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應稅銷售額“新標準”是什麼?
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 除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43號令)第四條規定可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以外,
二、如何判斷是否達到“新標準”?
2018年5月1日起, 小規模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貨物及勞務”)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 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行為銷售額合併計算, 合併計算後銷售額超過500萬的, 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相關手續。
三、哪些納稅人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
根據《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43號)的規定,
四、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如何處理?
小規模納稅人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後15日內按規定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或者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情況說明;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
五、一般納稅人資格何時生效?
一般納稅人的生效之日為納稅人辦理登記的當月1日或者次月1日, 由納稅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自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