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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轉小規模,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

2018年5月1日, 增值稅的稅率將進行調整, 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但, 是不是增值稅一般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以後都可以互轉了呢?

隨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的明確, 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1.自2018年5月1日起,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 在2018年12月31日前, 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二、應稅銷售額的具體範圍

1.年應稅銷售額, 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 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2.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 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注意:

(1)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 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2)經營期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 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3)納稅申報銷售額是指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全部應徵增值稅銷售額, 其中包括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

(4)“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

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三、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的有關規定, 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2.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 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上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

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必須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 缺一不可。

納稅人一定要知道: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不是隨便都可以轉的。

注意:.轉登記時間為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

必須指出:

納稅人是否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由納稅人自主選擇, 稅務機關不能強制干預。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的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 在2018年5月1日之後仍可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案例:

吉祥公司是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一條規定的兩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 可以在2018年5月-12月任何一個月申請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也可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參考文件: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

作者:李冼(秀財網特邀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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