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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保護之思考

(原題)我國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保護之思考

智慧財產權是指人們依法對自己特定智力成果、商譽和其他特定相關客體等享有的權利, 具有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及可複製性等特徵。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 智慧財產權在國際競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各國紛紛實施了自己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戰略。

一、我國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現狀

我國除了在民事、行政上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外, 還建立了一套與之相協調的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保護體系, 以刑法專節立法為主,並結合三個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解釋,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及相關行為認定作出系統規定。

近年來, 隨著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 在我國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犯罪數量、形式以及手段等呈現快速發展之勢, 犯罪主體趨向高學歷年輕化、犯罪手段呈現多樣化。 我國現行的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保護體系總體上適應了當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時承諾承擔國際義務的應當要求, 然而, 就今天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而言, 我國無論在保護體系、保護範圍及保護力度上與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的規定以及我國智慧財產權國家發展戰略的需求都存在一定差距, 司法實務中存在相關司法解釋缺失、部分犯罪難以認定和相關刑罰難以適用的情形,
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保護與創新驅動發展國家戰略不相適應。 目前, 我國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保護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 保護範圍較窄, 嚴密性不足;與英美法系國家相比, 我國智慧財產權犯罪刑期較低, 刑罰的嚴厲性不足。 在美國, 對商標犯罪的刑事處罰可以達到最高20年徒刑、1500萬以下的罰金;對專利犯罪、版權犯罪最高也可以判處10年徒刑。 我國的刑事入罪標準較高, 而在世界主要發達國家, 只要實施了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 大部分情況下不要具體的犯罪金額就可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因此, 我國智慧財產權刑事立法保護範圍和保護力度與“實施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這一現行智慧財產權國家戰略存在差距。

2.智慧財產權刑事立法與民事、行政立法缺乏有機統一。 智慧財產權民事法律術語具有高度的特定性、精確性, 然而刑事立法所用的概念則明顯較為簡單, 對應民事法律術語加以理解, 有時導致知產刑事法律所規制的行為範圍極為有限, 從而不得不通過司法解釋來彌補刑法規定之不足, 由此導致民事與刑事法律概念上的不統一。

3.刑事司法保護法網不夠嚴密。 我國智慧財產權犯罪規定了七個罪名, 包括三個商標類犯罪、兩個著作權類犯罪、一個專利犯罪以及一個商業秘密犯罪。 與域外國家或地區比較, 我國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罪名數量不多, 刑事保護法網不夠嚴密,

罪名雖已經涵蓋商標、專利、著作權、商業秘密這些主要智慧財產權類型, 但服務商標、近似商標、企業名稱、專利本身等仍然不是我國刑法保護內容。

4.智慧財產權的無形財產屬性刑事立法考慮不足。 從目前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釋看, 智慧財產權犯罪構成以犯罪金額標準為主, 未針對無形損失規定相應入罪標準, 沒有充分反映無形財產的實際損害。 此外, 在犯罪主觀方面, 明示或暗含要求行為人必須存在主觀故意。 與之相比, 部分域外法國家或地區將有些主觀過失下的侵害行為也納入刑法規制的範圍。 另外, 我國智慧財產權犯罪不僅需要侵害行為, 還需要一定的侵權規模, 司法解釋對犯罪金額和數量作出具體入罪規定。

但從現有的規定來看, 司法解釋存在犯罪金額的認定標準不統一、認定結果不科學的弊端, 並由此導致罰金刑難以適用、司法解釋相關規定虛置的情形。

二、應積極完善我國智慧財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

總體而言, 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必須適應國家創新發展戰略要求, 必須符合國際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保護大趨勢、履行相關國際義務, 也要統籌協調民事、行政保護與刑事保護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科學設置刑事保護範圍和刑罰力度, 將刑罰目的與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相結合, 為建設我國智慧財產權強國提供充分有效的刑事保障。

1.建立與國家創新發展戰略相適應的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體制。 我國智慧財產權刑事立法和司法要根據國家發展戰略需求,順應世界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保護趨勢,研判刑事司法保護存在的不足,理順與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保護的關係,在刑事司法保護制度、保護範圍以及打擊力度上科學設計,準確司法,為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為我國實現智慧財產權強國這一宏偉目標提供刑事保障。

2.樹立適度介入與保護並舉的刑事立法理念和司法政策。刑事手段須合理、謹慎介入智慧財產權領域,但對於納入刑事調整的行為,就應當準確認定、嚴格司法。在具體設置犯罪構成時,應當主要考慮的是:刑事規制的謹慎性,犯罪物件應限於規模化侵害行為,刑事保護應堅持民事侵權刑事犯罪的二次違法原則,刑事政策應當是慎刑、密網、嚴罰。

3.完善智慧財產權刑事法律制度。重塑智慧財產權刑事立法模式,制定智慧財產權法典,實現智慧財產權民事規範、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立法一體化;調整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範圍,將涉及服務商標、證明商標、集體商標、近似商標、企業名稱、字型大小等的嚴重侵害行為,惡意實施他人專利等侵害專利本身的行為予以入罪;重構智慧財產權入罪標準,除犯罪金額以外,還應當包括侵害次數、累犯等情形;區分生產、製造與銷售行為,規定科學的既遂未遂標準,合理設置罰金刑。

作者:劉軍華張本勇(單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我國智慧財產權刑事立法和司法要根據國家發展戰略需求,順應世界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保護趨勢,研判刑事司法保護存在的不足,理順與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保護的關係,在刑事司法保護制度、保護範圍以及打擊力度上科學設計,準確司法,為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為我國實現智慧財產權強國這一宏偉目標提供刑事保障。

2.樹立適度介入與保護並舉的刑事立法理念和司法政策。刑事手段須合理、謹慎介入智慧財產權領域,但對於納入刑事調整的行為,就應當準確認定、嚴格司法。在具體設置犯罪構成時,應當主要考慮的是:刑事規制的謹慎性,犯罪物件應限於規模化侵害行為,刑事保護應堅持民事侵權刑事犯罪的二次違法原則,刑事政策應當是慎刑、密網、嚴罰。

3.完善智慧財產權刑事法律制度。重塑智慧財產權刑事立法模式,制定智慧財產權法典,實現智慧財產權民事規範、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立法一體化;調整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範圍,將涉及服務商標、證明商標、集體商標、近似商標、企業名稱、字型大小等的嚴重侵害行為,惡意實施他人專利等侵害專利本身的行為予以入罪;重構智慧財產權入罪標準,除犯罪金額以外,還應當包括侵害次數、累犯等情形;區分生產、製造與銷售行為,規定科學的既遂未遂標準,合理設置罰金刑。

作者:劉軍華張本勇(單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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