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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多少歲可以領,登記結婚虛報年齡了又該怎麼辦

男女在領取結婚證的時候有一定的條件限制, 主要可以分為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 而結婚年齡就屬於其中實質條件中的一種, 這是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需要同時達到才行。 那目前, 在我國結婚證多少歲可以領呢?關於這個問題, 石家莊小普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結婚證多少歲可以領

法定婚齡的確定, 一方面要考慮自然因素, 即人的身體發育和智力成熟情況, 另一方面要考慮社會因素, 即政治、經濟及人口發展情況, 因此, 各國關於法定婚齡的規定有所不同。

我國封建時代有早婚的習俗,

唐朝男十五、女十三歲婚嫁;宋明清時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國臺灣“民法典”規定:“男未滿十八歲, 女未滿十六歲者, 不得結婚。 ”我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 女十八歲。 這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準, 與人民群眾的覺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適應。

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 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於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 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同時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 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 也脫離群眾、脫離農村實際。 因此規定“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 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我國婚姻法關於婚齡的規定, 不是必婚年齡, 也不是最佳婚齡, 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 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

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 否則就是違法。 法定婚齡不妨礙男女在自願基礎上, 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間, 為貫徹我國計劃生育國策, 婚姻法也鼓勵晚婚晚育。

一些單位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婚齡代替法定婚齡, 不達到這一結婚年齡, 不批准男女雙方結婚, 這樣做是不妥的。 法律是宣導晚婚, 而不是強制晚婚, 不是說結婚越晚越好。

為保障在婚齡問題上嚴格執法,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 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實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規定的, 也應予以登記, 發給《結婚證》。 ”

二、登記結婚虛報年齡了怎麼辦

婚姻法第 5 條規定:“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於 22 周歲, 女不得早於 20周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 是結婚的必備條件, 是不可以由婚姻當事人隨意改變的。 虛報結婚年齡主要是尚未達到法定婚齡的人多報年齡, 以達到結婚的目的。 也有超過法定婚齡的人少報年齡的情形。

例如, 黃某喪偶, 已 58 歲, 再婚時填表只寫 50 歲。 因為這種報假年齡的行為, 並不同“男不得早於 22周歲”的規定相抵觸, 發現後指出其錯誤, 予以批評教育, 不必追究什麼責任。 而那種多報年齡以達到結婚目的的行為, 是同“男不得早於 22 周歲, 女不得早於 20 周歲”的規定相抵觸的, 是法律禁止的弄虛作假行為, 是騙取結婚證的行為。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 8 條規定, 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

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 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 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 騙取《結婚證》的, 應宣佈該項婚姻無效, 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 200 元以下的罰款,

這就說明, 有意虛報結婚年齡, 用違法手段達到結婚目的的行為, 是一種違法行為, 是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的。

通過上文的分析解答, 大家應該知道結婚證多少歲可以領了吧。 其中要求女性達到20周歲, 而作為男性則需要年滿22周歲才行。 另外, 現實中, 有的人可能在結婚的時候虛報年齡, 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領取到了結婚證, 但對於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也是作無效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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