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於今日(4月28日)宣佈了近25年來最重大的一次上市制度改革。
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及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主持發佈會, 並介紹新上市制度內容。
預計6月或7月首批上市
港交所網頁亦在今日公佈了4月28日的《上市規則》第一百一十九次修訂, 稱“有關將於2018年4月30日生效”。
港交所在發佈會上披露, 4月30日《上市規則》生效, 開始接受首次上市申請和首次公開招股前正式諮詢, 預計6月/7月首批公司按新制度上市。
《上市新規》的現修訂包括三大重要內容:容許未能通過主機板財務資格測試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容許擁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公司上市;為尋求在香港作為第二上市的大中華及國際公司設立新的第二上市管道。
港交所亦披露了諮詢結果, 根據283份回應意見, 超過大部分持份者支持建議中的新上市制度。 96%支持新全新的生物科技章節,
李小加看好小米等來港上市
事實上, 上市新規這一改革被香港交易所行政總裁李小加視為“迎接新經濟公司來港上市方面實現歷史性的突破”。
根據香港電臺近日報導, 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指出, 小米、沙特阿美、螞蟻金服都會來港上市, 對此有信心。 沙特阿美來港上市只是時間問題, 而小米如果沒有來港上市會感到驚訝。
此外, 值得關注的是, 港交所董事會將於4月26日(本週四)的會議中選出新任主席, 當日新任主席及行政總裁李小加將簡短會見傳媒。
以下港交所新聞發佈會以及最新上市新規的部分重點關注內容
生物科技部分:
一厘定生物科技發行人是否適合上市的原則:
❶ 產品受主管當局規管:
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 督管理總局及歐洲藥品管理局。
本交易所可因應個別情況(取決於生物科技產 品的性質)酌情視另一國家級或超國家級的機關為本章所指的主管當局。
❷ 已通過概念開發流程:
已通過第一階段臨床實驗, 且主管當局不反對開發第二階段(或其後階段)臨床實驗
產品須進行人體測試
❸ 最少一名資深投資者作出相當數額的投資
證明已得到一名資協力廠商投資者認可。
二額外的上市規定及股東保護措施
❶ 上市時的市值至少達15億港元;
❷ 在上市前已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層經營現有的業務至少兩個會計年度;
❸ 確保申請人有充足的營運資金(包括計入新申請人首次上市的所得款項), 足可應付集團由上市檔刊發日期起計至少十二個月所需開支的至少 125%。
基石投資者的機制:于依據本章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除了符合第 8.08(1)條的規定外,必須確保在其上市時,其總市值至少 3.75 億港元的已發行股份由公眾人士持有,分配給基石投資者的任何股票以及生物技術公司現有股東在其上市時認購的任何股票,概不視為本第 18A.07 條所述的由公眾人士持有的已發行股份。
同股不同權公司部分:
一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資格:
8A.06條要求, 新申請人尋求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規定: (1) 上市時市值至少為 400 億港元;或 (2)上市時市值至少為 100 億港元及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收益至少為 10 億港元。
需要注意的部分:8A.18(2)條規定, 有限合夥、信託、私人公司或其他工具可代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持有不同投 票權股份,前提是該項安排不造成規避第 8A.18(1)條。
第8A.37條規定, 具不同投票權架構的發行人必須在按《上市規則》規定刊發的所有上市文件、定期 財務報告、通函、通知及公告的首頁,加入示警字句“具不同投票權控制的公司”, 並在上市文件及定期財務報告的顯眼位置詳述發行人採用的不同投票權架構、採用的理據以及對於股東而言的相關風險。
二同股不同權公司有關建議, 在最新的上市規則中則有了進一步的修訂。
❶ 建議:如不同投票權受益持有半數或以上經濟利益,公司不得上市。
修訂的條款為:
“8A.12 條”:新申請人首次上市時,其不同投票權架構受益人實益擁有其已發行股本相關經濟利 益的占比,合計必須不少於 10% 不過,若上述的最低相關經濟利益不足 10%而仍涉及鉅款金額(例如申請人于首次上市時的預期市值超過 800 億港元),本交易所也可能在綜合考 慮個別公司的其他因素後酌情接受。
❷ 建議:企業管治委員會成員大部分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修訂的條款為:
“8A.31 條”:所有企業管治委員會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並由其中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出任 主席。
❸ 建議:修訂組織章程檔必須按“一股一權”的基準表決
修訂:8A.24 通過下列事宜的議案時,上市發行人須不理會任何股份類別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 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投票權不得多於每股一票:(1) 上市發行人組織章程檔的變動(不論以何種形式)
注: 本第 8A.24 條旨在保障同股同權股東不致于未經其同意就被不同投票權受 益人通過議案,而不是並非要給使同股同權股東除去去除或進一步限制不同投票權。”
第二上市地
尋求第二上市的合資格發行人必須向本交易所證明其合資格並適合上市。
❶ 合資格交易所包括,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市場或倫敦證券交易所主市場(並屬於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高級上市”分類)
❷ 合資格發行人必須已在合資格交易所上市並且於至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期間保持良 好合規紀錄。
❸同股同權的非大中華髮行人作第二上市時的預期市值不得少於100億港元。所有其 他合資格發行人必須符合以下任何一項: (1)上市時的市值至少400 億港元;或(2)上市時的市值至少100億港元,及最近一個經審計會計年度的收益至少10億港元。
i財君:貝
編輯助理:沈燕
❶ 建議:如不同投票權受益持有半數或以上經濟利益,公司不得上市。
修訂的條款為:
“8A.12 條”:新申請人首次上市時,其不同投票權架構受益人實益擁有其已發行股本相關經濟利 益的占比,合計必須不少於 10% 不過,若上述的最低相關經濟利益不足 10%而仍涉及鉅款金額(例如申請人于首次上市時的預期市值超過 800 億港元),本交易所也可能在綜合考 慮個別公司的其他因素後酌情接受。
❷ 建議:企業管治委員會成員大部分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修訂的條款為:
“8A.31 條”:所有企業管治委員會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並由其中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出任 主席。
❸ 建議:修訂組織章程檔必須按“一股一權”的基準表決
修訂:8A.24 通過下列事宜的議案時,上市發行人須不理會任何股份類別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 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投票權不得多於每股一票:(1) 上市發行人組織章程檔的變動(不論以何種形式)
注: 本第 8A.24 條旨在保障同股同權股東不致于未經其同意就被不同投票權受 益人通過議案,而不是並非要給使同股同權股東除去去除或進一步限制不同投票權。”
第二上市地
尋求第二上市的合資格發行人必須向本交易所證明其合資格並適合上市。
❶ 合資格交易所包括,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市場或倫敦證券交易所主市場(並屬於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高級上市”分類)
❷ 合資格發行人必須已在合資格交易所上市並且於至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期間保持良 好合規紀錄。
❸同股同權的非大中華髮行人作第二上市時的預期市值不得少於100億港元。所有其 他合資格發行人必須符合以下任何一項: (1)上市時的市值至少400 億港元;或(2)上市時的市值至少100億港元,及最近一個經審計會計年度的收益至少10億港元。
i財君:貝
編輯助理: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