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明確貸款相關問題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 減輕貸款職工負擔, 更高效地為職工服務,
一、精簡貸款相關材料。
1、取消貸款申請中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的戶口名簿。
2、取消商轉公類型貸款要求提供的原商業貸款支付憑證影本。
二、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1、執行對同一借款人不得發放3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規定。
3、借款申請人及共同借款人個人信用報告中有未採取按月還本付息貸款的, 中心分攤計算月還款額(月還款額=到期還款本息額/該筆貸款總期數), 計入其月負債總額。
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嚴格按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核定收入, 不再需要提供12個月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5、採取自然人保證擔保方式的保證人必須在我中心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貸款審批時限從不超過10個工作日縮短為不超過7個工作日;借款人將《不動產登記證明》交回中心後4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不包括期房預抵押貸款)。
四、以上調整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原有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24日
相關連結
關於規範調整部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職工:
按照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三屆第一次會議精神要求, 我中心自2018年5月1日起, 對部分住房公積金業務規範調整如下:
1、調整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 借款人夫妻雙方建立住房公積金的, 貸款最高額度由80萬元調整為70萬元;單方建立住房公積金的, 貸款最高額度由50萬元調整為40萬元。
2、調整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 借款人以家庭為單位, 首次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 應當提供不少於房屋總價20%的首付款發票, 貸款最高額度為房屋總價的80%;第二次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 應當提供不少於房屋總價30%的首付款發票, 貸款最高額度為房屋總價的70%。
3、規範公積金貸款次數及時間間隔。 對同一借款人不得發放三次及以上公積金貸款;借款人第二次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在第一次貸款還清之日起5年後。
4、調整開發企業按揭貸款樓盤准入條件。 一是中心在簽訂樓盤按揭貸款協議時,
5、本通知未盡事宜, 按原有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呼和浩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