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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該如何繳納個稅?

作者:會計思 2017年4月14日 北京 晴

每年4月北京的天空都會慢悠悠地飄灑著一片一片的楊樹毛子, 讓人心煩。 然而更讓人煩惱的事情還是來了。

一大早, 一個做人力資源的朋友就唉聲歎氣地打來電話, 原來他們公司因為經營不善, 面臨投資人的巨大壓力, 在收入增長不利的情況下, 只能大幅裁員, 而他就是裁員的具體操辦人之一, 更讓他沮喪的是, 他所在的人力資源部也會裁員, 只是放到放到了最後, 真真正正地當了一回掘墓人, 挖的坑有沒有自己的, 也未可知。 一年前他剛剛入職這家挺有名的公司, 當時的意氣風發似乎就在眼前, 然而一年後, 我卻只能耐心傾聽、好言安慰, 最後約定一起去擼串。

出於職業習慣, 我還是梳理了一下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稅問題(不討論企業該給員工多少補償, 假設雙方就補償金額達出一致):

1、如果企業宣告破產, 並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走完了破產流程, 員工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 不論多少, 都免征個人所得稅。 也許有朋友說, 太好了, 是不是能利用這個政策, 給員工多發錢, 免稅啊。 這根本不可行, 都按法定程式走了破產流程, 給員工的補償不會多, 能把欠的工資發了就不錯了。 不然債權人的權益如何保障?何況用這個辦法得先把企業廢了, 得不償失。

2、個人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總額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內的部分, 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的部分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最高按12年處理)得到的商數作為月工資收入並按照對應的工薪收入個稅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如果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的同時政策規定向社保、公積金等機構一次性繳納的多年的社保、醫保、公積金可以在計征個稅時扣除, 不一次性繳納就不得扣除。

4、因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按上述方法計征個稅後, 不再與個人以後又參加工作取得的收入合併計算個稅。 也就是一碼歸一碼, 過去就過去了。

舉個例子:

李四和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 取得一次性補償40萬, 李四在公司工作了15年, 按規定一次性繳納了社保等6萬元, 北京2016年平均月工資7000元。

計算如下:

1、北京3倍年工資=7000✖️12✖️3=252000

2、雖然在公司工作了15年, 也只能按照12年計算

3、適用個稅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的商數=(400000-60000-252000)➗12=7333.33

4、根據商數7333.33確認適用20%的個稅及555的速算扣除數

5、應交個稅=(7333.33✖️20%-555)✖️12=10939.99

(這裡乘以的12是年數, 因為前面把一次性補償收入除以了12年, 計算的個稅是一年的, 所以最後要乘以12, 計算的是12年一共要計征的個稅總額)

總結, 其實這個計算方法和年終獎的計算方法是一致的, 多了可以扣除的兩個項目而已(一次性繳納的社保和3倍年工資額度),

相當於是按照一次性取得多年(最多12年)的年終獎來計算的。

很多時候, 作為企業的員工, 我們並沒有做錯什麼, 但不知為什麼, 我們下崗了。


最後, 祝願求職者儘快找到工作, 小編的這個做人力資源的朋友不要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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