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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狂犬病預防控制和犬只管理辦法

(2017 年修訂)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逐步消滅狂犬病, 保障公民人身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等法律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預防控制狂犬病和飼養犬只, 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預防控制狂犬病, 以預防為主, 實行犬只“管、免、滅、測”綜合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必須進行登記, 接受免疫, 實施拴(圈)養。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防控制狂犬病和犬只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

第五條 相關部門(單位)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狂犬病預防控制指揮部辦公室應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狂犬病防制規劃, 協調相關部門(單位)對狂犬病疫情和相關突發事件實施應急處置, 防止疫情發生和蔓延。

教育部門負責通過學校健康衛生教育課程、健康衛生主題教育、“小手拉大手”活動等形式宣傳普及狂犬病防控知識。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及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的儲備、供應, 做好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培訓工作, 規範犬傷患者傷口處理和疫苗接種, 積極推進犬傷門診規範化建設;加強人際間狂犬病疫情監測, 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對狂犬病疫點處理和應急防控措施進行指導。

公安部門負責限養區的養犬審批, 發放《犬只准養證》, 牽頭捕殺限養區狂犬、流浪犬、無主犬、敞放犬和監測陽性犬等違章犬, 配合開展疫點犬只捕殺工作。

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儲備、供應, 對城鄉准養(登記)犬只進行免疫接種並做好免疫檔案;開展犬只狂犬病監測工作, 對狂犬病疫點劃分範圍提出建議;對已捕殺犬只進行無害化處理;依法查處非法生產、銷售獸用狂犬病疫苗的行為。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公共場所違規遛狗等行為進行勸導, 配合公安部門開展限養區狂犬、流浪犬、無主犬、敞放犬和監測陽性犬等違章犬捕殺工作。

食藥監部門負責查處非法生產、銷售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行為。

財政部門負責保障狂防工作經費。

工商部門負責對犬類交易市場進行規範管理。

眉山日報、廣播電視臺等各級各類新聞媒體負責狂犬病防制知識的宣傳報導, 營造良好社會輿論氛圍。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城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負責組織犬只飼養者到動物防疫機構進行犬只登記, 並匯總備案。 落實犬只拴(圈)養, 開展狂防知識宣傳, 勸阻不文明養犬行為, 組織開展犬只強制免疫, 對狂犬、流浪犬、無主犬、敞放犬和監測陽性犬等違章犬進行捕殺(收容)。

第六條 城市(城鎮)、近郊區、工礦區、遊覽區、港口、碼頭、車站和機場為犬只限養區。 限養區原則上飼養小型觀賞犬。 限養區飼養犬只須經當地公安機關審批, 領取《犬只准養證》。

第七條 在發生人、畜狂犬病的城市街道、農村居民點及其附近一至三公里範圍內, 自發生疫情起三年內為狂犬病疫點, 疫點禁止養犬。 疫點所在的縣(區), 自發生疫情三年內為狂犬病疫區。 與疫區毗鄰的非疫區街道、農村, 自發生疫情三年內為狂犬病防護帶。 狂犬病的防護帶和農村疫區飼養犬只, 應當經當地鄉鎮政府批准。

第八條 飼養犬只, 犬主須攜犬到縣(區)畜牧獸醫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 領取《家犬狂犬病免疫證》或免疫標誌, 配合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狂犬病檢測工作。 縣(區)畜牧獸醫部門負責公佈城鄉犬只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種指定地點。 獸用狂犬病疫苗由國家批准定點生產, 各縣(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統一採購。

第九條 犬只必須拴(圈)養。 拴養犬只的繩鏈不超過 3 米。 除司法機關執行任務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帶犬進入商場、影院、景區、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導盲犬除外)。 在限養區除觀賞犬外不得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

犬主攜觀賞犬進行戶外活動時, 應攜帶《犬只准養證》和《家犬狂犬病免疫證》, 由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引。 犬只必須加套遛狗繩鏈或用籠具裝載, 繩鏈不超過 2 米。

第十條 犬主變更時, 原犬主應提供《犬只准養證》《家犬狂犬病免疫證》或免疫標誌, 並協助辦理《犬只准養證》《家犬狂犬病免疫證》的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疫區犬只不得攜帶、運輸出疫區。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人、犬或其他動物患狂犬病, 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衛生、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發生狂犬病疫情後,當地人民政府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定疫點和疫區,組織各方面力量迅速捕殺疫點的全部犬只和患狂犬病的其他動物,同時做好環境消毒等防控工作,並將疫情及時通報給毗鄰地區。

同疫區毗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定狂犬病防護帶,與疫區密切配合,組織有關部門採取聯防措施,防止狂犬病傳入。

第十四條 自然死亡犬(貓)的屍體,狂犬、疑似狂犬以及被捕殺的犬貓等動物屍體,由縣(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五條 凡被犬(貓)咬(抓)傷或舔舐傷口的人,無論傷人犬(貓)是否注射過狂犬病疫苗,均須及時到當地鄉(鎮)衛生院或社區醫院,規範處置傷口並免疫接種。對狂犬病患者應當隔離、監護,避免其抓傷或咬傷他人。因狂犬病死亡的人,其屍體必須及時火化。

人用狂犬病疫苗必須使用國家定點生產的疫苗,由各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統一採購,並發放到有資質的接種單位。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已納入省藥械集中採購監管平臺,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特別是承擔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門診的醫療機構,要積極、及時組織採購,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防病救治需求。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畜牧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有效期

屆滿後自動失效,不得作為適用依據。

眉山市畜牧局

2017年4月17日

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衛生、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發生狂犬病疫情後,當地人民政府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定疫點和疫區,組織各方面力量迅速捕殺疫點的全部犬只和患狂犬病的其他動物,同時做好環境消毒等防控工作,並將疫情及時通報給毗鄰地區。

同疫區毗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定狂犬病防護帶,與疫區密切配合,組織有關部門採取聯防措施,防止狂犬病傳入。

第十四條 自然死亡犬(貓)的屍體,狂犬、疑似狂犬以及被捕殺的犬貓等動物屍體,由縣(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五條 凡被犬(貓)咬(抓)傷或舔舐傷口的人,無論傷人犬(貓)是否注射過狂犬病疫苗,均須及時到當地鄉(鎮)衛生院或社區醫院,規範處置傷口並免疫接種。對狂犬病患者應當隔離、監護,避免其抓傷或咬傷他人。因狂犬病死亡的人,其屍體必須及時火化。

人用狂犬病疫苗必須使用國家定點生產的疫苗,由各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統一採購,並發放到有資質的接種單位。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已納入省藥械集中採購監管平臺,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特別是承擔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門診的醫療機構,要積極、及時組織採購,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防病救治需求。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畜牧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有效期

屆滿後自動失效,不得作為適用依據。

眉山市畜牧局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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