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網】(專欄作家 尹振濤)相比半年前的徵求意見稿, 資管新規正式版進行了非常細緻的修改, 這主要得益於在短短一個月的徵求意見階段, 就收到了來自從專家學者、金融機構及社會各界人士上千條的修改意見。 從調整的內容看, 大多數的修改更多體現在與市場現實接軌, 盡可能降低政策出臺對市場帶來的新的負面風險, 並補充了徵求意見稿中的未盡或含糊之處。
調整之一:適當延長過渡期。 相比徵求意見稿, 《意見》將過渡期從“2019年6月30日”延長至“2020年底”, 延長了一年半的時間, 給予金融機構更為充足的整改和轉型時間。
調整之二:允許有條件的使用攤余成本法。 雖然正式版和徵求意見稿都提出“金融機構對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實行淨值化管理”, 但其他相關內容卻進行了大量的修改。
調整之三:收窄了標準化債券類產品範圍。 徵求意見稿提到, 標準化產品是經國務院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交易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債權性資產。
調整之四:明確私募投資基金等產品的特殊性。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 正式版明確提出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的專門法律和行政法規, 而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也將另行制定。 同時, 資管新規也進一步明確,
調整之五:允許委託人收取業績報酬。 正式版增加一條, 即“允許金融機構和委託人在合同中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 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 此舉可視為是對於浮動管理費收取問題的肯定, 也將在合法法規的情況下, 支援市場競爭、維護市場秩序、營造激勵氛圍, 極大的調動市場參與和活力。
調整之六:對智能投顧的表述做了重大修改。 圍繞智慧投顧問題, 正式版進行了大量的修改。 一是, 將智慧投顧統一替換成人工智慧。 二是, 明確非金融機構不得借助智慧投資顧問超範圍經營或者變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與之前發佈的互聯網資產管理新規相一致。
除了以上六點重要的修改外, 正式版內容基本延續了徵求意見稿的監管要求和思路, 針對各類資管產品在資產組合管理及集中度限制、風險準備金計提、杠杆率管理、多層嵌套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標準以及杜絕多層嵌套和剛性兌付等方面的要求並未做大的改動。 經過近半年的緩衝期, 正式版的發佈對市場的短期影響不會太大。 ■
作者為中國社科院金融所法與金融室副主任,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金融法律與金融監管研究基地秘書長
圍剿非標(2018年1月)
約束大資管(2017年11月)
統一大資管(2017年2月)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金融法律與金融監管研究基地秘書長圍剿非標(201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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