燃性實體牆進行分隔,

並獨立進行疏散;

4. 應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 每25m2應至少配備一具2kg滅火器, 滅火器可採用水基型滅火器或ABC乾粉滅火器, 滅火器設置在各層的公共部位及首層出口處;

6. 每間客房均應按照住宿人數每人配備手電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設施, 並應在明顯部位張貼疏散示意圖;

7. 安全出口、樓梯間、疏散走道應設置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樓梯間、疏散走道應設置應急照明燈。

第十一條 封閉樓梯間、敞開樓梯間、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的出口可以作為安全出口;當主體結構為可燃材料時, 木質樓梯應經阻燃處理,

樓梯的寬度、坡度應滿足人員疏散要求。

第十二條 牆、柱、梁、樓板和屋頂承重構件等均為不燃材料的農家樂(民宿), 應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 採用鋼結構時應進行防火保護, 柱的耐火極限應達到2.0h, 梁的耐火極限應達到1.5h;

2. 每層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相鄰兩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準距離應大於5m。 當房間門至樓梯入口的疏散距離小於15m, 且使用樓梯疏散的各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時, 除首層外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3. 樓梯間隔牆、室外樓梯貼鄰的外牆、樓梯的建造材料應採用不燃材料。

第十三條 牆、柱、梁、樓板等均為不燃材料, 屋頂承重構件為可燃材料的農家樂(民宿), 應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 經營用建築層數不應超過3層;

2. 採用鋼結構時應進行防火保護,柱的耐火極限應達到2.0h,梁的耐火極限應達到1.0h;

3. 每層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相鄰兩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準距離應大於5m。當房間門至樓梯入口的疏散距離小於15m,且使用樓梯疏散的各層人數之和不超過25人時,除首層外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4. 樓梯間隔牆、室外樓梯貼鄰的外牆、樓梯的建造材料應採用不燃材料。

第十四條 柱、梁、樓板等為可燃材料的農家樂(民宿),應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 經營用建築層數不應超過3層;當經營用建築層數為3層時,每層最大建築面積不應超過200㎡;當經營用建築層數為2層時,每層最大建築面積不應超過300㎡;

2. 每一層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相鄰兩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準距離應大於5m。當每層最大建築面積不超過200 m2,房間門至樓梯入口的疏散距離小於15m,且使用樓梯疏散的各層人數之和不超過15人時,除首層外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第十五條 客房、餐廳、休閒娛樂區、零售區、廚房等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區、廚房宜設置在首層或其它設有直接對外出口的樓層。

第十六條 客房、餐廳、休閒娛樂場所、廚房等應設有開向戶外的窗戶,確有困難時,可開向開敞的內天井。窗戶不應設置金屬柵欄、防盜網、看板等遮擋物,確需設置防盜網時,防盜網和窗戶應從內部易於開啟。窗戶淨高度不宜小於1.0m,淨寬度不宜小於0.8m,窗臺下沿距室內地面高度不應大於1.2m。

第十七條 廚房與建築內的其他部位之間應採用防火分隔措施。廚房牆面應採用不燃材料,頂棚和屋面應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灶台、煙囪應採用不燃材料。

磚木結構、木結構的農家樂(民宿)廚房防火措施達不到要求的,與爐灶相鄰的牆面應作不燃化處理,灶台周圍2.0m範圍內應採用不燃地面,爐灶正上方2.0m範圍內不應有可燃物。

第十八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在二層以上客房、餐廳設置建築火災逃生避難器材。

第十九條 具備條件的磚木結構、木結構農家樂(民宿)建築可適當進行阻燃處理,以提高主要建築構件耐火能力。

第二十條 單棟建築客房數量超過8間或同時用餐、休閒娛樂人數超過40人時,應設置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如給水管網壓力不足但具備自來水管道時,應設置輕便消防水龍。

第二十一條 禁止採用可燃、易燃裝修材料。樓梯間的頂棚、牆面和地面應採用不燃裝修材料;疏散走道的頂棚應採用不燃裝修材料,牆面和地面應採用不燃或難燃的裝修材料;客房與公共活動用房的頂棚、地面應採用不燃或難燃的裝修材料。建築外牆不得採用可燃易燃保溫材料和可燃易燃外牆裝飾裝修材料。

第二十二條 應當在可燃氣體或液體儲罐、可燃物堆放場地、停車場等場所。以及臨近山林、草場的顯著位置設置“禁止煙火”、“禁止吸煙”、“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帶火種”、“禁止燃放鞭炮”、“當心火災—易燃物”、“當心爆炸—爆炸性物質”等警示標誌。在消防設施設置場所、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應在顯著位置設置相應消防安全警示標誌或防火公約。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應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佔用防火間距。

第二十四條 每日晝夜應各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檢,確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條 不應在燃煤燃柴爐灶周圍2m範圍內堆放柴草等可燃物。嚴禁在臥室使用燃氣灶具。嚴禁臥床吸煙。磚木結構、木結構的農家樂(民宿)建築內嚴禁吸煙。

第二十六條 農家樂(民宿)的客房內不得使用明火加熱、取暖。在其它場所使用明火加熱、取暖,或使用明火照明、驅蚊時,應將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與周圍可燃物確保安全距離。

第二十七條 燃放煙花爆竹、燒烤、篝火,或有其他動用明火行為時,應設置單獨區域,並應遠離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地和柴草、飼草、農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以及車輛停放區域。

禁止在農家樂(民宿)建築周邊30m範圍內銷售、存儲、燃放煙花爆竹,並嚴格遵守當地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

農家樂(民宿)臨近山區、林場、農場、牧場、風景名勝區時,禁止燃放孔明燈。

第二十八條 室內敷設電氣線路時應避開潮濕部位和爐灶、煙囪等高溫部位,且不應直接敷設在可燃物上,導線的連接部分應牢固可靠。當必需敷設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頂內時,應穿金屬管、阻燃套管保護,或採用阻燃電纜。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嚴禁擅自增設大功率用電設備,嚴禁在電氣線路上搭、掛物品。

第二十九條 嚴禁使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不得隨意更換大額定電流保險絲。客房內嚴禁使用大功率用電設備;廚房內使用電加熱設備後,應及時切斷電源。停電後應拔掉電加熱設備電源插頭。用電取暖時,應選用具備超溫自動關閉功能的設備。

第三十條 照明燈具表面的高溫部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離;靠近可燃物佈置時,應採取隔熱、散熱等措施。使用額定功率超過100W 的燈具時,引入線應採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使用額定功率超過60W 的燈具時,燈具及鎮流器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物上。

第三十一條 嚴禁貼鄰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疏散通道及燃氣管線停放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或對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充電。電動汽車充電裝置應具備充電完成後自動斷電的功能,並具備短路漏電保護裝置,充電裝置附近應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

第三十二條 嚴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廳內存放和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不宜在廚房內存儲液化石油氣;確需放置在廚房時,每個灶具配置不得超過1瓶,鋼瓶與灶具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0.5m。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房間應保持良好通風。

第三十三條 嚴禁超量灌裝、敲打、倒置、碰撞液化石油氣鋼瓶,嚴禁隨意傾倒殘液和私自灌氣。

第三十四條 嚴禁在客房內安裝燃氣熱水器。

第三十五條 嚴禁在客房、餐廳內存放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第五章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施工時應指定施工現場防火安全責任人,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施工現場防火安全責任人在進場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培訓內容應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術方案、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施工現場消防設施使用、維護方法,撲救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報警程式和方法等。

第三十八條 施工現場室外臨時存放的材料應分類成垛堆放,垛與垛間距不應小於2m,並應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覆蓋。應及時清理施工現場產生的可燃、易燃建築垃圾或剩料。

在室內使用油漆等易揮發產生易燃氣體時,應保持通風、嚴禁明火、採用防靜電措施。

第三十九條 施工現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嚴禁動火作業:

1. 防火安全責任人不明確;

2. 周圍的可燃易燃雜物未清除;

3. 附近固定可燃物未採取防護措施;

4. 盛裝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清洗徹底;

5. 受熱膨脹、變形或破損的容器、管道,有爆炸危險;

6. 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排除火災爆炸危險;

7. 高空焊接或焊割前,附近及下方可燃物未清理或未採取保護措施;

8. 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第四十條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時,應做到以下要求:

1. 明確防火安全責任人;

2. 動火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 發現有火災危險,應立即停止動火;

4. 風力達到五級及以上時,應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5. 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應及時撲救並疏散人員。

第四十一條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後,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完全熄滅,施工人員應留守現場至少30分鐘。

第四十二條 施工中,嚴禁使用絕緣老化或失去絕緣性能的電氣線路,並應及時更換破損、燒焦的插座、插頭。60W以下的普通燈具距可燃物不應小於0.3m,高熱燈具距可燃物不應小於0.5m。嚴禁私自改裝現場供用電設施。

第四十三條 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責任人應定期組織防火檢查,重點檢查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措施是否落實、動用明火時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實、用火用電用氣是否存在違章操作、電氣焊及保溫防水施工是否執行操作規程、臨時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臨時消防車道及臨時疏散設施是否暢通等內容。

施工現場應做好臨時消防設施和疏散設施日常維護工作,及時維修和更換失效、損壞的消防設施。

第四十四條 在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或區域,應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標誌。施工現場嚴禁吸煙。

第六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員會、農民合作組、農家樂(民宿)行業協會應加強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制定防火公約,組織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四十六條 農家樂(民宿)的業主(或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 建立健全防火責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2. 配齊並維護保養消防設施、器材;

3. 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整改火災隱患;

4. 每年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5. 制定滅火和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6. 及時報火警,組織引導人員疏散,組織撲救初期火災。

第四十七條 農家樂(民宿)的從業人員應熟悉崗位消防職責和要求,做到“一懂三會”(一懂:懂本場所火災危害性;三會: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會組織疏散逃生)。

第四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或經營管理農家樂(民宿)的行業協會應建立志願消防隊。有條件的地區,應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

志願消防隊應有固定場所,配備消防車、手抬機動泵、吸水管、水槍、水帶、滅火器、破拆工具等消防裝備,設置火警電話和值班人員,有志願消防隊員。志願消防隊應組織隊員每月開展不少於2次消防技能訓練、1次消防業務學習。

編輯:王瑋

2. 採用鋼結構時應進行防火保護,柱的耐火極限應達到2.0h,梁的耐火極限應達到1.0h;

3. 每層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相鄰兩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準距離應大於5m。當房間門至樓梯入口的疏散距離小於15m,且使用樓梯疏散的各層人數之和不超過25人時,除首層外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4. 樓梯間隔牆、室外樓梯貼鄰的外牆、樓梯的建造材料應採用不燃材料。

第十四條 柱、梁、樓板等為可燃材料的農家樂(民宿),應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 經營用建築層數不應超過3層;當經營用建築層數為3層時,每層最大建築面積不應超過200㎡;當經營用建築層數為2層時,每層最大建築面積不應超過300㎡;

2. 每一層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相鄰兩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準距離應大於5m。當每層最大建築面積不超過200 m2,房間門至樓梯入口的疏散距離小於15m,且使用樓梯疏散的各層人數之和不超過15人時,除首層外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第十五條 客房、餐廳、休閒娛樂區、零售區、廚房等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區、廚房宜設置在首層或其它設有直接對外出口的樓層。

第十六條 客房、餐廳、休閒娛樂場所、廚房等應設有開向戶外的窗戶,確有困難時,可開向開敞的內天井。窗戶不應設置金屬柵欄、防盜網、看板等遮擋物,確需設置防盜網時,防盜網和窗戶應從內部易於開啟。窗戶淨高度不宜小於1.0m,淨寬度不宜小於0.8m,窗臺下沿距室內地面高度不應大於1.2m。

第十七條 廚房與建築內的其他部位之間應採用防火分隔措施。廚房牆面應採用不燃材料,頂棚和屋面應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灶台、煙囪應採用不燃材料。

磚木結構、木結構的農家樂(民宿)廚房防火措施達不到要求的,與爐灶相鄰的牆面應作不燃化處理,灶台周圍2.0m範圍內應採用不燃地面,爐灶正上方2.0m範圍內不應有可燃物。

第十八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在二層以上客房、餐廳設置建築火災逃生避難器材。

第十九條 具備條件的磚木結構、木結構農家樂(民宿)建築可適當進行阻燃處理,以提高主要建築構件耐火能力。

第二十條 單棟建築客房數量超過8間或同時用餐、休閒娛樂人數超過40人時,應設置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如給水管網壓力不足但具備自來水管道時,應設置輕便消防水龍。

第二十一條 禁止採用可燃、易燃裝修材料。樓梯間的頂棚、牆面和地面應採用不燃裝修材料;疏散走道的頂棚應採用不燃裝修材料,牆面和地面應採用不燃或難燃的裝修材料;客房與公共活動用房的頂棚、地面應採用不燃或難燃的裝修材料。建築外牆不得採用可燃易燃保溫材料和可燃易燃外牆裝飾裝修材料。

第二十二條 應當在可燃氣體或液體儲罐、可燃物堆放場地、停車場等場所。以及臨近山林、草場的顯著位置設置“禁止煙火”、“禁止吸煙”、“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帶火種”、“禁止燃放鞭炮”、“當心火災—易燃物”、“當心爆炸—爆炸性物質”等警示標誌。在消防設施設置場所、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應在顯著位置設置相應消防安全警示標誌或防火公約。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應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佔用防火間距。

第二十四條 每日晝夜應各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檢,確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條 不應在燃煤燃柴爐灶周圍2m範圍內堆放柴草等可燃物。嚴禁在臥室使用燃氣灶具。嚴禁臥床吸煙。磚木結構、木結構的農家樂(民宿)建築內嚴禁吸煙。

第二十六條 農家樂(民宿)的客房內不得使用明火加熱、取暖。在其它場所使用明火加熱、取暖,或使用明火照明、驅蚊時,應將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與周圍可燃物確保安全距離。

第二十七條 燃放煙花爆竹、燒烤、篝火,或有其他動用明火行為時,應設置單獨區域,並應遠離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地和柴草、飼草、農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以及車輛停放區域。

禁止在農家樂(民宿)建築周邊30m範圍內銷售、存儲、燃放煙花爆竹,並嚴格遵守當地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

農家樂(民宿)臨近山區、林場、農場、牧場、風景名勝區時,禁止燃放孔明燈。

第二十八條 室內敷設電氣線路時應避開潮濕部位和爐灶、煙囪等高溫部位,且不應直接敷設在可燃物上,導線的連接部分應牢固可靠。當必需敷設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頂內時,應穿金屬管、阻燃套管保護,或採用阻燃電纜。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嚴禁擅自增設大功率用電設備,嚴禁在電氣線路上搭、掛物品。

第二十九條 嚴禁使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不得隨意更換大額定電流保險絲。客房內嚴禁使用大功率用電設備;廚房內使用電加熱設備後,應及時切斷電源。停電後應拔掉電加熱設備電源插頭。用電取暖時,應選用具備超溫自動關閉功能的設備。

第三十條 照明燈具表面的高溫部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離;靠近可燃物佈置時,應採取隔熱、散熱等措施。使用額定功率超過100W 的燈具時,引入線應採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使用額定功率超過60W 的燈具時,燈具及鎮流器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物上。

第三十一條 嚴禁貼鄰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疏散通道及燃氣管線停放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或對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充電。電動汽車充電裝置應具備充電完成後自動斷電的功能,並具備短路漏電保護裝置,充電裝置附近應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

第三十二條 嚴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廳內存放和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不宜在廚房內存儲液化石油氣;確需放置在廚房時,每個灶具配置不得超過1瓶,鋼瓶與灶具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0.5m。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房間應保持良好通風。

第三十三條 嚴禁超量灌裝、敲打、倒置、碰撞液化石油氣鋼瓶,嚴禁隨意傾倒殘液和私自灌氣。

第三十四條 嚴禁在客房內安裝燃氣熱水器。

第三十五條 嚴禁在客房、餐廳內存放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第五章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施工時應指定施工現場防火安全責任人,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施工現場防火安全責任人在進場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培訓內容應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術方案、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施工現場消防設施使用、維護方法,撲救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報警程式和方法等。

第三十八條 施工現場室外臨時存放的材料應分類成垛堆放,垛與垛間距不應小於2m,並應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覆蓋。應及時清理施工現場產生的可燃、易燃建築垃圾或剩料。

在室內使用油漆等易揮發產生易燃氣體時,應保持通風、嚴禁明火、採用防靜電措施。

第三十九條 施工現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嚴禁動火作業:

1. 防火安全責任人不明確;

2. 周圍的可燃易燃雜物未清除;

3. 附近固定可燃物未採取防護措施;

4. 盛裝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清洗徹底;

5. 受熱膨脹、變形或破損的容器、管道,有爆炸危險;

6. 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排除火災爆炸危險;

7. 高空焊接或焊割前,附近及下方可燃物未清理或未採取保護措施;

8. 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第四十條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時,應做到以下要求:

1. 明確防火安全責任人;

2. 動火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 發現有火災危險,應立即停止動火;

4. 風力達到五級及以上時,應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5. 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應及時撲救並疏散人員。

第四十一條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後,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完全熄滅,施工人員應留守現場至少30分鐘。

第四十二條 施工中,嚴禁使用絕緣老化或失去絕緣性能的電氣線路,並應及時更換破損、燒焦的插座、插頭。60W以下的普通燈具距可燃物不應小於0.3m,高熱燈具距可燃物不應小於0.5m。嚴禁私自改裝現場供用電設施。

第四十三條 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責任人應定期組織防火檢查,重點檢查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措施是否落實、動用明火時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實、用火用電用氣是否存在違章操作、電氣焊及保溫防水施工是否執行操作規程、臨時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臨時消防車道及臨時疏散設施是否暢通等內容。

施工現場應做好臨時消防設施和疏散設施日常維護工作,及時維修和更換失效、損壞的消防設施。

第四十四條 在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或區域,應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標誌。施工現場嚴禁吸煙。

第六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員會、農民合作組、農家樂(民宿)行業協會應加強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制定防火公約,組織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四十六條 農家樂(民宿)的業主(或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 建立健全防火責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2. 配齊並維護保養消防設施、器材;

3. 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整改火災隱患;

4. 每年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5. 制定滅火和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6. 及時報火警,組織引導人員疏散,組織撲救初期火災。

第四十七條 農家樂(民宿)的從業人員應熟悉崗位消防職責和要求,做到“一懂三會”(一懂:懂本場所火災危害性;三會: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會組織疏散逃生)。

第四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或經營管理農家樂(民宿)的行業協會應建立志願消防隊。有條件的地區,應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

志願消防隊應有固定場所,配備消防車、手抬機動泵、吸水管、水槍、水帶、滅火器、破拆工具等消防裝備,設置火警電話和值班人員,有志願消防隊員。志願消防隊應組織隊員每月開展不少於2次消防技能訓練、1次消防業務學習。

編輯: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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