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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召開金融消費合同糾紛案例發佈會

核 心 提 示

3月14日, 上海二中院以“誠信理性 普惠共用”為主題, 召開2017年金融消費糾紛典型案例新聞發佈會, 並發佈了8個金融消費糾紛典型案例。

此也是該院結合“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舉辦的“理性誠信·普惠共用”——2017金融消費專項法治宣傳的一項活動。

近年來, 金融消費日益成為尋常百姓生活消費的重要組成部分, 尤其是互聯網金融促進普惠金融空前繁榮的背景下, 金融消費已經成為絕大多數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人們在享受金融消費普惠便利的同時, 也面臨著風險的增加。 尤其是金融創新借力互聯網金融平臺, 金融消費糾紛日益凸顯出金融風險的社會傳導性、市場系統性特徵。 許多消費者往往金融專業知識少, 金融交易能力弱, 對金融消費行為的風險不能有足夠的認識, 在面對金融機構等專業機構進行金融消費時往往處於弱勢地位,

在金融消費中受損現象也時有發生。

上海二中院在金融審判中一貫注重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依法妥當辦理金融消費案件。 此次發佈8個金融消費糾紛典型案例, 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銀行卡糾紛、P2P網路借貸糾紛、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人身保險合同糾紛、財產保險糾紛、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期貨強行平倉糾紛等。

這些案例均是從該院近期審理的案件中精挑細選出來的, 均是當前金融消費糾紛案件常見多發的類型, 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 其中, 5個案例法院判決支持了消費者的訴求, 其餘3個案例法院駁回了消費者的訴請。

上海二中院副院長宋學東說, 人民法院通過裁判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是依法履職的應有之義,

通過法治宣傳營造更優的金融消費環境是踐行司法為民的重要舉措。 二中院連續三年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前發佈金融消費典型案例, 開展金融消費主題專項法治宣傳, 就是在這方面的積極努力, 希望以後把這一工作打造成一個響亮的品牌, 堅持下去, 發展起來, 與社會各界一起為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作出更積極的努力, 收穫更大的成效。 一是推動規範金融機構的誠信經營、資訊披露。 通過個案裁判、司法建議、審判白皮書等方式, 推動金融消費合同條款的優化調整, 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產生, 充分發揮司法保護金融消費權益的作用。 二是引導金融消費者理性消費,
誠信維權。 通過個案指引, 法治宣傳等途徑, 提升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意識、誠信意識, 宣導綠色、科學的金融消費模式。

推薦案例張某訴李某P2P網路借貸糾紛案

【要旨】

P2P網路借款中, 出借人與借款人通過平臺撮合形成借貸合意, 款項交付後, 雙方確立借貸法律關係, 出借人有權向借款人請求還款。

【案情】

上海某網路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經營某網路借貸平臺。 張某系該平臺的註冊會員, 于2014年4月8日向該網路平臺充值20萬元。 該平臺設置的借款流程為:借款人註冊並上傳認證資料、申請貸款、視頻審核+電審、提現。 2014年11月, 李某向該網路平臺提出借款3,000元的借貸申請。 該網路平臺公佈借款標書, 內容包括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和年利率。

平臺審核後同意了李某的申請, 並于系統後臺形成了借款協定和居間協定, 於2014年11月5日通過某協力廠商支付公司客戶備付金帳戶向李某支付了2,878元(扣除了居間費)。 借款協定和居間協定約定, 借款人如發生逾期還款等違約行為, 應承擔支付罰息以及處理因糾紛而產生的律師費。 借款到期後, 李某未按時歸還本息, 該網路借貸平臺向張某披露了李某的資訊, 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償付本金3,000元及利息、律師費。

【審判】

法院認為, 張某具有通過該網路借貸平臺向不特定主體作出借款的意思, 李某具有通過該網路借貸平臺向投資人借款的意思。 雖然李某在借款時可能並不知曉出借人的具體資訊, 但雙方通過居間撮合形成了借貸合意。 根據平臺註冊及借款流程,李某在申請貸款時清楚系向一投資人借款,標書注明了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和年利率等內容。平臺資料顯示李某所借款項由張某提供,故應認定雙方通過互聯網媒介形成了借貸法律關係,李某應當按約定歸還借款及利息。因本案借款協議和居間合同系後臺生成保留,沒有證據表明李某在借款時知曉其具體內容,訴訟後李某也不認可上述協議、合同條款,故張某據此要求李某承擔罰息、律師費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決李某歸還張某3,000元及利息。

【提示】

隨著互聯網應用大眾化與普惠金融的深度融合,以P2P網貸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行業在我國井噴式發展。在P2P專項整治中發現,不少問題平臺的違規經營使得風險累積,引發了多起糾紛。P2P網貸雖然有門檻低,資金運轉快,投資理財手續便捷等優點,但也逐漸顯現出較大的風險,如網貸平臺業務經營不規範,借款人違約的風險高等。本案爭議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網路借貸平臺公司在交易程式設置上存在不足,借款人在借款時,平臺並未披露出借人,也未披露借款合同、居間合同,導致在發生糾紛時披露資訊後,發生爭議。對於此類問題,監管部門應進一步予以懲治和督促改進。平臺公司應依法合規誠信經營,樹立良好的企業信譽。投資人在投資P2P網貸時,應選擇在預期收益率合理、平臺信用好、交易依法合規的平臺中開展。切忌在投資中一味追逐超高回報而不注重風險防範。借款人在借款中應恪守誠信,在清楚法律後果條件下,進行與自己還款能力相適應的借款行為。

來源|上海二中院

根據平臺註冊及借款流程,李某在申請貸款時清楚系向一投資人借款,標書注明了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和年利率等內容。平臺資料顯示李某所借款項由張某提供,故應認定雙方通過互聯網媒介形成了借貸法律關係,李某應當按約定歸還借款及利息。因本案借款協議和居間合同系後臺生成保留,沒有證據表明李某在借款時知曉其具體內容,訴訟後李某也不認可上述協議、合同條款,故張某據此要求李某承擔罰息、律師費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決李某歸還張某3,000元及利息。

【提示】

隨著互聯網應用大眾化與普惠金融的深度融合,以P2P網貸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行業在我國井噴式發展。在P2P專項整治中發現,不少問題平臺的違規經營使得風險累積,引發了多起糾紛。P2P網貸雖然有門檻低,資金運轉快,投資理財手續便捷等優點,但也逐漸顯現出較大的風險,如網貸平臺業務經營不規範,借款人違約的風險高等。本案爭議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網路借貸平臺公司在交易程式設置上存在不足,借款人在借款時,平臺並未披露出借人,也未披露借款合同、居間合同,導致在發生糾紛時披露資訊後,發生爭議。對於此類問題,監管部門應進一步予以懲治和督促改進。平臺公司應依法合規誠信經營,樹立良好的企業信譽。投資人在投資P2P網貸時,應選擇在預期收益率合理、平臺信用好、交易依法合規的平臺中開展。切忌在投資中一味追逐超高回報而不注重風險防範。借款人在借款中應恪守誠信,在清楚法律後果條件下,進行與自己還款能力相適應的借款行為。

來源|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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