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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燦光電:獨立董事關於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的獨立意見

華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關於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的獨立意見

華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摘要。

4、本次交易聘請的評估機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資產評估業務資格。 本次

評估機構的選聘程式合法合規, 評估機構及其經辦評估師與本公司及交易各方不

存在影響其提供服務的現實及預期的利益關係或衝突, 該等機構及經辦人員與公

司、本次交易對方及標的公司之間除正常的業務往來關係外, 不存在其他的關聯

關係, 具有充分的獨立性。

4、本次交易相關評估報告的評估假設前提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與規定、遵循

了市場通行慣例及準則、符合評估物件的實際情況, 評估假設前提具有合理性。

5、公司通過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有利於提高公司的資產品質和盈利能

力, 有利於增強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從根本上符合公司全體股東

的利益, 特別是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 本次交易完成後, 和諧光電將成為華燦光

電的全資子公司, 公司將得以快速進入前景廣闊的 MEMS 感測器領域。 MEMS 傳感

器領域作為半導體產業鏈中的一個細分行業, 在航空、航太、汽車、生物醫學、

環境監控、軍事以及人們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消費電子中都有著十分廣闊的應用前

景, 隨著智慧化時代來臨,

消費電子、醫療電子、物聯網的快速發展有望帶動

MEMS 進入新一輪快速成長期。

6、本次交易相關事項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已經華燦光電第二屆董事會第

三十二次會議、第二屆董事會第三十六次會議、第二屆董事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審

議通過, 尚需通過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以下簡稱“CFIUS”)審查, 華燦光電股

東大會逐項審議本次資產發股購買資產交易方案, 獲得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 並

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後方可實施。

7、本次交易不構成《重組管理辦法》十三條規定的借殼條件。

三、關於本次交易方案中關聯交易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 公司與發行

股份購買資產的交易對方及募集配套資金的交易對方之間的關聯關係如下:

本次交易中交易對方New Sure與上市公司原股東KAI LE、Jing Tian I、Jing

Tian II擁有相同的實際控制人, 構成一致行動人關係。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

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 NSL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方, 本次交易構成關聯交易。

綜上所述, 獨立董事同意董事會就公司本次發股購買資產的總體安排。 本次

發股購買資產尚需通過 CFIUS 審查, 獲得公司股東大會的審議通過, 商務部的批

准和中國證監會的核准。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 為《華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

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的獨立意見》簽字頁)

獨立董事簽字:

葉志鎮

徐科

韓洪靈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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