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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的申報表說明是錯的,多數高手的案例基本上也是不對的

文:第三隻眼

這個問題小編也可能是不對的, 只是小編梳理出來認為, 還是小編的有依據, 且來與大家分享一二。 這個問題在大力稅手4.15-16日的匯算清繳問題解決大會有所討論,

且有夥伴會後跟小編也持續進行探討, 小編認為有必要總結一下, 再費點文字來重新思考。

這個問題的出, 肯定是要寄于會計處理的前提, 但我們的稅法也是有支援的, 即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8號公告:

為推進我國資本市場改革, 促進企業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 根據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發佈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 一些在我國境內上市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上市公司), 為其職工建立了股權激勵計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的有關規定, 現就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畫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

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股權激勵, 是指《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 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以下簡稱激勵物件)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股權激勵實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激勵物件按照股權激勵計畫規定的條件, 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畫, 並按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 在股權激勵計畫授予激勵對象時, 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 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

作為換取激勵物件提供服務的對價。 上述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畫, 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股權激勵計畫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 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 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 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對股權激勵計畫實行後, 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 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 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在股權激勵計畫可行權後, 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物件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

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 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三)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 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三、在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 凡比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畫, 且在企業會計處理上, 也按我國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的, 其股權激勵計畫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 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下面我們直接套用一個《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書中的案例進行展示, 小編就不自己舉例了:

第一年有20名職員離開A公司, A公司估計三年中離開的職員的比例將達到20%;第二年又有10名職員離開公司,

公司將估計的職員離開比例修正為15%;第三年又有15名職員離開。

年份

計算

當期費用

累計費用

20×2

200×100×(1-20%)×15×1/3

80000

80000

20×3

200×100×(1-15%)×15×2/3-80000

90000

170000

20×4

155×100×15-170000

62500

232500

賬務處理:

(1)20×2年1月1日

授予日不做處理。

(2)20×2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 8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80000

(3)20×3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 9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90000

(4)20×4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 625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62500

(5)假設全部155名職員都在20×5年12月31日行權, A公司股份面值為1元

借:銀行存款 (155*4*100=62000) 62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32500

貸:股本 15500

資本公積一資本溢價 279000

請特別注意, 在計算上述的費用核算時, 用的是授予時的股票的公允價, 在上述的調整中,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 全部是作納稅調增處理, 因為費用沒有實際支付。 最後在行權的20X5年進行費用稅前扣除。

(1)前三年我們一共計提調整了232500元;

(2)2015年一定調減原來的調增232500元嗎?並不是,因為公允價在行權時與授予時,多數情形下是發生變化的,於是我們估一個最後行權的時公允價是1000元,借鑒一下茅臺的力量,此時155人,行權價是4元,當年扣除是:

155*100*(1000-4)=15438000元

所以結果是會計上並不體現影響利潤,但是稅收上卻是允許扣除,於是我們就知道了,將股票在行權時一定搞得漂亮一些吧。這兒可並不是之前計提還搞個遞延所得稅的事兒,跟遞延有點關係,但是早已失去了平衡關係了。會計上行權之時並不需要按其時的公允價值重新估計費用額,這是不平衡的問題所在。

而2017版本的申報表填報說明錯在哪兒呢?

(1)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畫,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

(2)第2列“實際發生額”:填報納稅人根據本年實際行權時股權的公允價格與激勵物件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的金額。

(3)第5列“稅收金額”:填報行權時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照第1列和第2列孰小值填報。

(4)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1-5列的餘額。

稅收金額竟然要求跟賬載金額與實際支付孰小填報,會計金額在行權時可能都不多甚至沒有了,還比小是不是太有個性了呢。

(2)2015年一定調減原來的調增232500元嗎?並不是,因為公允價在行權時與授予時,多數情形下是發生變化的,於是我們估一個最後行權的時公允價是1000元,借鑒一下茅臺的力量,此時155人,行權價是4元,當年扣除是:

155*100*(1000-4)=15438000元

所以結果是會計上並不體現影響利潤,但是稅收上卻是允許扣除,於是我們就知道了,將股票在行權時一定搞得漂亮一些吧。這兒可並不是之前計提還搞個遞延所得稅的事兒,跟遞延有點關係,但是早已失去了平衡關係了。會計上行權之時並不需要按其時的公允價值重新估計費用額,這是不平衡的問題所在。

而2017版本的申報表填報說明錯在哪兒呢?

(1)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畫,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

(2)第2列“實際發生額”:填報納稅人根據本年實際行權時股權的公允價格與激勵物件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的金額。

(3)第5列“稅收金額”:填報行權時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照第1列和第2列孰小值填報。

(4)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1-5列的餘額。

稅收金額竟然要求跟賬載金額與實際支付孰小填報,會計金額在行權時可能都不多甚至沒有了,還比小是不是太有個性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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