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公司購買煙酒用於招待,需要視同銷售?

您覺得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 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 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

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 )規定: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 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因此, 你司業務招待用的外購煙、酒、茶和禮品, 需要按上述規定視同銷售, 按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補充:另一方面該筆支出應該按照業務招待費扣除辦法從稅前扣除。 直接在飯店吃了喝了不涉及視同銷售,

實在是太有趣了。

更多財稅職場學習資訊, 關注秀財網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