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淋淋的交通事故, 永遠提醒著人們千萬不要忘記慘痛的教訓, 千萬不能把生命當兒戲。 短暫的一瞬間, 肇事司機成千古恨, 親人們沉浸在悲劇之中, 呼喊毫無意義, 最後剩下的只有一輩子的悔恨和淚水, 生不如死的痛苦。
慘烈的事故, 以血的教訓, 給人以警示。 行車安全是大事, 牢記交規是保障。 謹請廣大駕駛人及交通參與者引以為戒。
2018年4月洛陽市亡人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事故經過:2018年3月30日19時50分許, 李某思駕駛北方永盛牌無號牌機動三輪車, 沿洛陽市環城北路北側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到經五路口西65米處, 遇徐某駕駛人力三輪車載李某躍由西向東在前行駛, 由於李某思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非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 致使機動三輪車前部右側與人力三輪車尾部左側及李某躍肢體相接觸, 造成李某躍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
事故原因和責任:李某思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非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 且事故發生後棄車逃逸, 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李某思應負該事故全部責任。
(網路配圖)
2018年4月洛陽市一般事故典型案例(一)澗西區
2018年4月13日7時50分, 在中州西路大一物流對面, 段某駕駛小客車從西建材市場內出來由北向東左轉彎行駛時, 遇李某駕駛無號牌輕便二輪摩托車沿中州西路由東向西行駛相撞, 致使小客車前部與輕便二輪摩托車右側接觸, 造成車輛受損、李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 段某違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負事故主要責任。 李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高新區
2018年3月29日16時55分, 在瀛洲路與周山路交叉口南處, 劉某駕駛轎車由北向南行駛遇李某駕駛小客車由北向南行駛, 雷某駕駛轎車由北向南行駛, 劉某轎車車前部與李某小客車後部相撞, 李某小客車前部又與雷某轎車後部相撞, 造成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劉某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三)西工區
2018年03月31日11時00分, 高某駕駛小型客車, 沿漢康路行駛至健康西路漢康路口時, 與行人蹇某刮撞, 致蹇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高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四)老城區
2018年04月11日18時35分, 任某駕駛小型麵包車沿龍光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狀元紅路龍光路路口處時, 遇劉某駕駛輕型廂式貨車沿狀元紅路由西向東行駛, 小型麵包車右前部與駛輕型廂式貨車左前部相接觸, 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任某駕駛機動車進入路口前未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的行為,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應負該起事故全部責任。
(五)瀍河區
2018年04月05日06時20分, 魏某駕駛轎車在啟明東路史家灣村處由南向西左轉彎, 遇黃某駕駛新蕾牌電動車沿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 轎車右側前部與電動車左側接觸,造成黃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魏某駕駛機動車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負事故同等責任。
黃某駕駛非機動車未靠道路右側通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負事故同等責任。
(六)洛龍區
2018年03月29日09時27分宋某頂駕駛輕型普通貨車沿高鐵大道北半幅由東向西行駛至高鐵大道與東環路交叉口西第一個缺口處,遇宋某霞騎速派奇牌電動自行車沿高鐵大道北半幅自西向東行駛至該處相撞,致使宋某頂車前保險杠中部及右側與宋某霞車左側前部接觸,造成宋某霞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宋某頂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負事故同等責任。
宋某霞未在道路右側通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負事故同等責任。
(七)伊濱區
2018年04月06日17時20分,張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南環線葛潘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駛,王某駕駛小型轎車沿南環線葛潘路由南向北行駛,當雙方行駛至南環線葛潘路Y024道5公里+410米處時,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左側與小轎車左側相接觸,造成張某受傷及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張某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逆向行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八條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轎車右側前部與電動車左側接觸,造成黃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原因和責任:魏某駕駛機動車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負事故同等責任。
黃某駕駛非機動車未靠道路右側通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負事故同等責任。
(六)洛龍區
2018年03月29日09時27分宋某頂駕駛輕型普通貨車沿高鐵大道北半幅由東向西行駛至高鐵大道與東環路交叉口西第一個缺口處,遇宋某霞騎速派奇牌電動自行車沿高鐵大道北半幅自西向東行駛至該處相撞,致使宋某頂車前保險杠中部及右側與宋某霞車左側前部接觸,造成宋某霞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宋某頂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負事故同等責任。
宋某霞未在道路右側通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負事故同等責任。
(七)伊濱區
2018年04月06日17時20分,張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南環線葛潘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駛,王某駕駛小型轎車沿南環線葛潘路由南向北行駛,當雙方行駛至南環線葛潘路Y024道5公里+410米處時,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左側與小轎車左側相接觸,造成張某受傷及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張某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逆向行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八條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