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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業未確認產能置換方案不得開工建設

本報訊實施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 是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化解產能過剩矛盾、促進產業升級和佈局優化、改善環境品質的重要措施。 為推動產業佈局優化, 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近日, 我省出臺《山西省鋼鐵水泥平板玻璃電解鋁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 要求山西省境內鋼鐵(煉鐵、煉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電解鋁行業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等項目)備案前, 專案承擔單位要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經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向社會公告。 已經核准或備案但未確認產能置換方案的擬建、在建專案,

須儘快申請確認產能置換方案, 未完成產能置換方案確認的, 不得開工建設。 依託現有裝置實施治汙減排、節能降耗等技術改造項目, 在不新增產能的情況下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新建熔窯能力不超過150噸/天的工業用平板玻璃項目, 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實施細則所指的等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等於退出產能;減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小於退出產能;置換比例是指退出產能與建設產能之比。

用於置換的產能須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專案審批管理要求的合法合規產能。 其中水泥行業用於置換的產能, 須為山西省境內的產能。 用於置換的退出產能, 須在建設項目投產前拆除到位,

且退出產能指標不得重複使用。

我省規定, 鋼鐵行業實施減量置換, 但鋼鐵企業內部退出轉爐建設電爐的項目可實施等量置換, 退出轉爐時須一併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水泥行業實施減量置換, 置換比例為1.25;平板玻璃行業實施等量置換;電解鋁行業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 置換方式為企業按照協定轉讓、拍賣、入股等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方式通過市場交易取得產能置換指標;企業通過兼併重組、同一實際控制人企業集團內部產能轉移和產能指標交易的方式取得產能置換指標。 產能退出企業作為責任主體, 必須確保退出產能無資產債務糾紛、職工安置到位、產能退出指標真實準確、無重複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辦理產能置換確認手續, 已辦理產能置換確認手續的應當撤銷, 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未按要求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或未簽訂產能轉讓協議的;項目投產前, 相應退出產能未拆除到位的;退出產能存在重複利用的;弄虛作假, 騙取產能置換方案確認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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