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今天發佈公告, 5月1日起東莞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有變。
先來看看通知原文↓
關於調整我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政策的通知
各繳存職工: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 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 不是用來炒的”定位, 落實住建部2018年“針對各類需求實行差別化調控政策, 滿足首套剛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機炒房”的工作要求, 結合我市實際, 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5月1日起我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政策調整如下:
一、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臺同胞,
二、最高貸款額度:
三、供收比核定:
該筆住房貸款每月應還款額不得高於職工家庭月收入的60%。
五、商轉公貸款選擇以貸沖貸方式的, 收款帳戶可提供廣東省內(除深圳市)開設的個人有效人民幣活期儲蓄帳戶(具體的銀行名稱及受理範圍詳見中心網站)。
原政策或做法與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為准。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4月28日
新政與之前有啥變化?
別急~權威解讀來了↓↓
1
首套房最高可貸120萬!
2
港澳臺同胞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3
二套首付不得低於40%
注:1.首套房最低首付仍為30%;
2.東莞市公積金貸款“認房認貸”。
“認房”:若繳存職工在我市房屋登記系統中,
“認貸”:若繳存職工在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裡已登記有使用過一次公積金貸款的資訊, 再次申請貸款時, 將被界定為二套房或以上。
4
供收比上限提至60%
注:1.“供”:只統計該筆公積金貸款的月供;
2.“收”:職工家庭月收入, 以公積金繳存基數為准。
5
以貸沖貸收款帳戶可提供廣東省內(除深圳市)開設的個人有效活期儲蓄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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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孫黎明、張齡丹
校核:陳夏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