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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後,這樣的一般納稅人不得轉回小規模!

近來, 好多一般納稅人企業都在“摩拳擦掌”, 等著5月1日的到來, 因為期待著想轉回小規模納稅人, 享受增值稅簡易計稅的政策, 這些一般納稅人企業好多都是被強轉的, 之所以稅負過高, 基本上都是因為進貨管道難以取得專票, 導致抵扣嚴重不足, 殊不知, 並非所有的一般納稅人都可以轉回小規模, 以下3種情況沒法轉回。

情況一

5月1日新政實施後, 未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申請轉回的一般納稅人, 逾期後不得轉回小規模。

提醒: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

在2018年12月31日前, 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2、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條件的一般納稅人, 可以在2018年5月-12月申請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只要滿足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的兩個條件。

情況二

屬於營改增行業的一般納稅人不得轉回小規模。

提醒:

只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 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也就是只有生產加工業、商業企業等營改增之前的一般納稅人, 才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情況三

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按月申報納稅人)或連續4個季度(按季申報納稅人)累計應稅銷售額已經超過了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不得轉回小規模。

注意:

1、如果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的經營期尚不滿12個月或4個季度, 則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或4個季度的累計銷售額。

2、需要明確的是, 納稅人是否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由其自主選擇。

3、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 如納稅人連續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銷售額超過500萬元, 則應按照規定, 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政策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 在2018年12月31日前,

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政策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一條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 可選擇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 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或選擇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 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 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 下同)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 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上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

應稅銷售額的具體範圍, 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作者:郝守勇(秀財網特邀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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