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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CDR新規到港交所IPO新規,重大改革為何頻頻出爐?

港交所

前一段時期, 《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的正式出爐, 為之前無法滿足A股上市條件的企業打開了空間,

這對於採取VIE結構、同股不同權等形式的企業, 無疑帶來了福音。

然而, 在CDR新規落地不久後, 港交所IPO新規也隨後頒佈。 據悉, 今年4月30日港交所將會正式接受同股不同權的新經濟公司, 這也是港交所IPO新規下的最大亮點。

從CDR新規到港交所IPO新規的出爐, 兩地證券市場在短時間內先後出臺了重要性的改革制度, 確實非常罕見。 不過, 對於兩地市場的重大改革, 其實已有一段不短的討論時間, 而在新規正式落地之前, 市場難免也發生了不少的爭議與分歧。 然而, 隨著重大新規的先後出爐, 實際上也意味著兩地證券市場也將開啟新的發展征程。

多年來, 無論是A股市場還是港股市場, 長期採取同股同權的一元制模式。

在實際情況下, 一元制模式有其有益之處, 起碼從一定程度上體現出公平性的原則, 而一股一票、同股同利的投票形式卻一直沿用至今。

但是, 隨著市場的不斷發展, 同股同權的一元制模式, 同樣存在不少的問題。 例如, 在實際情況下, 同股同權模式可能容易遭到扭曲, 而一些大股東可能會利用絕對的持股數量達到干預股東大會的目的。 除此以外, 在同股同權模式下, 卻阻擋了一批長期採取同股不同權形式的企業上市, 而因制度缺乏包容性, 兩地證券市場也因此錯過了不少巨頭企業的回歸。

如今, 從CDR新規到港交所IPO新規的先後出爐, 實際上也從一定程度上體現出兩地市場的包容性在不斷增強, 而在市場包容性不斷增強的背景下,

不僅僅利於巨頭企業、獨角獸企業的回歸, 而且還能夠利於提升自身的競爭力與吸引力, 降低優質企業流失的風險。

實際上, 對於兩地市場的新規內容, 並非完全地開放, 而是對回歸企業設置了一定的准入門檻以及准入條件。

例如, 對於國內CDR新規而言, 對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創新企業, 最近一年營收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 且估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 至於境外上市的大型紅籌企業, 市值不應該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 由此可見, 在這樣的條件約束下, 實際上真正符合回歸A股上市的獨角獸企業, 也為數不多。

但是, 對於CDR新規而言, 還是存在一定的靈活變動空間。 例如, 對於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創新企業而言,

若達不到前述的條件, 但其營收快速增長, 且擁有自主研發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的, 則仍有機會獲得回歸上市的資格。

至於港交所IPO新規方面, 對於同股不同權的企業, 最低預期市值達到400億港元。 然而, 對於市值低於400億港元的企業, 則要求在最近一個財政年度內, 收入不低於10億港元。

由此可見, 並非所有獨角獸企業、同股不同權的企業都可以滿足回歸A股、港股上市的要求。 對於兩地市場的條件設置, 還是從一定程度上阻擋了不少不達標的企業回歸上市, 間接起到優勝劣汰、提升企業品質的作用。

從原本不歡迎、不包容的態度, 逐漸轉變為開放包容的態度, 這是兩地市場政策態度轉變的真實寫照。

對於採取同股不同權的企業而言, 在兩地市場開放性、包容性不斷提升的當下, 確實帶來了不少的福音。 但是, 對於投資者而言, 隨著同股不同權模式的開啟, 他們最關心的還是交易公平性、股東權益可否得到保障等問題。

其中, 對於港交所而言, 還是制定出一定的約束條件。 例如, 上市後不得提高不同投票權的比例;同股同權股東必須占投票權的10%以及重大事宜必須按照“一股一票”的基準投票表決等。

幾年前, 港股市場因把公眾利益放到首要位置, 而拒絕了阿裡的上市。 然而, 幾年之後, 港交所IPO新規卻為部分巨頭企業打開了空間, 並開創性地接受同股不同權的公司赴港上市。 或許, 這是市場走向開放包容的一面, 但同時也是市場改革與擴容發展的迫切需求。

對於巨頭企業、優質獨角獸企業的回歸,我們可以歡迎。但是,任何時候,作為市場重要參與者的普通投資者,他們的利益可否得到保障才是關鍵所在。由此可見,即使我們為同股不同權企業終於開通了綠燈,但始終還得要把公眾利益放到首要的位置之上,而這類企業得以成功上市,其上市定價與估值是否合理、隨後的限售股解禁減持是否有嚴格要求以及未來的監管是否及時到位等,都是需要對市場負責、對普通投資者負責,這樣才能夠屬於一項真正有益的重大改革。

對於巨頭企業、優質獨角獸企業的回歸,我們可以歡迎。但是,任何時候,作為市場重要參與者的普通投資者,他們的利益可否得到保障才是關鍵所在。由此可見,即使我們為同股不同權企業終於開通了綠燈,但始終還得要把公眾利益放到首要的位置之上,而這類企業得以成功上市,其上市定價與估值是否合理、隨後的限售股解禁減持是否有嚴格要求以及未來的監管是否及時到位等,都是需要對市場負責、對普通投資者負責,這樣才能夠屬於一項真正有益的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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