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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規範生豬屠宰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10號

為進一步加強生豬屠宰品質安全監管工作, 規範生豬屠宰行為, 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肉品品質檢驗規程進行檢驗。 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 包括宰前核對總和宰後檢驗, 檢驗內容包括健康狀況、傳染性疾病和寄生蟲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有害物質、有害腺體、白肌肉(PSE肉)或黑幹肉(DFD肉)、種豬及晚閹豬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檢驗項目。 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豬胴體,

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 並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後方可出廠(場);檢驗合格的其他生豬產品(含分割肉品)應當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種豬和晚閹豬, 應當在胴體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上標明相關資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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