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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的希望——從重稅向輕稅體制的變革開始|社會科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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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語

2016年, 我國經濟總量74.4萬億, 增長6.7%, 第4季度增長6.8%, 呈平穩向好之勢, 但還不足以判定已經進入週期上升階段。

目前, 政府政策(加投資和穩增長、去產能和去杠杆以及財政和貨幣的雙松或一松一緊)形成一種不可能三角, 經濟運行風險進一步加大。 鑒於2017年形勢的高度不確定性, 國內的安排和應對之策, 應適當降低增長目標, 重點從穩增長轉向防風險, 逐漸變重稅體制為輕稅模式。

原文:《從重稅體制向輕稅模式轉型》

作者:中國社科院經濟所研究員 張曙光

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 張弛

現行財稅體制是重稅費體制

從企業家的主觀感受來看, 據《中國民營企業稅負問題與稅制改革研究報告》顯示, 在所調查的113家企業中, 認為本企業稅收負擔很重的和較重的, 合計占87%;認為稅負可以接受的占8%, 認為較輕的占4%, 很輕的占1%。

從實際稅負來看, 2009年我國一般預算收入68518.3億, 占GDP的19.66%, 並不算高, 但全口徑的宏觀稅負卻相當高。 據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研究院發佈的《中國財政政策報告2009/2010》的資料, 從1998—2009年中國全口徑的政府收入從1.73萬億增加到10.8萬億, 占GDP的比重從20.4%提高到32.2%, 上升了約12個百分點。 2015年, 一般預算收入152269.23億, 占GDP的22.21%, 比2009年提高2.65個百分點, 而宏觀稅負上升到33.31%。

根據天津財經大學李煒光教授計算的結果和筆者按另一口徑計算的結果, 我國的宏觀稅負都遠高於發展中國家, 雖與發達國家不相上下, 但在民生領域, 如教育、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支出, 無論在數量和品質上都與發達國家有很大差距。 而且, 經濟增長快時, 政府稅費收入的增長大大快於GDP, 而經濟增長減速時, 財政收入增長的減速比經濟增長的要慢, 導致宏觀稅負不降反升。 另據普華永道和世界銀行最新報告《Paying Taxes 2017》的資料, 中國企業各種稅費負擔占其淨利潤的68%。 正因為如此, 中央提出降低宏觀稅負的方針和任務。 這是完全正確的。

我們之所以是一種重稅體制,

一個重要的原因是, 我們的政府機構過於龐大。 一方面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 另一方面也有了征重稅的意願和能力。 比如, 我們的一個縣有194個單位, 人大、政協、法院、監察院4個, 政府委辦局54個, 縣委部委辦局10個, 縣政府其他委辦局22個, 人民團體(公務員編制)15個, 縣事業單位(財政列支)35個, 縣其他辦54個。 所以, 實行輕稅首先要減政府。

我們主張輕稅而不是減稅, 因為減稅的主動權掌握在政府和稅務官員的手中, 不僅是一種難以監督和約束的自由裁量權, 而且似乎是政府的一種恩賜和仁政, 這就顛倒了政府和納稅人的關係。 特別是在一個強政府、弱社會的制度環境中, 減稅往往徒有其名。 我們的結構性減稅減了多少年, 但是從2010一2015年,

一般性公共預算收入仍以年平均12.88%的速度增長。 政府提出營改增後稅負“只降不增”, 減稅5000億元。 但有些企業的稅負還增加了。 最近政府提出對營改增進行檢查, 凡稅收增加的企業一律退還。 但願此舉能夠真正落實。

總之, 不論是絕對稅負, 還是相對稅負, 現行稅制都是一種重稅模式, 稅制改革應當明確提出和堅持推進向輕稅模式轉型。 這是政府能不能從自身的真正改革入手取信於社會。 這才是中國真正的希望和機遇所在。

現行稅制及其實施中的問題

首先, 現行稅制偏重納稅人義務, 輕視納稅人權利。 《憲法》第56條規定了“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但我國現有18個稅種, 只有《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和《車船稅法》是以法律形式規定的, 其他15個稅種都是部門規章。這就有違稅權法定等基本原則。我國沒有稅收基本法,只有《稅收征管法》,這是一部程式法,是行政部門出臺的部門規則,規定了稅務機關的徵收、管理和檢查的權力,以及納稅人依法申報納稅的義務,賦予了稅務部門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法》及相關規定處理”,“稅務機關有權對其收入、財產進行核定”,等等。什麼是“其他情形”和“其他材料”,由稅務人員說了算。企業和個人的收入和資產,稅務機關有什麼權力進行核定?即使個人違法犯罪,也得依法行事。看來,這種輕視納稅人權利而賦予稅務部門任意自由裁量權的立法思想和司法實踐,不僅是亂征濫罰、強征多征、稅收競賽、征過頭稅的原因,而且為稅收官員尋租腐敗打開了方便之門,同時也是重稅的一個方面。

其次,重複徵稅和稅負不公。現在,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在內的重要稅種都是對同一稅源重複徵稅。其流程是,企業先得對其價值增值部分交納最高稅率為17%的增值稅,其後再對企業所得部分徵收25%的企業所得稅。就此而論,國企民企是平等的。接下來,差別就出現了。由於國企最終投資人的代表是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現行規定,投資方是法人的所得利潤不再交稅,而民企的最終投資人是自然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所得利潤還要交20%的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國企的稅負是25%,而民企的稅負是45%。這與稅負公平的基本原則相去甚遠。

再次,稅制有待完善,征管有待規範。這方面的問題很多,一是對實體企業徵稅,對網商企業不徵稅,造成不平等競爭,企業規範納稅則競爭不利,不納稅則造成法律風險。二是規定股權溢價轉為股本免征個人所得稅,各地實際操作不一,使企業無所適從。三是物流業出現多式聯運和“無車承運人”等新型業態,不僅私人企業必須掛靠方能經營,而且條塊分割,征管體制跟不上,使征納雙方無法可依。四是增值稅有5檔稅率(17%、13%、11%、6%和0%)和2檔徵收率(5%、3%),導致進項扣除不統一。五是“以票定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抵扣的前提,但很多進項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員工工資、貸款利息、初級資源產品(煤、砂石等),小微企業和個人不能對外開具專票,導致虛開增值稅發票氾濫成災,屢禁不止,成為一大社會公害,毀掉了社會經濟的誠信基礎。這也違背了便利原則和費用最小原則。

從理論上講,現代稅制一般有十大基本原則:一是納稅人權利保護原則,二是同意原則,三是無代表不納稅原則,四是稅收法定原則,五是法制原則,六是低稅原則,七是平等原則,八是確定原則,九是便利原則,十是最少費用原則。我們的實際情況與這十大基本原則仍然相距甚遠。這也是重稅的原因之一。對此值得我們高度重視。

重稅體制轉向輕稅體制

應當指出,輕稅是制度問題,減稅是政策問題。中國稅負問題的要害不在採取某些減稅措施,而在實行輕稅制度。

稅收是企業家和生產經營者創造的經濟剩餘,交給政府以換取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這是社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關係。須知,企業家和生產勞動者是稅收之本、之源。稅負輕,企業的利潤就多,勞動者的可支配收入也多,生產和創利的積極性就高,稅基就廣,稅源就大。這是一種放水養魚和養雞生蛋的做法。反之,稅負太重,企業家的利潤和勞動者的可支配收入也就很少,誰還有積極性去創造價值?重稅體制是一種竭澤而漁、殺雞取蛋的制度。事實上,無論古今中外的思想家、理論家和聰明有為的統治者都懂得輕徭薄賦、藏富於民的道理,都反對橫徵暴斂。可見,輕稅是稅制之綱,執政之魂,而重稅是稅制之弊,執政之害。到了現代,由於交通資訊發達,已經打破了地區限制,產業的國際轉移成為一種普遍現象,企業家的理性都是選擇成本低盈利高的地區,稅負的高低成為衡量投資環境優劣的重要標準。事實上,改革開放以來,“三減兩免”也成為各個地方吸引投資的基本手段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杠杆。其道理也在這裡。

實行輕稅體制,就是要從現行複雜的間接稅制轉變為單一稅制。所謂單一稅制是指“以單一法定稅率向個人徵收的直接稅”。其操作原則有二,一是堅持消費稅的原則,即對人們從經濟中拿走的部分徵稅,而不對人們投入到經濟中的部分徵稅;二是其征管必須僅對所得徵稅一次,且盡可能接近來源征交。這樣一來,基本稅種就要從增值稅和營業稅變為所得稅和消費稅。所有稅種都要按照是否重稅和重複徵稅,收入是否來自消費環節加以梳理和改革。

為了向輕稅體制轉型,可以做出一項安排,由全國人大通過一項決議,對我國宏觀稅負負擔設置一個上限。每年“兩會”對國務院的預算報告進行審查時,首先審查是否超過上限。至於上限是多少,還可以討論,按照前述兩個口徑,也許以25%~30%為宜。

文章原載於社會科學報第1554期第2版,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其他15個稅種都是部門規章。這就有違稅權法定等基本原則。我國沒有稅收基本法,只有《稅收征管法》,這是一部程式法,是行政部門出臺的部門規則,規定了稅務機關的徵收、管理和檢查的權力,以及納稅人依法申報納稅的義務,賦予了稅務部門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法》及相關規定處理”,“稅務機關有權對其收入、財產進行核定”,等等。什麼是“其他情形”和“其他材料”,由稅務人員說了算。企業和個人的收入和資產,稅務機關有什麼權力進行核定?即使個人違法犯罪,也得依法行事。看來,這種輕視納稅人權利而賦予稅務部門任意自由裁量權的立法思想和司法實踐,不僅是亂征濫罰、強征多征、稅收競賽、征過頭稅的原因,而且為稅收官員尋租腐敗打開了方便之門,同時也是重稅的一個方面。

其次,重複徵稅和稅負不公。現在,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在內的重要稅種都是對同一稅源重複徵稅。其流程是,企業先得對其價值增值部分交納最高稅率為17%的增值稅,其後再對企業所得部分徵收25%的企業所得稅。就此而論,國企民企是平等的。接下來,差別就出現了。由於國企最終投資人的代表是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現行規定,投資方是法人的所得利潤不再交稅,而民企的最終投資人是自然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所得利潤還要交20%的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國企的稅負是25%,而民企的稅負是45%。這與稅負公平的基本原則相去甚遠。

再次,稅制有待完善,征管有待規範。這方面的問題很多,一是對實體企業徵稅,對網商企業不徵稅,造成不平等競爭,企業規範納稅則競爭不利,不納稅則造成法律風險。二是規定股權溢價轉為股本免征個人所得稅,各地實際操作不一,使企業無所適從。三是物流業出現多式聯運和“無車承運人”等新型業態,不僅私人企業必須掛靠方能經營,而且條塊分割,征管體制跟不上,使征納雙方無法可依。四是增值稅有5檔稅率(17%、13%、11%、6%和0%)和2檔徵收率(5%、3%),導致進項扣除不統一。五是“以票定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抵扣的前提,但很多進項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員工工資、貸款利息、初級資源產品(煤、砂石等),小微企業和個人不能對外開具專票,導致虛開增值稅發票氾濫成災,屢禁不止,成為一大社會公害,毀掉了社會經濟的誠信基礎。這也違背了便利原則和費用最小原則。

從理論上講,現代稅制一般有十大基本原則:一是納稅人權利保護原則,二是同意原則,三是無代表不納稅原則,四是稅收法定原則,五是法制原則,六是低稅原則,七是平等原則,八是確定原則,九是便利原則,十是最少費用原則。我們的實際情況與這十大基本原則仍然相距甚遠。這也是重稅的原因之一。對此值得我們高度重視。

重稅體制轉向輕稅體制

應當指出,輕稅是制度問題,減稅是政策問題。中國稅負問題的要害不在採取某些減稅措施,而在實行輕稅制度。

稅收是企業家和生產經營者創造的經濟剩餘,交給政府以換取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這是社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關係。須知,企業家和生產勞動者是稅收之本、之源。稅負輕,企業的利潤就多,勞動者的可支配收入也多,生產和創利的積極性就高,稅基就廣,稅源就大。這是一種放水養魚和養雞生蛋的做法。反之,稅負太重,企業家的利潤和勞動者的可支配收入也就很少,誰還有積極性去創造價值?重稅體制是一種竭澤而漁、殺雞取蛋的制度。事實上,無論古今中外的思想家、理論家和聰明有為的統治者都懂得輕徭薄賦、藏富於民的道理,都反對橫徵暴斂。可見,輕稅是稅制之綱,執政之魂,而重稅是稅制之弊,執政之害。到了現代,由於交通資訊發達,已經打破了地區限制,產業的國際轉移成為一種普遍現象,企業家的理性都是選擇成本低盈利高的地區,稅負的高低成為衡量投資環境優劣的重要標準。事實上,改革開放以來,“三減兩免”也成為各個地方吸引投資的基本手段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杠杆。其道理也在這裡。

實行輕稅體制,就是要從現行複雜的間接稅制轉變為單一稅制。所謂單一稅制是指“以單一法定稅率向個人徵收的直接稅”。其操作原則有二,一是堅持消費稅的原則,即對人們從經濟中拿走的部分徵稅,而不對人們投入到經濟中的部分徵稅;二是其征管必須僅對所得徵稅一次,且盡可能接近來源征交。這樣一來,基本稅種就要從增值稅和營業稅變為所得稅和消費稅。所有稅種都要按照是否重稅和重複徵稅,收入是否來自消費環節加以梳理和改革。

為了向輕稅體制轉型,可以做出一項安排,由全國人大通過一項決議,對我國宏觀稅負負擔設置一個上限。每年“兩會”對國務院的預算報告進行審查時,首先審查是否超過上限。至於上限是多少,還可以討論,按照前述兩個口徑,也許以25%~30%為宜。

文章原載於社會科學報第1554期第2版,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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