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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斷及治療方法選擇不當致患者死亡,醫院承擔次要責任

事件經過

2015年10月4日, 患者王某因腹部疼痛至被告一處就診, 診斷為急性膽囊炎。 10月8日再次腹痛至被告一處就診。 10月11日再次腹痛至被告一處就診, 收治入院。 10月15日因病情難以控制轉院至被告二處住院治療。 由於被告一漏診、延誤治療, 導致患者死亡。

患方觀點

原告要求被告一賠償醫療費人民幣82,166.6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40元、護理費1,680元、營養費1,080元、交通費3,000元、喪葬費39,024元、死亡賠償金923,072元(以上項目按照次要責任49%主張), 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律師代理費3萬元、鑒定費7,000元。

院方觀點

被告某醫院辯稱:願意按照市醫學會的次要責任的30%法律規定的相應等級標準予以賠償。 對於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金額沒有異議。 交通費沒有依據, 由法院酌定。 喪葬費按照國家標準計算。 死亡賠償金被告認為應該算至75歲, 原告多算了5年計算。 鑒定費被告只願意承擔一份針對該院的鑒定費。

律師費3萬元被告認為過高, 由法院酌定。

專家評析

訴前調解階段, 經原告申請本院委託市醫學會組織鑒定被告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該過錯是否構成醫療損害, 若構成醫療損害, 其人身醫療損害等級和醫療過錯的責任程度。 2017年4月21日, 市醫學會出具滬醫損鑒[2017]047-1號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 鑒定意見:1、本例屬於對患者人身的醫療損害。 2、某醫院在醫療活動中存在胰腺炎的診斷及治療方法選擇不當的醫療過錯, 與患者王某死亡的人身損害結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3、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患者王某死亡的人身損害等級為一級甲等。 4、本例醫療損害醫方的責任程度為次要責任。

同日, 市醫學會出具滬醫損鑒[2017]047-2號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 鑒定意見:本例不屬於對患者人身的醫療損害。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 經本院委託, 市醫學會組織了有關專家對原、被告的醫患之爭進行了鑒定, 鑒定操作程式合法, 論證分析充分, 鑒定結論符合客觀事實,

本院予以採信。 根據鑒定結論, 參照相關標準, 結合當事人陳述和有關證據, 由本院依法酌情確定責任比例及賠償數額。

據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醫院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邵某、李某醫療費人民幣21,0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162元、護理費人民幣504元、營養費人民幣324元、交通費人民幣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5,000元、喪葬費人民幣11,707元、死亡賠償金人民幣276,922元、律師費人民幣1,500元。

二、被告某醫院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邵某、李某鑒定費人民幣3,5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818元(原告已預交人民幣9,535元), 因本案適用簡易程式, 減半收取, 計人民幣4,909元, 由原告邵某、李某負擔人民幣1,777元, 被告某醫院負擔人民幣3,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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