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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負令不“打折”須築牢籠子

教育部辦公廳、民政部辦公廳等四部門聯合發佈的《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 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減負通知”。 之所以稱為最嚴, 即在於明確了剛性的標準, 對一些灰色地帶進行了界定和限制, 並輔以剛性的責任主體和追溯機制。 但現實難度不容忽視, 調查顯示, 很多地方“面貌依舊”, “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 如“牛皮癬”一般根深蒂固。

補課之害在於, 除了課外輔導機構良莠不齊, 補課的效果有待驗證外, 還在於“全民皆補”慣性下, 補課已變成了一種透支性競爭,

以“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表現得尤為突出。 正如《專項治理行動通知》所指出的, 以應試為導向的培訓, 違背了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發展規律, 影響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造成學生課外負擔過重, 增加了家庭經濟負擔, 對中小學生的身心健康帶來了巨大的危害。 其結果是, 幼兒小學化、小學初中化, 抹殺了孩子的天性, 傷害了其創新和創造力, 也對教育改革帶來了巨大的挑戰。

更關鍵的是, 這種惡性競爭式的校外培訓形成了惡性循環的效應, 不但增加了孩子的負擔, 更因其全民動員的帶動力, 使得校內減負的成果被輕易蠶食。 中國教育財政家庭調查的資料顯示, 在學期中,

中小學生校外培訓的平均時長為5.9小時/周;暑假期間, 花在校外培訓上的總時間平均長達15小時/周。 雖然校外補課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若不進行合理的引導與利用, 因勢利導和揚長避短, 則校外培訓的負面效應就會被不斷放大, 並成為各種培訓機構的斂財工具, 導致不良行為的氾濫成災。

規範校外補課行為, 既有減輕學生負擔和家庭經濟壓力、保障教育公平和維護教育秩序的基本目的, 還有規範市場秩序和實現公序良俗的基本訴求。 客觀說, “減負令”所規範的行為已然超越了教育領域, 涉及對市場規則和秩序的維護, 對基本權利的保護和公平的實現, 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史上最嚴”減負令的出臺,

正是基於歷史經驗和現實教訓的總結, 是符合民意的順勢之舉。

良法得到利用, 才會真正成為善器。 徒法不足以自行, 減負令不容打折扣, 這就需要築牢籠子, 針對各種違規行為和投機現象, 加大打擊和懲治力度, 窮盡既有的各種手段, 比如建立《白名單》, 公佈無不良行為校外培訓機構名單, 或者建立《黑名單》, 公佈有安全隱患、無資質和有不良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名單, 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取得培訓資格、利用培訓進行競賽等培訓機構, 該關停的要關停, 該整改的要整改, 該追責的要追責, 而不能失之過軟, 失之過寬。 否則, 治理僅限於紙上風景, 則校外補課班依舊火熱。

亂象用重典, 對校外補課“病態的繁榮”, 唯有用猛藥才能去沉屙。

制定“史上最嚴”禁令是一個方面, 確保落實和執行又是另一個方面。 兩相比較, 後者顯得更為重要。 在具體的治理過程中, 既要解決多頭管理體系下“誰來治理”的主體缺位, 又要解決“運動式治理”後長效管理機制的缺失。 借鑒其他領域和行業的治理經驗, 減負令的落實還得做到內外之間、上下之間的有機結合, 在發動全民實施共治之際, 應當發現一起懲處一起, 以彰顯零容忍的態度, 始終保持對不良行為的高壓態勢, 讓違規者付出應有的代價, 才能遏制違法逐利的衝動, 實現對整個行業的有序和有效治理。

(作者系職員)

《中國教育報》2018年05月01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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