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南京格冠投資:高息吸儲設資金池 涉嫌非法集資

(記者 王海峰)近日, 南京市委市政府印發《關於做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打贏處置非法集資攻堅戰工作實施方案》, 要求各區(開發區)要組織由市場監管、金融、公安、稅務、屬地街道等成立的工作小組,

對投資理財、網路借貸、資產管理、旅遊養老等行業和企業, 通過各種途徑公開宣傳保本保收益、承諾回報明顯高於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融資活動及融資仲介, 開展非法集資專項排查。

《方案》要求專項排查中存在無金融牌照或未經監管部門審批備案的企業一律不得開展金融或投融資等類金融業務;對於以其他名稱設立的企業, 要按照穿透式監管原則, 對股東(實際控制人)背景、業務模式等進行研判。 要集中攻堅清理, 保持高壓態勢, 形成強大威懾。

根據知情人透露稱:南京格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格冠投資)仍然利用高額收益為誘餌,

通過門店大肆招攬投資者, 直接吸收資金, 且變相承諾保本保息。 其中所謂的理財產品為“2萬元起步, 收益率核算為三個月收益12%、六個月收益15%、一年收益16%”。 相關產品收益遠遠超過了正規金融機構的產品收益, 真的有這樣“天上掉餡餅”的好事嗎?對此記者展開了走訪調查。

違規募集, 資金安全無保障

南京格冠投資工商資訊:公司成立日期 : 2015年03月02日, 法定代表人:何大學, 註冊資本: 1000萬人民幣, 實繳資金為0元, 經營範圍:投資管理;投資諮詢(不含證券、期貨);經濟資訊諮詢;企業管理諮詢;企業行銷策劃;文化藝術交流(不含演出及演出經紀);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國家限定企業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和技術除外)。

記者查詢, 何大學先後註冊了南京格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格冠信用管理南京有限公司、格冠信用管理南京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格冠信用管理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南京學匠堂影業有限公司、南京豪享遊旅遊諮詢有限公司、南京豪享遊旅遊諮詢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江蘇沐鼎典當有限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 同時還投資控股南京大慧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江蘇沐稷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江蘇格冠文化藝術交流有限公司。

3月29日, 記者以投資人的身份來到南京格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門店進行暗訪, 店內擺放著標有理財收益宣傳的單頁。 客戶經理向記者介紹:公司理財投資2萬(元人民幣)起步,

期限分3個月、6個月。 2萬塊錢3個月收益是780元, 6個月收益是1800元;5萬塊錢3個月收益是1950元, 6個月收益是4500元, 一年收益9600元;10萬塊錢3個月收益是3900元, 6個月收益是9000元, 一年收益19200元;最短投三個月, 最長投一年。 公司總部在南京秦淮區太平南路333號金陵禦景園商務大廈6樓, 江甯區公司只做放貸, 我們這裡既做融資又可以放貸。 公司做的是房產抵押借貸業務, 投資者(出借人)的錢通過公司借給一些有資金需求的老闆或者個人, 這些借款人都有抵押物(比如房產抵押、汽車抵押)。 與投資者簽訂一份《委託投資理財協議》的合同, 如果是大額資金公司將抵押物直接抵押在客戶名下, 小額資金客戶公司再給一份債權轉讓合同。

該客戶經理表示每個門店裡都有POS機,

投資人直接到店裡來刷卡或者直接交納現金, 記者瞭解到小票上顯示商戶名稱為南京格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類型為消費。

客戶經理遞給記者的宣傳單頁中注明:格冠投資五大保障, 放心、安心、穩健的賺錢平臺, 按月付息、提前支取、0手續費的口號。 投資保障詳細介紹江蘇格冠文化藝術交流有限公司、江蘇沐稷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情況, 並羅列出投資金額理財收益明細。

所以縱觀所有跑路的理財公司, 都有一個共同特點, 那就是借款人的抵押物都是抵押給了平臺公司, 而不是全部抵押在出資人自己的名下, 平臺公司有資金有財物可以卷走, 這就是跑路的根本原因。 對投資者來說, 把自己的錢交給了理財公司,當客戶數量越多,平臺公司跑路可能性越大,客戶面臨的風險就越高。

關聯股東公司涉嫌自擔保

這些老年投資者被這份看似安全的《承諾書》所蒙蔽,工商資料顯示南京格冠投資法人代表何大學竟然是江蘇沐稷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江蘇格冠文化藝術交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陳明月為南京格冠投資的股東,同時陳明月亦為江蘇沐稷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職工監事,這樣的關聯擔保意義何在?

另外,公司做什麼項目可以拿到如此之高的投資收益來支付投資人的高額利息和員工提成及日常的開支費用,難道就憑公司宣傳單頁投資保障上兩個所謂的“江蘇格冠文化藝術交流有限公司”、“江蘇沐稷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嗎?投資人是否瞭解過,這兩個公司產生的利潤是否能足夠維持如此高的利息支出。

負責人回應:存在違規 有打“擦邊球”的行為

4月12日,記者針對走訪瞭解的情況,到南京格冠投資總部進行採訪核實,公司葉經理接待了記者,就記者調查的問題,葉經理回應稱:“以前公司印刷過宣傳單頁,我們總部沒有散發過,我們這裡都是以電話聯繫尋找投資人。公司目前沒有相關金融資質牌照,我們現在每個月放貸金額在300萬元左右,公司依據放貸的額度來募集資金。投資人的資金根據情況有的是直接打給借款人,有的是通過POS機刷卡進入公司帳戶。分公司直接收現金,我不知道,何總家在六合,六合分公司是由老闆娘具體負責。理財公司或多或少是存在打“擦邊球”的行為,不過公司也正在望合規的方向走。”

在採訪期間,南京格冠投資法人代表何大學趕到公司,記者將暗訪的相關問題向何大學總經理求證,何總向記者表示:“公司是2015年成立的,公司在前期運作時是存在問題。我們是把投資人資金募集到公司,然後在放貸出去,但是從今年開始,我們是先放貸後募集資金。公司註冊資金1000萬元現在是實繳資金,律所已經出具了驗資報告,工商部門顯示的實繳資金為0元,我們還沒有去辦理變更。”

另據何大學總經理透露:“公司正在與貴州省相關政府合作,以招商引資的方式在貴州成立格冠金融公司,同時政府協助公司申請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牌照資質,將公司轉變為線上投資模式。”

南京格冠投資既不是依法批准設立的可以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其工商營業執照裡經營範圍也沒有“吸收存款”、“委託理財”等類金融業務範圍,但是南京格冠在與客戶的合同中卻《委託投資理財協定》為名,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明顯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格冠投資這樣先放貸再融資的運行模式本報將持續關注並向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回饋。

編輯:張志銘

鹽阜網發佈的資訊,目的在於傳播更多資訊,豐富網路文化,稿件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鹽阜網無關,請讀者僅作參考,並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您若對該稿件由任何懷疑或質疑,請與鹽阜網聯繫,本網將迅速給您回應並做處理。

把自己的錢交給了理財公司,當客戶數量越多,平臺公司跑路可能性越大,客戶面臨的風險就越高。

關聯股東公司涉嫌自擔保

這些老年投資者被這份看似安全的《承諾書》所蒙蔽,工商資料顯示南京格冠投資法人代表何大學竟然是江蘇沐稷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江蘇格冠文化藝術交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陳明月為南京格冠投資的股東,同時陳明月亦為江蘇沐稷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職工監事,這樣的關聯擔保意義何在?

另外,公司做什麼項目可以拿到如此之高的投資收益來支付投資人的高額利息和員工提成及日常的開支費用,難道就憑公司宣傳單頁投資保障上兩個所謂的“江蘇格冠文化藝術交流有限公司”、“江蘇沐稷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嗎?投資人是否瞭解過,這兩個公司產生的利潤是否能足夠維持如此高的利息支出。

負責人回應:存在違規 有打“擦邊球”的行為

4月12日,記者針對走訪瞭解的情況,到南京格冠投資總部進行採訪核實,公司葉經理接待了記者,就記者調查的問題,葉經理回應稱:“以前公司印刷過宣傳單頁,我們總部沒有散發過,我們這裡都是以電話聯繫尋找投資人。公司目前沒有相關金融資質牌照,我們現在每個月放貸金額在300萬元左右,公司依據放貸的額度來募集資金。投資人的資金根據情況有的是直接打給借款人,有的是通過POS機刷卡進入公司帳戶。分公司直接收現金,我不知道,何總家在六合,六合分公司是由老闆娘具體負責。理財公司或多或少是存在打“擦邊球”的行為,不過公司也正在望合規的方向走。”

在採訪期間,南京格冠投資法人代表何大學趕到公司,記者將暗訪的相關問題向何大學總經理求證,何總向記者表示:“公司是2015年成立的,公司在前期運作時是存在問題。我們是把投資人資金募集到公司,然後在放貸出去,但是從今年開始,我們是先放貸後募集資金。公司註冊資金1000萬元現在是實繳資金,律所已經出具了驗資報告,工商部門顯示的實繳資金為0元,我們還沒有去辦理變更。”

另據何大學總經理透露:“公司正在與貴州省相關政府合作,以招商引資的方式在貴州成立格冠金融公司,同時政府協助公司申請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牌照資質,將公司轉變為線上投資模式。”

南京格冠投資既不是依法批准設立的可以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其工商營業執照裡經營範圍也沒有“吸收存款”、“委託理財”等類金融業務範圍,但是南京格冠在與客戶的合同中卻《委託投資理財協定》為名,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明顯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格冠投資這樣先放貸再融資的運行模式本報將持續關注並向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回饋。

編輯:張志銘

鹽阜網發佈的資訊,目的在於傳播更多資訊,豐富網路文化,稿件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鹽阜網無關,請讀者僅作參考,並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您若對該稿件由任何懷疑或質疑,請與鹽阜網聯繫,本網將迅速給您回應並做處理。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