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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與業主的官司,就該這樣判!

物業服務存在詬病, 這已經不是一個地方的個案了。 大多數物業公司以為, 自己手中有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 不怕業主不就範。 退一萬步講, 他們可以起訴業主, 通過法院來追索服務費。

物業起訴業主, 誰勝誰負, 可謂形形色色, 難有一個標杆式的結論。 最近, 寧波的一家法院, 針對物業起訴業主做出新規:物業起訴業主, 必須就所有欠費業主進行起訴, 而不是選擇性的對一部分欠費業主起訴。 同時, 如果業主繳費率或者滿意度達不到80%, 且能查證物業服務確實有明顯瑕疵, 該物業公司的起訴, 法院將暫不予受理。

不能不說, 這家法院的新規, 才是真正代表了民意。 物業服務不到位, 不願意檢點自身存在的過錯, 動不動就濫訴, 不僅法院忙不過來, 就是物業自身也感到疲憊。 這也是物業公司為了自身利益, 破釜沉舟所做的最後一擊。

很多地方法院, 判決業主敗訴, 不知道是怎樣的詳情。 就情理來分析, 如果一家物業公司不能受到大多數業主的歡迎, 這說明這家物業公司也就有了改進或者退出的必要。 法律保護的是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如果是千夫所指的事情, 法院當然會考慮更多數人的利益了。

那麼, 法院這樣的新規出臺, 又會不會真的造成很多業主抱團不交費, 使得物業始終處於被動呢?應該說, 業主從一開始就是“抱團”的。 若不然, 他們為什麼會與物業簽訂服務合同。 關鍵在於, 很多物業從一開始就不能珍惜這種對自己有利的“抱團”, 才造成業主集體抱團對抗。 大多數業主都希望有人提供優質服務, 優化社區的公共管理, 而 現行的物業服務品質, 與他們的期望有著太大的差距。 作為物業公司, 大可不必把業主素質看得那麼低, 提升服務才是重要的。

物業與業主普遍存在矛盾, 從一開始就是一些不合實際的規定造成的。 開發商賣房, 有什麼權力硬性規定業主必須接受他們的前期物業?一般來說, 前期物業一旦進入, 業主想趕走物業非常艱難, 從而形成一種長期的對抗。 再者, 聘請物業只要有大多數業主同意的規定, 也很不合理。 物業聘請不同於選舉, 物業服務是一種商業行為, 每一個業主都有自由選擇的權力, 個人的權益, 是不可以被代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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