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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出臺房地產新規 收取認購金拒絕公積金貸款 這些套路不能玩了

廣西出臺新規, 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管

房企資質審批 11種情形通不過

廣西新聞網-南國早報南寧訊 越級開發房地產專案、沒有預售證就賣房、拒絕公積金貸款……今後,

在廣西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 如果出現上述情況將無法獲得資質審批。 4月24日, 記者從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為了規範對房地產市場主體管理, 防範市場風險, 建立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長效機制, 該廳日前下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辦法》, 並已實施。

該辦法分為四章, 共33條。 其中, 第三章“市場監管和服務”對房地產預售審查要求進行了完善, 明確預售資金監管和使用的條件, 進一步規範了房地產專案交付使用和物業管理的相關銜接工作。

第四章“檢查和考核”明確了監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違規的情形和責任。 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資質之前一年,

有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惡意拖欠工程款、拒絕使用住房公積金購房等11種情形之一的, 將無法通過資質審批的出臺實施, 牽動著各方神經。 開發商拒絕使用公積金購房將受到什麼懲罰?如何防範開發商收了首付玩失蹤?開發商取得開發專案後遲遲不動工, 主管部門該怎麼管?記者邀請自治區住建廳相關人士就《辦法》進行瞭解讀。

關鍵字 資質

房企越級開發將從重處罰

《辦法》: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按資質等級確定開發經營範圍和建設規模。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不得越級承擔業務。

解讀:按照企業條件,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暫定資質,

資質等級核定按照國家和廣西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 如果沒有按《辦法》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或資質證書超過有效期的, 都不能在廣西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同時, 各資質等級的房開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不得越級開發。 如果主管部門發現房企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或資質證書超過有效期而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的, 將依法從重處罰。

關鍵字 土地閒置

取得專案後不得無故囤地

《辦法》:取得開發專案後, 非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閒置或專案停滯的, 經專案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初審, 可向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申請延續暫定資質,

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解讀:國家提出“房子是用來住的, 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後, 很多地方政府紛紛推出加大供應住宅用地的計畫。 不過, 由於樓市始終存在“囤地”這個頑疾, 即便大量土地供應出去, 也不一定能及時形成有效的房源供應。 《辦法》這一規定, 可以有效推動房地產開發商按合同約定開工、竣工, 儘快形成住房有效供應。 今後, 這將是各地政府監管的重點之一。 一旦主管部門發現房企有無故拖延交房時間等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行為, 該企業的資質申請將無法通過審批, 並依法受到重罰。

關鍵字 房價

必須嚴格執行“一房一價”

《辦法》: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加強商品房專案預售管理, 嚴格落實房地產預售價格申報和網簽制度,

嚴格執行明碼標價、一房一價制度。

解讀:對於購房者來說, 買房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 然而一些購房者卻因為開發商的一些“套路”, 導致自己權益受損, 不得已走上維權的道路。 為了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辦法》給房企戴上了“緊箍”, 要求房開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明碼標價、一房一價, 不能再“藏著掖著”。

同時, 為了防止開發商搞“一房兩賣”, 《辦法》還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及時向房地產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報送相關資料, 並確保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不得遲報、瞞報。

關鍵字 公積金

房企不得拒絕公積金貸款

《辦法》: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 應當提供不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書面承諾, 並在商品房銷售公示平臺網站上和樓盤銷售現場予以公示。

解讀:近年來,開發商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現象屢見不鮮,嚴重損害了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的合法權益,《辦法》對此提出明確要求。今後,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在進行樓盤網上簽約備案和審查預售監管資金撥付時,要結合房企和銷售仲介機構是否存在限制、阻撓、拒絕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情形綜合考查。

對存在上述情形的房企和仲介,有關部門一經查證就要責令整改;對情節嚴重、拒不整改的企業要公開曝光,並納入企業征信系統,依法嚴查。

關鍵字 預售許可

挖個坑就賣房行不通了

《辦法》:獲得預售許可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不得訂立與擬銷售商品房有關的意向合同條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購房人收取預售價以外的費用。

解讀:以房價比周邊低吸睛,在沒有預售證就售房或者收取認購金、定金,已成為一部分商品房銷售的“潛規則”。甚至只有圖紙或只挖了一個大坑就敢賣房子的事,也屢見不鮮。

什麼時候房企可以申請預售許可?《辦法》明確規定,工程形象進度應達到25%以上。其中,多層建築應完成基礎結構施工,高層建築應完成主體結構三層以上,超高層建築應完成主體結構十層以上。

關鍵字 資金監管

加強監管避免開發商跑路

《辦法》: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在項目所在地商業銀行開立商品房交易資金監管專用帳戶。專用帳戶的開戶銀行應與專案所在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建立資訊互通共用機制。

解讀:當前,有的城市出現不少長期拖延交房的“老賴樓盤”。一些開發商採取拖延、“跑路”、轉嫁風險等做法,給業主權益帶來較大損害。有的樓盤因為資金鏈斷裂變成老賴,有的則是手續不全、違規開發中途夭折。《辦法》這樣規定,可以確保專案開發建設的資金,同時避免開發商卷款跑路。

《辦法》還明確規定,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應當用於與商品房有關的工程建設。預售款項用款計畫,報經房地產主管部門會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監管帳戶直接撥付給專案工程建設相關企業帳戶。

[ 相關連結 ]

存在下列情形或被吊銷資質

按照《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資質之前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機關不予批准資質申請;二級及以下資質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資質審批機關通報相關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並根據情節依法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等級證書等處罰;一級資質存續期間有下列第一款以外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提交相關監管意見並提請住房城鄉建設部予以處罰:

1.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

2.要求或脅迫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品質的;

3.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工程品質安全事故的;

4.將未組織竣工綜合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或者對不合格的房屋按合格驗收的;

5.惡意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的;

6.未依法履行商品房屋品質保修義務的;

7.發生無故拖延交房時間、捂盤惜售、哄抬房價及其他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行為的;

8.以房地產物業為抵押非法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

9.違法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或未按規定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的;

10.限制、阻撓、拒絕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

11.企業信用檔案中有其他嚴重不良行為記錄的。

發生上述情形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再次申請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應對前述情況涉及個人責任的部分作出解釋說明。(徐慶成整理)

並在商品房銷售公示平臺網站上和樓盤銷售現場予以公示。

解讀:近年來,開發商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現象屢見不鮮,嚴重損害了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的合法權益,《辦法》對此提出明確要求。今後,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在進行樓盤網上簽約備案和審查預售監管資金撥付時,要結合房企和銷售仲介機構是否存在限制、阻撓、拒絕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情形綜合考查。

對存在上述情形的房企和仲介,有關部門一經查證就要責令整改;對情節嚴重、拒不整改的企業要公開曝光,並納入企業征信系統,依法嚴查。

關鍵字 預售許可

挖個坑就賣房行不通了

《辦法》:獲得預售許可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開展商品房銷售活動,不得訂立與擬銷售商品房有關的意向合同條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購房人收取預售價以外的費用。

解讀:以房價比周邊低吸睛,在沒有預售證就售房或者收取認購金、定金,已成為一部分商品房銷售的“潛規則”。甚至只有圖紙或只挖了一個大坑就敢賣房子的事,也屢見不鮮。

什麼時候房企可以申請預售許可?《辦法》明確規定,工程形象進度應達到25%以上。其中,多層建築應完成基礎結構施工,高層建築應完成主體結構三層以上,超高層建築應完成主體結構十層以上。

關鍵字 資金監管

加強監管避免開發商跑路

《辦法》: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在項目所在地商業銀行開立商品房交易資金監管專用帳戶。專用帳戶的開戶銀行應與專案所在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建立資訊互通共用機制。

解讀:當前,有的城市出現不少長期拖延交房的“老賴樓盤”。一些開發商採取拖延、“跑路”、轉嫁風險等做法,給業主權益帶來較大損害。有的樓盤因為資金鏈斷裂變成老賴,有的則是手續不全、違規開發中途夭折。《辦法》這樣規定,可以確保專案開發建設的資金,同時避免開發商卷款跑路。

《辦法》還明確規定,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應當用於與商品房有關的工程建設。預售款項用款計畫,報經房地產主管部門會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監管帳戶直接撥付給專案工程建設相關企業帳戶。

[ 相關連結 ]

存在下列情形或被吊銷資質

按照《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資質之前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機關不予批准資質申請;二級及以下資質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資質審批機關通報相關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並根據情節依法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等級證書等處罰;一級資質存續期間有下列第一款以外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提交相關監管意見並提請住房城鄉建設部予以處罰:

1.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

2.要求或脅迫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品質的;

3.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工程品質安全事故的;

4.將未組織竣工綜合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或者對不合格的房屋按合格驗收的;

5.惡意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的;

6.未依法履行商品房屋品質保修義務的;

7.發生無故拖延交房時間、捂盤惜售、哄抬房價及其他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行為的;

8.以房地產物業為抵押非法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

9.違法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或未按規定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的;

10.限制、阻撓、拒絕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

11.企業信用檔案中有其他嚴重不良行為記錄的。

發生上述情形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再次申請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應對前述情況涉及個人責任的部分作出解釋說明。(徐慶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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