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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喆被判六年有期徒刑,判的輕還是判的重?

2018年10月18日上午, 宋喆、修雨樂職務侵佔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宣判, 榮喆、修雨樂因犯職務侵佔罪, 分別被朝陽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宋喆利用其擔任王寶強(上海)影視文化工作室總經理及王寶強經紀人的職務便利, 用虛擬演出、廣告代言費的手段, 侵佔王寶強工作室演出、廣告代言等業務款共計人民幣232.5萬元。

宋喆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而不是貪污罪。 職務侵佔罪是什麼樣的罪名?和貪污罪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佔與貪污最主要的區別在於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而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普通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因為宋喆是王寶強公司的員工, 不是國家工作人員, 因此, 只能構成職務侵佔罪。

宋喆職務侵佔232.5萬元, 判六年有期徒刑是判的輕還是判的重?

刑法271條規定, 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規定, 職務侵佔一百萬元以上構成職務侵佔罪的數額巨大。 宋喆職務侵佔的數額是232.5萬, 超過數額巨大起點, 應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 法院綜合犯罪數額、認罪態度、是否初犯等情況判處宋喆六年有期徒刑,

應當說體現了刑法的罪責行相適應的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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