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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並舉,提升我國文化的原創力

兩會期間, 不少代表委員針對我國文化領域的一些不良現象(包括劇情雷同的IP劇較多, 宮鬥、玄幻等題材電視劇長期霸屏;螢幕上較活躍的一些綜藝節目, 大多模仿國外創意, 電視綜藝節目盲目跟風, 同質化嚴重, 等等), 深入探討了我國文化的原創力問題。 新華社記者撰文《“原創力”缺失致文化產業“貧血”?——兩會代表委員會診文化產業創新難》, 對此進行了綜合報導。

對此, 各有關方面都有共識, 感受深刻。 但為什麼總是不容易解決、得不到改觀呢?

一方面是因為, 對原創文化作品的鼓勵扶持力度還不夠。

政府購買或者評獎原創文化作品的面窄、量少, 甚至很多時候還不足以彌補創作的綜合成本費用, 因此, 激發不了人們創作的積極性。 相比之下, 模仿或抄襲, 付出的勞動少, 得到的回報多, 而且見效快, 這樣的狀況, 不利於引導人們投身于優質的文化作品原創勞動中。

另一方面, 對原創文化作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還不夠。 原創文化作品創作出來、展示出來, 通常很快就會遭遇模仿抄襲, 而“儘管有些熱門IP劇的原著陷入抄襲風波, 但並未影響到它們的收視率和人氣”, 這樣的狀況和效應, 使得原創者沒脾氣、很失望、很喪失原創的熱情, 而且包括大腕、大片, 也不得不把相當多的精力和財力, 用於防範被抄襲、被盜版。 如果原創者的心思和財力不能集中于原創,

那麼原創出的文化作品的品質, 也會受到影響。

協力廠商面, 原創文化作品的原創者的收益, 相比於其衍生品的加工方、表演方, 反差太大。 正如有的代表委員指出的“作家、編劇的收入與演員的收入是否能夠相比?我們最後看見的是開放出來的那朵花, 而這朵花的種子、枝葉、土壤、養分卻沒有在報酬上體現出應有的價值。 ”這種現象長期以來一直存在, 就像前些年熱議的, 一首主旋律歌曲的創作者當初得到的稿費只有十幾元, 而當今的演員, 在一些場合, 應邀演唱一次的酬勞, 就成百上千倍于歌曲的原創者。 這樣的狀況, 顯而易見會導致原創文化作者的心理嚴重失衡, 創作積極性因而降低。

找到了、分析了原因, 就便於對症下藥, 相應地採取務實有效的措施, 來保護、鼓勵、扶持文化原創, 整體地、持續地提升我國文化的原創力。

一方面, 要進一步加大對原創文化作品創作的鼓勵扶持力度。 對於簽約作家、被確定為國家級別的演員等, 應該有原創作品的質的和量的剛性規定, 也就是, 一年要有若幹部優秀作品問世, 或者要有若干次高品質精品劇碼的演出, 國家對此給予獎勵或補貼。 對於主旋律文化作品的創作, 應該廣泛組織徵集、評獎, 加大徵集或評獎的獎勵力度, 激發人們的創作熱情。 這樣的導向非常重要。 如果徵集評獎不廣泛、數量少、獎勵力度小, 就不利於發現、發掘、鼓舞眾多“民間高手”。

另一方面,

要加大對原創文化作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 除依法從嚴查處相關的盜版侵權行為, 並且及時公佈, 發揮震懾作用之外, 還需要探索建立協力廠商舉報機制, 也就是鼓勵獎勵智慧財產權侵權的社會舉報行為, 使對這一領域的監督、舉報, 無處不在、無時不在, 把文化原創者從維護自身權益的事務性活動中解脫出來, 使他們不再為此過多地分心、勞神。 對查實的侵權行為, 有關方面應從速從嚴處置, 避免曠日持久打官司、久拖不決的狀況。

協力廠商面, 引導建立和形成原創文化作品的原創者與其衍生品加工方、表演方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 營造和形成相關的社會輿論, 非常重要。 前些年聽到一件真事, 國內某大牌導演,

看中了一部小說, 就給小說的作者支付了8000元預定改編的費用, 並不是說真要馬上改編其作品, 而是用於購買改編這部作品的優先權, 如果別人想改編, 並因此而與作者接洽時, 請作者及時通知導演, 由該導演衡量, 做出自己改編與否的決策。 從這件事來說, 該導演就有著比較強的尊重原創者權益的意識, 所以, 該導演在文化作品原創者群體中的口碑, 也比較好, 也沒有因為改編電影電視劇而引發爭議和醜聞。 這就是很好的導向。 在全社會增強這樣的確立和形成有關方面合理利益分配機制的意識, 對促進文化作品原創、提升我國文化的原創力, 無疑會產生積極效果。 (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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