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10號
為進一步加強生豬屠宰品質安全監管工作, 規範生豬屠宰行為, 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肉品品質檢驗規程進行檢驗。 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 包括宰前核對總和宰後檢驗, 檢驗內容包括健康狀況、傳染性疾病和寄生蟲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有害物質、有害腺體、白肌肉(PSE肉)或黑幹肉(DFD肉)、種豬及晚閹豬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檢驗項目。 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豬胴體,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