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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對病情嚴重性估計不足致患者死亡,醫院承擔輕微責任

事件經過

原告章某系患者章某某之父、原告陳某系患者章某某之母、原告黃某系患者章某某之妻、原告章某歆系患者章某某之女。 患者章某某平日身體狀況正常, 2016年1月2日下午16時30分左右, 因發熱咳嗽偶感不適, 自行駕車至被告處急診, 主訴“發熱咳嗽”, 量體溫39.6度, 接診醫師未進行基本常規檢查, 直接讓患者掛水, 醫囑:不適隨訪。 下午18時18分患者仍然感到不適再次急診, 門診胸部CT提示:雙肺炎症、胸腔積液、心影增大、心包積液, 接診醫生仍未引起重視, 僅讓患者“留觀”。 直至當日晚20時40分才將患者收治入內科ICU病房,

此時患者血壓191/119mmHg, 心律135次/分, 氧飽和度60-70%, 入院診斷“重症肺炎”, 晚上21時15分患者病危開始氣管插管, 23時40分患者血壓測不出, 瞳孔散大, 光反(-), GCS評分3分, 大動脈博無法觸及, 此時被告讓家屬為患者辦理出院回家, 出院診斷:病毒性肺炎(?)、重症心肌炎(?)。 出院後患者于次日淩晨2時39分死亡。

患方觀點

原告認為被告對患者病情嚴重性認識不足, 延誤了搶救時機, 被告對患者的疾病未能及時診斷, 未能正確治療, 導致患者死亡, 被告在各科室協同搶救上存在過錯, 應當承擔醫療損害的責任。 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 原告遂訴至法院, 要求判如所請。 原告章某、陳某、黃某、章某歆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某醫院按照20%責任比例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1,153,84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797,140元、誤工費216元、喪葬費39,024元、醫療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元、營養費40元、護理費60元、交通費500元;全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律師費30,000元、鑒定費7,000元。 審理中, 原告放棄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的訴請。

院方觀點

被告某醫院辯稱:對原告在被告處就診的客觀事實不存異議, 關於責任承擔應當以醫學會的鑒定結論為依據, 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 同意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按照10%的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專家評析

1、區醫學會接受本院委託, 對原、被告醫療爭議進行了醫療糾紛司法鑒定, 2016年11月3日該醫學會出具滬長醫損鑒[2016]022號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 鑒定意見如下:1、本例屬於對患者人身的醫療損害。 2、被告在診療過程中存在對患者病情的嚴重性估計不足, 病情觀察不夠仔細的醫療過錯, 不排除與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關係。 3、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患者人身醫療損害等級為一級甲等。 4、本例醫療過錯的責任程度為輕微責任。

原告支付鑒定費3,500元。 原告對該份鑒定有異議, 申請本院委託市醫學會進行再次鑒定, 被告對該份鑒定無異議。

2、市醫學會接受本院委託, 對原、被告醫療爭議進行了醫療糾紛司法鑒定, 2017年5月12日該醫學會出具滬醫損鑒[2017]063號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 結論為:1、本例屬於對原告人身的醫療損害。 2、被告在醫療活動中存在對病情嚴重性估計不足的醫療過錯, 與患者延遲救治而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3、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患者的死亡的人身醫療損害等級為一級甲等。 4、本例醫療損害被告的責任程度為輕微責任。 後, 原告支付鑒定費3,500元。 原告認為定輕微責任太低, 被告過錯屬於嚴重過失, 被告對該鑒定無異議。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 醫療活動具有高度專業性, 醫療科學屬於生命科學領域, 具有相當複雜性並同時具有一定的風險性, 故對於一起醫療糾紛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該過錯是否構成醫療損害, 尚有賴於具有專業知識、經驗、技能的專家作出鑒定。 現區醫學會、市醫學會組織有關專家綜合原、被告的陳述及相關病歷材料對原告和被告的醫療爭議做出鑒定,本院以市醫學會的鑒定結論作為本案定責的依據。市醫學會的鑒定結論為:1、本例屬於對原告人身的醫療損害。2、被告在醫療活動中存在對病情嚴重性估計不足的醫療過錯,與患者延遲救治而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3、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患者的死亡的人身醫療損害等級為一級甲等。4、本例醫療損害被告的責任程度為輕微責任。綜上,本院確認,本例屬於對原告人身的醫療損害,被告在對原告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應當按照2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賠償項目及金額:1、關於死亡賠償金,其中死亡賠償金部分,患者章某某生前戶籍地戶別系非農業家庭,參照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以及結合死者年齡,本案死亡賠償金確定為115,3840元。關於被扶養人生活費,原告主張三名被扶養人,其中被扶養人章某歆需撫養13年,結合被扶養人的其餘撫養人情況並參照本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為259,070.50元,至於兩名原告主張的被扶養人,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既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故本院不予支援。2、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本案所涉事發經過以及損害結果及被告過錯程度,本院酌情確定該項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00元。3、關於喪葬費,本院依法確認為39,023元。4、關於律師費,原告為訴訟而聘請律師,現要求被告賠償該部分費用,並無不當,根據案件情況,本院酌情支援15,0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告某醫院賠償原告章某、陳某、黃某、章某歆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的20%,共計290,386.70元;

二、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告某醫院賠償原告章某、陳某、黃某、章某歆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告某醫院賠償原告章德新、陳某、黃某、章某歆律師代理費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481.52元,減半收取4,240.76元,由被告某醫院負擔。本案鑒定費7,000元,由被告某醫院負擔。

本文章僅用於學習、交流與研究,部分觀點如與其他作者表述相同,歡迎來電垂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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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區醫學會、市醫學會組織有關專家綜合原、被告的陳述及相關病歷材料對原告和被告的醫療爭議做出鑒定,本院以市醫學會的鑒定結論作為本案定責的依據。市醫學會的鑒定結論為:1、本例屬於對原告人身的醫療損害。2、被告在醫療活動中存在對病情嚴重性估計不足的醫療過錯,與患者延遲救治而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3、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患者的死亡的人身醫療損害等級為一級甲等。4、本例醫療損害被告的責任程度為輕微責任。綜上,本院確認,本例屬於對原告人身的醫療損害,被告在對原告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應當按照2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賠償項目及金額:1、關於死亡賠償金,其中死亡賠償金部分,患者章某某生前戶籍地戶別系非農業家庭,參照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以及結合死者年齡,本案死亡賠償金確定為115,3840元。關於被扶養人生活費,原告主張三名被扶養人,其中被扶養人章某歆需撫養13年,結合被扶養人的其餘撫養人情況並參照本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為259,070.50元,至於兩名原告主張的被扶養人,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既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故本院不予支援。2、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本案所涉事發經過以及損害結果及被告過錯程度,本院酌情確定該項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00元。3、關於喪葬費,本院依法確認為39,023元。4、關於律師費,原告為訴訟而聘請律師,現要求被告賠償該部分費用,並無不當,根據案件情況,本院酌情支援15,0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告某醫院賠償原告章某、陳某、黃某、章某歆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的20%,共計290,386.70元;

二、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告某醫院賠償原告章某、陳某、黃某、章某歆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告某醫院賠償原告章德新、陳某、黃某、章某歆律師代理費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481.52元,減半收取4,240.76元,由被告某醫院負擔。本案鑒定費7,000元,由被告某醫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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