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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按最低基數交社保合法嗎?

用人單位以什麼樣的社保基數交納社保, 主要是有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所決定的。

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要包含加班費、年終獎等一系列貨幣形式的工資。 我們常說的獨生子女補貼是不包括在裡面的。 詳情要參照統計局1990年的工資構成檔。

如果職工的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低於60%的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 那麼只能按照60%的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如果職工工資高於300%的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 也只能按照300%做為繳費基數。

一般來說, 新的年度工資變化或者工資晉升, 不影響去年的基數。

如果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社保的繳費基數, 低於實際工資水準, 如果被勞動監察或者社保稽核部門查實後, 會責令用人單位給補交差額, 並承擔相應滯納金。

勞動監察大隊也可以依據此問題, 對用人單位除以瞞報工資總額的1到3倍的行政處罰。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7條。

剛才說的是被勞動行政部門查處的, 如果沒有被查處, 那麼職工應當主動維權。 如果職工超出兩年沒有及時維權的,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

所以, 職工發現這些事情後, 可以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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