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購澳房”是指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的名義購買澳洲房產, 並以他人的名義與身份登記房產所有權的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 掛名人並未實際出資, 但仍在法律上享有房產的所有權。
近日, 海外人士李先生對昆士蘭州黃金海岸一處價值70萬澳幣的房產垂涎三尺, 便找到了在悉尼且擁有澳洲永居身份的老同學王女士, 提出由自己作為實際出資人, 由王女士作為掛名人替代李先生出價購買。 結果, 掛名人王女士成功“買”下此房產, 並在律師幫助下成功完成交付, 獲得所有權。 此時, 李先生的太太得知此幕後情況後馬上急了, 越想約擔心, 輾轉多處聯繫到了Mr. Law。 Mr. Law聞後, 點了一支Marlboro, 吐了三個煙圈, 提出如下十點, 供她參考:
“掛名購澳房”可能的誘因1?規避簽證或身份問題:對於99%的二手房, FIRB設置了一系列門檻來限制海外人士直接購買。 FIRB規定, 海外買家一般被禁止購買澳洲已建住房,
(延伸閱讀:《先拍賣還是先申請FIRB?“二手房豁免證書(拍賣)”全解析》)
“掛名購澳房”可能的誘因2?間接獲得首次置業的補貼或印花稅減免:李先生作為有一定資產的海外人士, 通常無法享受昆士蘭州政府給予的首次置業的補貼或印花稅減免。 而掛名人王女士則很有可能通過滿足以下條件, 為實際出資人李先生獲得優惠:
首次置業補貼(2萬澳元)申請條件:
必須是澳洲永久居民或公民;
購房者從未在澳大利亞任何州擁有房產;
購房者年齡滿18周歲;
必須購買價值不超過75萬澳元的新房。
首次置業印花稅減免政策申請條件:
購房者從未在任何國家購買過房產;
購房者從未申請過首次置業補貼;
新房交付後, 必須在該房產內連續居住12個月或以上;
購房者必須年滿18周歲。
“掛名購澳房”可能的誘因3?轉移資產:根據澳洲家庭法, 即使李先生以自己的個人名義購買此房產, 該房產也會歸為李先生和李太太雙方的婚姻共同財產。 但此案例中, 李先生雖然實際出資, 但因為掛名買家為王女士, 所以李太太?細…思…極…恐!
(延伸閱讀:《深度解析王寶強離婚案:依澳洲婚姻法房產如何分?》)
實際出資人可能面臨的風險?澳洲實行托倫斯登記制度,
若掛名人轉賣該房產, 實際出資人可以追回嗎?在托倫斯登記制度下, 當掛名人王女士決定轉賣此房產, 其實無需征得實際出資人李先生的同意。 如果新買家為善意第三人且在已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情況下, 李先生已沒有可能要求取消此交易拿回房產產權。 即使能夠證明“掛名購房”事實存在, 也只能追究掛名人王女士的相應責任;同樣,
難道掛名人賺了嗎?如果“掛名購房”考量的是掛名人的資格、條件以享受優惠或補助, 則此後, 掛名人王女士就失去了再次享受置業補貼或印花稅減免的機會。 掐指一算, 優惠很有可能超過5萬澳幣!可見, 王女士在作為掛名人的情況下為李先生節省了一大筆錢, 那她再以個人名義購買房產時?細…思…極…恐!
如果有銀行貸款呢?在2016年5月之後, 海外人士貸款愈發收緊, 甚是關閉。 因此, 通過有澳洲身份與本地收入的掛名人來取得貸款也成為一些實際首付出資人的考慮選項。 實際出資人往往會與掛名人約定, 所有貸款均仍由出資人償還。 此案例中, 若實際出資人李先生沒有適當履行還款義務, 則會影響銀行對掛名人王女士的信用評級,或是強制要求王女士償還貸款。
“掛名購房”中,實際出資人、掛名人與賣家三方的法律關係?“掛名購房”情形一般具有雙重性特徵,涉及兩個法律關係:
一個是由出借名義人(掛名人)和不具有購房資格或條件的人(實際出資人)之間形成的借用名義的法律關係;
另一個是由出借名義人(掛名人)與房產賣家之間形成的房產買賣的法律關係。
一般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掛名人通常關係較為密切,澳洲法院審理的“掛名購房”糾紛中甚至多有親屬關係。因此雙方基於信任,很多未簽訂書面協定或者協定約定並不明確。但由於借名購房本身隱藏著許多不可預測的因素,十分容易引起法律糾紛。因此,在考慮“掛名購房”前,務必確保雙方獲得了獨立且充足的專業法律意見。
“掛名購房”的風險如何降低?上述8點分析了“掛名購房”情形產生的誘因與當事人可能面臨的風險。即使風險高,有時因為某些實際出資人的特殊背景與條件,他們不得不考慮“掛名購房”。此時,請務必牢記以下幾點,竭力控制法律風險:
注意簽訂“掛名購房”協議。為與借款合同相區分,書面協定中應明確雙方的特殊的掛名合同關係,並由律師或太平紳士作為見證人。
注意保留雙方洽談、簽訂“掛名購房”協議時的證據,如邀請獨立協力廠商作旁證、進行錄音錄影等。
注意保存購房手續,付款證明(銀行轉帳記錄、收據收條或還貸記錄等),購房合同,繳稅證明等書面證據材料。
“掛名購房”協議長什麼樣?怎麼簽?有效嗎?請透過居外編輯部聯繫本人。
(注:澳大利亞各州均有相應立法權,因此各州間的法律均有不同,以上文字內容可作參考方向,但非個案的專業法律建議。)
本文系居外網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則會影響銀行對掛名人王女士的信用評級,或是強制要求王女士償還貸款。“掛名購房”中,實際出資人、掛名人與賣家三方的法律關係?“掛名購房”情形一般具有雙重性特徵,涉及兩個法律關係:
一個是由出借名義人(掛名人)和不具有購房資格或條件的人(實際出資人)之間形成的借用名義的法律關係;
另一個是由出借名義人(掛名人)與房產賣家之間形成的房產買賣的法律關係。
一般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掛名人通常關係較為密切,澳洲法院審理的“掛名購房”糾紛中甚至多有親屬關係。因此雙方基於信任,很多未簽訂書面協定或者協定約定並不明確。但由於借名購房本身隱藏著許多不可預測的因素,十分容易引起法律糾紛。因此,在考慮“掛名購房”前,務必確保雙方獲得了獨立且充足的專業法律意見。
“掛名購房”的風險如何降低?上述8點分析了“掛名購房”情形產生的誘因與當事人可能面臨的風險。即使風險高,有時因為某些實際出資人的特殊背景與條件,他們不得不考慮“掛名購房”。此時,請務必牢記以下幾點,竭力控制法律風險:
注意簽訂“掛名購房”協議。為與借款合同相區分,書面協定中應明確雙方的特殊的掛名合同關係,並由律師或太平紳士作為見證人。
注意保留雙方洽談、簽訂“掛名購房”協議時的證據,如邀請獨立協力廠商作旁證、進行錄音錄影等。
注意保存購房手續,付款證明(銀行轉帳記錄、收據收條或還貸記錄等),購房合同,繳稅證明等書面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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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澳大利亞各州均有相應立法權,因此各州間的法律均有不同,以上文字內容可作參考方向,但非個案的專業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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