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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討債市場亂象:制度空缺 “報酬”豐厚

揭秘民間“討債市場”

由於相關制度空缺, 加之“報酬”豐厚, 民間討債市場亂象頻生

◆多種違法追討行為層出不窮, 亟待規範

員工並非是所謂“社會閒雜人員”, 其中有大學畢業生、法律專業人士、退役的特警、武警等

◆民間“討債市場”緣何而興

債務人誠信度較低

相關政策法規欠缺

被傷害的債務人往往不敢報案

報酬不菲, “手續費”高達總額的30%~50%

銀行風險控制部門、資產處置部門人才短缺

◆可以採取以下幾個手段, 謀求標本兼治:

明確債務催收的行業行政主管機構

組建全國性的行業協會, 出臺相應的自律公約

加快平衡債務人保護與債權人保護的關係, 打擊惡意逃廢債務

研究個人破產制度

民間討債市場亂象頻生

老家內蒙古、在北京做小生意的賀玲(化名), 2015年因資金周轉不靈, 欠下一家小額貸款公司的100萬元。 當年9月末的一天, 賀玲剛回到出租屋就被幾個彪悍的男子塞進一輛沒有車牌號的車,

蒙上臉堵住嘴, 帶到京郊一處黑屋。 這幾個人明告賀玲就是索要那家小額貸款公司的100萬元, 並稱若是報警他們就撕票。 在被吊打、倒掛5天, 家人湊齊100萬元之後, 賀玲才得以脫身。

這樣像電影情節的場景, 在我國民間“討債”市場不是個例。 近年來, 隨著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的不良債務浮出水面, 一些地方出現了形形色色的民辦“討債公司”、“金融服務公司”、“科技資訊服務公司”等, 專門從事不良借貸的“清理業務”, 民間“討債”市場興起。

《瞭望》新聞週刊記者通過深入採訪發現, 由於相關制度空缺, 加之“報酬”豐厚, 這一市場亂象頻生。 從禁閉關押、吊打到“互聯網催債”, 從“大資料人肉”到上門討債,

各種違法追討行為層出不窮, 引發不少問題。

廣西永維律師事務所律師吉昆峰認為, 就債務催收而言, 應通過規範的方式進行, 嚴格協力廠商債務催收公司的催收手段, 避免出現最終在發生重大社會安全隱患或人身傷害之後, 公安機關“兜底”介入, 或者政府部門被迫介入的情況發生。

“掛羊頭, 賣狗肉”

討債, 這門看上去“很不好幹”的營生, 為何有一些人熱衷?

帶著這樣的疑問, 《瞭望》新聞週刊記者近期在不同地區對多家討債公司進行了暗訪。 記者發現, 儘管工商、公安等部門曾多次出臺規範性檔, 禁止設立討債公司及其他類似企業。 但在現實中, 一些企業通過註冊經營範圍為“商賬管理、銀行信貸業務諮詢、催收客戶服務”等途徑間接進入債務催收行業。

典型的債務催收公司的營業範圍是:個人信用查詢、合同違約通知、信貸資質查詢等, 表面上並未涉及“討債”字樣, 有的甚至掛著民間“投資公司”、“理財公司”的招牌, 實則操盤討債業務。

與一般人所想像的不同, 這些民間討債公司的員工並非是所謂“社會閒雜人員”, 他們中有大學畢業生、法律專業人士, 還有退役的特警、武警等。

找准“物件”對這些討債公司而言至關重要。 記者在一家討債公司看到這樣的標語:“掘地三尺挖人頭”、“咬定客戶不放鬆”。 為瞭解到欠債人的業務往來情況, 討債人員也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 平時, 這些人往往會盯住拍賣行、法院的拍賣網站等的大量拍賣資訊, 一有風吹草動就迅速跟進。

“不少場合都要採取最原始的招數:日盯夜防, 圍追堵截。 ”採訪中, 江蘇一家討債公司劉姓負責人介紹, 有時候討債人員會在欠債人單位門口長時間蹲點, 為不引起懷疑, 包裡要揣上假髮、衣服、眼鏡等道具。

“工作”不好幹, 報酬自然不菲。

一般而言, 民間“討債”的行規是總額的30%~50%作為“手續費”。 如此高額的手續費, 往往沒有任何票據、憑據。 即便是發生激烈的矛盾衝突, 甚至人身傷害, 也與委託討債公司的債權人無關。

記者瞭解到, 儘管越來越多的討債公司已從過去單純依靠“暴力”、“恐嚇”、“圍堵”等方式討債, 轉為依託法律手段為主, 但違法討債行為依然司空見慣。

“一靠威脅二靠賴, 三靠拳頭四靠打;沒有後臺不敢做, 沒有憑據不敢拿!”記者採訪的一位元討債公司股東用順口溜道出了其中的要訣。 他說:“討債最重要的是拿到真實可靠的債務憑據,這種憑據最好是法院判決,或者小貸公司、銀行的債務清理授權委託書。這樣即便是發生激烈衝突,也是‘師出有名’。”

從公安系統介入調查的經濟類人身傷害案件上看,近年來,與債權債務清理相關的案件呈現上升趨勢。但被討債公司傷害的債務人,往往不敢前往公安機關報案。

民間“討債市場”緣何而興

據人民銀行的內部調查,80%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為,當前債務催收業務的主要困難是“債務人誠信度較低”。

“前幾年盲目擴張,現在經濟增速下行壓力大了,就一門心思想著如何逃債躲債。企業征信市場已經建立,但個人征信覆蓋面仍然偏低,征信市場產生的綜合效果仍然需要時間才能持續顯現。”在接受《瞭望》新聞週刊採訪時,有業內人士表示。

一邊是“欠債不還”,一邊是相關政策法規欠缺。

廣西師範大學經管學院教授羅婧說,我國目前沒有實質意義和形式意義上專門的債務催收法律規範,只是在憲法、刑法、民法通則、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明確保護公民(自然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侵犯上述權利有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銀監會出臺的《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規範信用卡業務的通知》《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包風險管理指引》等規範性檔中有關債務催收問題的規定,規範的是商業銀行催收的外包行為,而非規範催收機構及其催收行為。

有業內人士評價,我國民間借貸市場規模龐大,但針對民間債務、借貸關係處理的法律法規則較少。民間債務債權清償行為,要達到人身傷害的地步,司法機關才能介入。這與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相悖。

人才短缺,則是造成民間“催債市場”畸形發育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有專家分析認為,當前銀行風險控制部門、資產處置部門的人才,尚難應付目前變化很快的金融市場。小貸公司缺乏相應的手段,不得不借助律師甚至民間“討債”團隊,進行民間債務處理。

採訪中,一家地方銀行的領導私下告訴記者,為解決負債問題,有的銀行會採取與一家科技資訊公司合作的方式,出錢購買服務,把債務人的身份證號碼、電話、家庭住址提供給科技公司,科技公司就可以隨時隨地掌握債務人的行蹤。掌握行蹤後,則由銀行信貸部或者風控部人員私下委託的“討債公司”、“金融服務公司”上門追討債務。“這種方式在對付負債200萬元以內的客戶時,效果明顯。”

“許多時候會發現,在銀行、法院手中的一些不良債務,遲遲無法處置。一旦不良債務公開拍賣轉入民間人士手中,就能迅速價值回歸。”他談到。

需要“標本兼治”

羅婧認為,近年來,隨著我國全國性信貸市場形成,企業和個人征信業務體系也在不斷完善過程中,這就要求我國對協力廠商債務催收行業有準確的定位。

“需要清醒地認識到:必須禁止採用暴力手段從事債務催收業務,規範債務催收的時間、地點、形式等。金融管理部門應根據市場發展,不斷完善對金融機構債務催收外包的監管。金融機構可以對催收公司實施間接有效的監管。”她談到。

在《瞭望》新聞週刊記者採訪過程中,不少金融業人士建議,要解決民間“討債市場”引發的問題,可以採取以下幾個手段,謀求標本兼治。

首先,明確債務催收的行業行政主管機構。人民銀行的調查表明,93.6%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86.8%的協力廠商債務催收公司認為,有必要由金融監管部門出臺《債務催收條例》;83.6%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75.0%的協力廠商債務催收公司認為有必要明確一個政府部門承擔起監管債務催收行業的責任。

中國銀監會廣西銀監局處長吳劍認為:銀行不良債務處置有其規範程式,民間“討債”公司處理的大多數是小貸公司的不良債務。小貸公司歸地方金融辦管,銀行歸銀監會管,地方上需要建立工作領導小組的方式,處理民間債務,並在此基礎上,探索由銀監會作為行政主管機構的債務處置模式。

其次,組建全國性的行業協會,出臺相應的自律公約。有專家認為,在全國征信系統全面建立,產生效果日益明顯的背景下,我國可以參照發達國家模式,組建全國性的債務催收行業協會。行業協會出臺自律公約,對準入標準、機構資質、行為準則、業務範圍、自律管理、債務人合法權益保護等內容做出規範。比如,行業協會研究建立運用互聯網技術和大資料等高科技手段進行債務催收的行業規範;細化完善個人資訊保護的原則、標準和操作流程,對資料的來源、使用範圍和安全性等加以明確規定,不得濫用和洩露個人隱私,在合理使用個人資訊和隱私保護間取得最優均衡。

第三,加快平衡債務人保護與債權人保護的關係,打擊惡意逃廢債務。

吉昆峰認為,結合我國目前實際,要強調宣導信用文化,打擊逃廢債行為,不斷優化金融生態環境,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最後,研究個人破產制度。我國民間“討債市場”繁榮的背後,是我國缺少相關個人破產的法律法規。個人資不抵債後,往往出現債主想方設法苦心追債,債務人如喪家之犬四處逃債的局面。

專業人士認為,隨著我國全國統一企業和個人征信市場建立,以“大資料”為依託的個人商業資訊透明度將持續提升,實際上已經奠定了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基礎。通過研究制訂個人破產制度,防止出現背上沉重債務後四處逃債的現象。

他說:“討債最重要的是拿到真實可靠的債務憑據,這種憑據最好是法院判決,或者小貸公司、銀行的債務清理授權委託書。這樣即便是發生激烈衝突,也是‘師出有名’。”

從公安系統介入調查的經濟類人身傷害案件上看,近年來,與債權債務清理相關的案件呈現上升趨勢。但被討債公司傷害的債務人,往往不敢前往公安機關報案。

民間“討債市場”緣何而興

據人民銀行的內部調查,80%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為,當前債務催收業務的主要困難是“債務人誠信度較低”。

“前幾年盲目擴張,現在經濟增速下行壓力大了,就一門心思想著如何逃債躲債。企業征信市場已經建立,但個人征信覆蓋面仍然偏低,征信市場產生的綜合效果仍然需要時間才能持續顯現。”在接受《瞭望》新聞週刊採訪時,有業內人士表示。

一邊是“欠債不還”,一邊是相關政策法規欠缺。

廣西師範大學經管學院教授羅婧說,我國目前沒有實質意義和形式意義上專門的債務催收法律規範,只是在憲法、刑法、民法通則、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明確保護公民(自然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侵犯上述權利有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銀監會出臺的《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規範信用卡業務的通知》《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包風險管理指引》等規範性檔中有關債務催收問題的規定,規範的是商業銀行催收的外包行為,而非規範催收機構及其催收行為。

有業內人士評價,我國民間借貸市場規模龐大,但針對民間債務、借貸關係處理的法律法規則較少。民間債務債權清償行為,要達到人身傷害的地步,司法機關才能介入。這與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相悖。

人才短缺,則是造成民間“催債市場”畸形發育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有專家分析認為,當前銀行風險控制部門、資產處置部門的人才,尚難應付目前變化很快的金融市場。小貸公司缺乏相應的手段,不得不借助律師甚至民間“討債”團隊,進行民間債務處理。

採訪中,一家地方銀行的領導私下告訴記者,為解決負債問題,有的銀行會採取與一家科技資訊公司合作的方式,出錢購買服務,把債務人的身份證號碼、電話、家庭住址提供給科技公司,科技公司就可以隨時隨地掌握債務人的行蹤。掌握行蹤後,則由銀行信貸部或者風控部人員私下委託的“討債公司”、“金融服務公司”上門追討債務。“這種方式在對付負債200萬元以內的客戶時,效果明顯。”

“許多時候會發現,在銀行、法院手中的一些不良債務,遲遲無法處置。一旦不良債務公開拍賣轉入民間人士手中,就能迅速價值回歸。”他談到。

需要“標本兼治”

羅婧認為,近年來,隨著我國全國性信貸市場形成,企業和個人征信業務體系也在不斷完善過程中,這就要求我國對協力廠商債務催收行業有準確的定位。

“需要清醒地認識到:必須禁止採用暴力手段從事債務催收業務,規範債務催收的時間、地點、形式等。金融管理部門應根據市場發展,不斷完善對金融機構債務催收外包的監管。金融機構可以對催收公司實施間接有效的監管。”她談到。

在《瞭望》新聞週刊記者採訪過程中,不少金融業人士建議,要解決民間“討債市場”引發的問題,可以採取以下幾個手段,謀求標本兼治。

首先,明確債務催收的行業行政主管機構。人民銀行的調查表明,93.6%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86.8%的協力廠商債務催收公司認為,有必要由金融監管部門出臺《債務催收條例》;83.6%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75.0%的協力廠商債務催收公司認為有必要明確一個政府部門承擔起監管債務催收行業的責任。

中國銀監會廣西銀監局處長吳劍認為:銀行不良債務處置有其規範程式,民間“討債”公司處理的大多數是小貸公司的不良債務。小貸公司歸地方金融辦管,銀行歸銀監會管,地方上需要建立工作領導小組的方式,處理民間債務,並在此基礎上,探索由銀監會作為行政主管機構的債務處置模式。

其次,組建全國性的行業協會,出臺相應的自律公約。有專家認為,在全國征信系統全面建立,產生效果日益明顯的背景下,我國可以參照發達國家模式,組建全國性的債務催收行業協會。行業協會出臺自律公約,對準入標準、機構資質、行為準則、業務範圍、自律管理、債務人合法權益保護等內容做出規範。比如,行業協會研究建立運用互聯網技術和大資料等高科技手段進行債務催收的行業規範;細化完善個人資訊保護的原則、標準和操作流程,對資料的來源、使用範圍和安全性等加以明確規定,不得濫用和洩露個人隱私,在合理使用個人資訊和隱私保護間取得最優均衡。

第三,加快平衡債務人保護與債權人保護的關係,打擊惡意逃廢債務。

吉昆峰認為,結合我國目前實際,要強調宣導信用文化,打擊逃廢債行為,不斷優化金融生態環境,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最後,研究個人破產制度。我國民間“討債市場”繁榮的背後,是我國缺少相關個人破產的法律法規。個人資不抵債後,往往出現債主想方設法苦心追債,債務人如喪家之犬四處逃債的局面。

專業人士認為,隨著我國全國統一企業和個人征信市場建立,以“大資料”為依託的個人商業資訊透明度將持續提升,實際上已經奠定了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基礎。通過研究制訂個人破產制度,防止出現背上沉重債務後四處逃債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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