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37版)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 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
(1)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採取有效措施, 防止違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行為的發生;
(2)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 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進行基金資產的投資。
2、基金管理人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基金資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謀取不當利益;
(3)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畫等資訊;
(4)不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 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 對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總攬和指導。 內部控制大綱明確了內部控制目標和原則、內部控制組織體系、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內部控制環境、內部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管理制度、基金績效評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會計制度、資訊披露制度、資訊系統管理制度、員工保密制度、危機處理制度、監察稽核制度等。 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 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工作要求、業務流程等的具體說明。
根據基金管理業務的特點, 公司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四道內控防線:
1、建立以各崗位目標責任制為基礎的第一道監控防線。 各崗位均制定明確的崗位職責, 各業務均制定詳盡的操作流程, 各崗位人員上崗前必須聲明已知悉並承諾遵守, 在授權範圍內承擔各自職責。
2、建立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的第二道監控防線。 公司在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資訊溝通制度, 後續部門及崗位對前一部門及崗位負有監督的責任。
3、建立以監察稽核部對各崗位、各部門、各機構、各項業務全面實施監督回饋的第三道監控防線。 監察稽核部屬於內核部門,
4、建立以合規審核委員會及督察長為核心, 對公司所有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的第四道監控防線。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情況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 號
法定代表人:易會滿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1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證監基字【1998】3 號
電話: (010)66105799
連絡人:洪淵
二、主要人員情況
截至2016年9月末,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共有員工210人, 平均年齡30歲, 95%以上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中國大陸託管服務的先行者, 中國工商銀行自1998年在國內首家提供託管服務以來, 秉承“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宗旨, 依靠嚴密科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規範的管理模式、先進的營運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 嚴格履行資產託管人職責, 為境內外廣大投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客戶提供安全、高效、專業的託管服務, 展現優異的市場形象和影響力。 建立了國內託管銀行中最豐富、最成熟的產品線。 擁有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信託資產、保險資產、社會保障基金、安心帳戶資金、企業年金基金、QFII資產、QDII資產、股權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畫、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QDII專戶資產、ESCROW等門類齊全的託管產品體系, 同時在國內率先開展績效評估、風險管理等增值服務,可以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託管服務。
截至2015年6月,中國工商銀行共託管證券投資基金479只。自2003 年以來,本行連續十一年獲得香港《亞洲貨幣》、英國《全球託管人》、香港《財資》、美國《環球金融》、內地《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等境內外權威財經媒體評選的49項最佳託管銀行大獎;是獲得獎項最多的國內託管銀行,優良的服務品質獲得國內外金融領域的持續認可和廣泛好評。
四、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自成立以來,各項業務飛速發展,始終保持在資產託管行業的優勢地位。這些成績的取得,是與資產託管部“一手抓業務拓展,一手抓內控建設”的做法是分不開的。資產託管部非常重視改進和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工作,在積極拓展各項託管業務的同時,把加強風險防範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內控文化,完善風險控制機制,強化業務專案全過程風險管理作為重要工作來做。繼2005、2007、2009、2010、2011、2012年六次順利通過評估組織內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權威的SAS70(審計標準第70號)審閱後,2013年中國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第七次通過ISAE3402(原SAS70)審閱獲得無保留意見的控制及有效性報告,表明獨立協力廠商對我行託管服務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認可。也證明中國工商銀行託管服務的風險控制能力已經與國際大型託管銀行接軌,達到國際先進水準。目前,ISAE3402審閱已經成為年度化、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1、內部控制目標
保證業務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強化和建立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形成一個運作規範化、管理科學化、監控制度化的內控體系;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保證託管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持有人的權益;保障資產託管業務安全、有效、穩健運行。
2、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由中國工商銀行稽核監察部門(內控合規部、內部審計局)、資產託管部內設風險控制處及資產託管部各業務處室共同組成。總行稽核監察部門負責制定全行風險管理政策,對各業務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門負責稽核監察工作的內部風險控制處,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對業務的運行獨立行使稽核監察職權。各業務處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施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
3、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合法性原則。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並貫穿於託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2)完整性原則。託管業務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有相應的規範程式和監督制約;監督制約應滲透到託管業務的全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3)及時性原則。託管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能準確及時地記錄;按照“內控優先”的原則,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品種時,必須做到已建立相關的規章制度。
(4)審慎性原則。各項業務經營活動必須防範風險,審慎經營,保證基金資產和其他委託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5)有效性原則。內控制度應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經營管理的需要適時修改完善,並保證得到全面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限及人員的例外。
(6)獨立性原則。設立專門履行託管人職責的管理部門;直接操作人員和控制人員必須相對獨立,適當分離;託管部內部設置獨立的負責內部風險的部門,專責內控制度的檢查。
4、內部風險控制措施實施
(1)嚴格的隔離制度。資產託管業務與傳統業務實行嚴格分離,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嚴格的人員行為規範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並採取了良好的防火牆隔離制度,能夠確保資產獨立、環境獨立、人員獨立、業務制度和管理獨立、網路獨立。
(2)高層檢查。主管行領導與部門高級管理層作為工行託管業務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級部門及時報告經營管理情況和特別情況,以檢查資產託管部在實現內部控制目標方面的進展,並根據檢查情況提出內部控制措施,督促職能管理部門改進。
(3)人事控制。資產託管部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建立“自控防線”、“互控防線”、“監控防線”三道控制防線,健全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樹立“以人為本”的內控文化,增強員工的責任心和榮譽感,培育團隊精神和核心競爭力。並通過進行定期、定向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簽訂承諾書,使員工樹立風險防範與控制理念。
(4)經營控制。資產託管部通過制定計劃、編制預算等方法開展各種業務行銷活動、處理各項事務,從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組織資源,達到資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內部風險管理。資產託管部通過稽核監察、風險評估等方式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業務運作狀況進行檢查、監控,指導業務部門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定並實施風險控制措施,排查風險隱患。
(6)資料安全控制。我們通過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資料和傳真加密、資料傳輸線路的冗餘備份、監控設施的運用和保障等措施來保障資料安全。
(7)應急準備與回應。資產託管業務建立專門的災難恢復中心,制定了基於資料、應用、操作、環境四個層面的完備的災難恢復方案,並組織員工定期演練。為使演練更加接近實戰,資產託管部不斷提高演練標準,從最初的按照預訂時間演練發展到現在的“隨機演練”。從演練結果看,資產託管部完全有能力在發生災難的情況下兩個小時內恢復業務。
5、資產託管部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1)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職稽核監察部門,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全面貫徹落實全程監控思想,確保資產託管業務健康、穩定地發展。
(2)完善組織結構,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需要從上至下每個員工的共同參與,只有這樣,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才會全面、有效。資產託管部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將風險控制責任落實到具體業務部門和業務崗位,每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範圍內的風險負責,通過建立縱向雙人制、橫向多部門制的內部組織結構,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相互制衡的組織結構。
(3)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資產託管部十分重視內控制度的建設,一貫堅持把風險防範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崗位職責、制度建設和工作流程中。經過多年努力,資產託管部已經建立了一整套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稽核監察制度、資訊披露制度等,覆蓋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形成各個業務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
(4)內部風險控制始終是託管部工作重點之一,保持與業務發展同等地位。資產託管業務是商業銀行新興的中間業務,資產託管部從成立之日起就特別強調規範運作,一直將建立一個系統、高效的風險防範和控制體系作為工作重點。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託管業務的快速發展,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出現,資產託管部始終將風險管理放在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視風險防範和控制為託管業務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
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式
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署的《託管協定》和有關基金法規的規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費用的支付、基金申購資金的到賬和贖回資金的劃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資條件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其中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後開始。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定》或有關基金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確認。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過失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本公司通過在廣州、北京、上海設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為投資者辦理本基金的開戶、認購等業務:
(1)廣州分公司
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17樓
直銷中心電話:020-89899073
傳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甲1號環球財訊中心D座11層
電話:010-68083368
傳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東路166號905-10室
電話:021-68885310
傳真:021-68885200
(4)網上交易
投資者可以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的開戶、認購等業務,具體交易細則請參閱本公司網站公告。
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網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網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電話:95105828(免長途費)或020-83936999
客服傳真:020-34281105
(5)投資人也可通過本公司客戶服務電話進行本基金發售相關事宜的查詢和投訴等。
2、其他代銷機構
本基金發售期間,若新增代銷機構或代銷機構新增營業網點,則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基金,並及時公告。
二、註冊登記人
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中路3號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孫樹明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31-33樓
電話:020-89188970
傳真:020-89899175
連絡人:李爾華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國浩律師(廣州)事務所
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28號越秀金融大廈38層
負責人:程秉
電話:020-38799345
傳真: 020-38799335
經辦律師:黃貞、陳桂華
連絡人:程秉
四、審計基金資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辦公地址:上海市延安東路222號外灘中心30樓
法人代表:盧伯卿
電話:021-61418888
傳真:021-63350003
經辦註冊會計師:王明靜、吳迪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本基金,並於2016年4月25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6]915號文以及2016年12月8日經中國證監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關於廣發創新驅動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延期募集備案的回函》(機構部函[2016]3119號)准予募集註冊。
一、基金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二、基金類型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與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為代銷與直銷。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本基金自 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4月24日進行發售。如果在此期間未達到本招募說明書第七部分第一款規定的基金備案條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內繼續銷售,直到達到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在募集期限內適當延長或縮短基金發售時間,並及時公告。
本基金認購採取全額繳款認購的方式。基金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購,認購一旦被註冊登記機構確認,就不再接受撤銷申請。
基金發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發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註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准。
五、募集場所
本基金將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向社會公開募集。辦理開放式基金業務的城市(網點)的具體情況和聯繫方法,請參見本基金之發售公告。
六、募集物件
本基金募集物件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八、基金份額發售面值、認購價格和認購費用
1、份額發售面值:人民幣1.00元
2、認購價格:人民幣1.00元
3、認購費用:
本基金對認購設置級差費率,認購費率隨認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最高認購費率不超過1.2%,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認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具體費率如下:
■
本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基金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4、認購份額的計算
(1) 若投資者選擇認購本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淨認購金額 = 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或,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固定認購費金額
認購費用 = 認購金額-淨認購金額
或,認購費用 =固定認購費金額
認購份額 = (淨認購金額+認購期利息)/ 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認購份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人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如果認購期內認購資金獲得的利息為50元,則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淨認購金額=100,000/(1+1.2%)=98,814.23元
認購費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認購份額=(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投資人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加上認購資金在認購期內獲得的利息50元,可得到98,864.23份基金份額。
九、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本基金的認購時間安排、認購者認購應提交的檔和辦理的手續請詳細查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認購方式
本基金認購採取金額認購的方式。
(1)投資者認購前,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認購的金額。
(2)基金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購,認購一旦被註冊登記機構確認,就不再接受撤銷申請。
3、認購確認
基金發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發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註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准。投資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後到各銷售網站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和認購的份額。若投資者的認購申請被確認為無效,基金管理人應當將投資者已支付的認購金額本金退還投資者。
4、認購限制
在募集期內,除《發售公告》另有規定,每一基金投資者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每個基金帳戶首次認購的最低額為人民幣10元(含認購費),追加認購最低金額為10元(含認購費);直銷機構銷售網站(非網上交易系統)每個基金帳戶認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50,000元(含認購費)。各銷售機構對最低認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銷售網站有認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者不受首次認購最低金額的限制,但受追加認購最低金額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間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設置最高認購金額限制。
十、首次募集期間認購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資者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專用帳戶,任何人不得動用。認購資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後折成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歸投資人所有。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註冊登記機構的記錄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用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200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並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檔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募集生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金數額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六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一、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站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予以公告。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
1、本公司直銷機構;
2、代銷機構:經本公司委託,具有銷售本基金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的營業網點。
二、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資訊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資訊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資訊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通過代銷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系統(目前僅對個人投資人開通)每個基金帳戶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10元(含申購費)人民幣;投資人追加申購時最低申購限額及投資金額級差詳見各銷售機構網點公告。
2、直銷中心每個帳戶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50,000元(含申購費)人民幣;已在直銷中心有認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人不受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3、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各代銷機構的最低贖回、轉換轉出及最低持有份額為1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持有份額減少導致在銷售機構同一交易帳戶保留的基金份額不足1份基金份額時,註冊登記機構有權將全部剩餘份額自動贖回。各基金代理銷售機構有不同規定的,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辦理上述業務時,需同時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的數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資訊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本基金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本基金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後(包括該日)到銷售網站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准。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因投資者怠于履行該項查詢等各項義務,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後果。若申購不生效,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六、申購費率、贖回費率
1、申購費率
(1)本基金對申購設置級差費率。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具體費率如下:
■
(2)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基金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3)基金管理人對部分基金持有人費用的減免不構成對其他投資者的同等義務。
2、贖回費率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
具體費率如下:
■
其中,1年指365天
贖回費計入基金財產的比例規則如下:
對持續持有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部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長於30日(含)少於90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長於90日(含)但少於180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長於180日(含)的投資人,應當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未計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關手續後,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申購、贖回費率或調整收費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關規定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資訊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4、對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畫,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國證監會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對基金投資者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基金贖回費率。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淨申購金額 =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或,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或,申購費用=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50,000元申購本基金,對應費率為1.5%,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16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50,000/(1+1.5%)=49,261.08元
申購費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購份額=49261.08/1.016=48,485.32份
即:投資者投資50,000元申購本基金,對應費率為1.5%,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16 元,則可得到48,485.32份基金份額。
2、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採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以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計算公式: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例:某投資者贖回10萬份基金份額,份額持有期限100天,對應贖回費率為0.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213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0×1.213=121,300.00元
贖回費用=121,300.00×0.5%=606.50元
淨贖回金額=121,300.00-606.50=120,693.50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0萬份基金份額,份額持有期限100天,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213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120,693.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計算公式為:T 日基金份額淨值=T 日基金資產淨值/T 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
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3位,小數點後第4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4、申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八、申購與贖回的註冊登記
1、投資者T日申購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增加權益並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2、投資者T日贖回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扣除權益並辦理相應的註冊登記手續。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最遲於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故障等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註冊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項暫停申購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故障等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註冊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6、接受某筆或某些贖回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並以後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當日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佈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於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始辦理申購或贖回的開放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4、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複刊登暫停公告一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十三、基金的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六、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七、定期定額投資計畫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畫,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畫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畫最低申購金額。
十八、基金的凍結與解凍與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控制風險並保持基金資產良好的流動性的前提下,力爭獲取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等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中小企業私募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援證券以及經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債券類金融工具)、權證、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95%,其中投資于創新驅動主題的證券比例不低於本基金非現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權證、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對投資比例要求有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三、投資策略
(一)大類資產配置
本基金在宏觀經濟分析基礎上,結合政策面、市場資金面, 積極把握市場發展趨勢,根據經濟週期不同階段各類資產市場表現變化情況,對股票、債券和現金等大類資產投資比例進行戰略配置和調整。
(二)股票投資策略
1、主題挖掘
本基金所定義的創新驅動型上市公司指通過產品創新、技術創新、服務創新、生產流程創新、商業模式創新或組織與制度創新等多種創新形式驅動企業發展和成長的企業。該類企業通常具有核心技術和研發實力、較高的品牌知名度,以及良好的創新管理和文化,在市場競爭中具有優勢和持續發展能力;涵蓋範圍既包括在產品、技術、服務等方面創新突破的新興產業上市公司,也包括通過創新向新興產業或朝陽行業轉型,或在技術、品牌、商業模式、管理文化等方面通過創新進行升級的傳統產業上市公司;多分佈在TMT、生物技術、醫藥研發、高端裝備製造等高科技行業、知識密集型服務業、或國家政策宣導的新行業(如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工業機器人、智慧建築),以及消費品行業等。
2、行業配置
本基金將“自下而上”的方法篩選創新驅動型公司,並結合對其所在產業和行業發展規律和動態的研究,進行行業優化。
本基金將綜合分析中國經濟發展和結構轉型方向對不同行業的潛在影響、宏觀經濟環境和國際產業政策以及國家的特定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及其落實情況和力度對行業的影響;分析行業內產品的需求空間和成長速度、行業的技術發展、需求變化以及創新程度,以及行業在國內發展動態等因素,判斷行業生命週期和發展前景;分析行業的技術壁壘和進入壁壘、行業內企業的財務狀況以及盈利模式等因素,判斷行業的競爭環境;判斷各行業相對投資價值與投資時機,從中挑選出具有高成長性的行業,同時對相關行業進行定量綜合評價,確定行業配置比例。
3、股票配置
本基金將對公司創新行為(公司創新文化、公司創新戰略、公司創新管理能力、公司研發能力、公司研發投入情況、公司創新專案整體推進情況等)和創新效果(創新能否為公司帶來先發優勢、成本的降低、產品或服務品質的提升、專有知識的形成或差異化優勢的建立等)進行分析,並結合對公司外部環境的分析,判斷創新是否已經成為或將要成為公司成長的驅動力,進行主題篩選。
在主題契合和行業配置的基礎上,本基金通過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及其它投資分析工具,自下而上方式精選契合本基金主題,具有良好成長性和投資潛力的股票構建股票投資組合。
定性方面,本基將從技術優勢、資源優勢和商業模式等方面,把握公司盈利能力的品質和持續性,進而判斷公司成長的可持續性。 定量方面,本基金將主要從財務分析與估值分析兩個方面對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進行綜合評價,精選其中具有較高成長性和投資價值的上市公司構建股票組合。
(三)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國內外宏觀經濟態勢、利率走勢、收益率曲線變化趨勢和信用風險變化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構建和調整固定收益證券投資組合,力求獲得穩健的投資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考察市場利率的動態變化及預期變化,對GDP、CPI、國際收支等引起利率變化的相關因素進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觀經濟運行的可能情景,並在此基礎上判斷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在內的宏觀經濟政策取向,對市場利率水準和收益率曲線未來的變化趨勢做出預測和判斷,結合債券市場資金供求結構及變化趨勢,確定固定收益類資產的久期配置。
2、類屬配置策略
類屬配置主要包括資產類別選擇、各類資產的適當組合以及對資產組合的管理。本基金通過情景分析和歷史預測相結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債券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銀行存款、信用債、政府債券等資產類別之間進行類屬配置,進而確定具有最優風險收益特徵的資產組合。
3、個券選擇策略
對於國債、央行票據等非信用類債券,本基金將根據宏觀經濟變數和宏觀經濟政策的分析,預測未來收益率曲線的變動趨勢,綜合考慮組合流動性決定投資品種;對於信用類債券,本基金將根據發行人的公司背景、行業特性、盈利能力、償債能力、流動性等因素,對信用債進行信用風險評估,積極發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對投資機會的個券進行投資,並採取分散化投資策略,嚴格控制組合整體的違約風險水準。
4、可轉債投資策略
可轉債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將對發債主體的信用基本面進行深入挖掘以明確該可轉債的債底保護,防範信用風險,另一方面,還會進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長能力以確定可轉債中長期的上漲空間。本基金將借鑒信用債的基本面研究,從行業基本面、公司的行業地位、競爭優勢、財務穩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結構等方面進行考察,精選財務穩健、信用違約風險小的可轉債進行投資。
5、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對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投資綜合考慮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等方面特徵進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較,對個券發行主體的性質、行業、經營情況、以及債券的增信措施等進行全面分析,選擇具有優勢的品種進行投資,並通過久期控制和調整、適度分散投資來管理組合的風險。
6、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資產支持證券主要包括資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ABS)、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等證券品種。本基金將重點對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品質、提前償還率、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價值的因素進行分析,並輔助採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數量化定價模型,評估資產支援證券的相對投資價值並做出相應的投資決策。
(四)金融衍生品投資策略
1、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並根據對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判,以及對股指期貨合約的估值定價,與股票現貨資產進行匹配,實現多頭或空頭的套期保值操作,由此獲得股票組合產生的超額收益。本基金在運用股指期貨時,將充分考慮股指期貨的流動性及風險收益特徵,對沖系統性風險以及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以改善投資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
2、權證投資策略
權證為本基金輔助性投資工具,投資原則為有利於加強基金風險控制,有利於基金資產增值。在進行權證投資時,基金管理人將通過對權證標的證券基本面的研究,並結合權證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估值水準,根據權證的高杠杆性、有限損失性、靈活性等特性,通過限量投資、趨勢投資、優化組合、獲利等投資策略進行權證投資。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權證資產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性特徵,通過資產配置、品種與類屬選擇,謹慎進行投資,追求較穩定的當期收益。
3、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國債期貨作為利率衍生品的一種,有助於管理債券組合的久期、流動性和風險水準。管理人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對宏觀經濟形勢和政策趨勢的判斷、對債券市場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構建量化分析體系,對國債期貨和現貨基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波動水準、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標進行跟蹤監控,在最大限度保證基金資產安全的基礎上,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國債期貨相關投資遵循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四、投資決策依據和投資程式
(一)投資決策依據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2、宏觀經濟發展趨勢、微觀經濟運行趨勢和證券市場走勢。
(二)投資決策程式
1、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整體投資戰略。
2、研究發展部根據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機構的研究成果,構建股票備選庫,對擬投資物件進行持續跟蹤調研,並提供個股決策支援;固定收益部債券研究小組提供債券研究支援。
3、基金經理小組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投資戰略,根據投研聯席會議的決議,結合對證券市場、上市公司、投資時機的分析,擬訂所轄基金的具體投資計畫,包括:資產配置、行業配置、重倉個股投資方案。
4、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基金經理小組提交的方案進行論證分析,並形成決策紀要。
5、根據決策紀要,基金經理小組構造具體的投資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部執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關交易規則執行,並將有關資訊回饋基金經理小組。
7、監察稽核部的績效評估與風險管理小組重點控制基金投資組合的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定期進行基金績效評估,並向投資決策委員會提交綜合評估意見和改進方案。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65%×中證800指數收益率+35%×中證全債指數收益率。
採用該比較基準主要基於如下考慮:
1、中證 800 指數綜合反映滬深證券市場內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體狀況,市場代表性較強,適合作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業績比較基準。
2、中證全債指數能夠較好的反映債券市場變動的全貌,適合作為本基金債券投資的比較基準。此外,本基金還參考預期的大類資產配置比例設置了業績比較基準的權重。
如果指數編制單位停止計算編制這些指數或更改指數名稱,本基金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基準的指數時,本基金可以在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及風險水準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低於股票型基金,屬於中高收益風險特徵的基金。
七、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95%,其中投資于創新驅動主題的證券比例不低於本基金非現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援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援證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援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援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佈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
15、本基金持有單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7、本基金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8、本基金若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9、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140%;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對本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或取消限制的,在不改變基金投資目標、不改變基金風險收益特徵的條件下,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作出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八、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 同時在國內率先開展績效評估、風險管理等增值服務,可以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託管服務。
截至2015年6月,中國工商銀行共託管證券投資基金479只。自2003 年以來,本行連續十一年獲得香港《亞洲貨幣》、英國《全球託管人》、香港《財資》、美國《環球金融》、內地《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等境內外權威財經媒體評選的49項最佳託管銀行大獎;是獲得獎項最多的國內託管銀行,優良的服務品質獲得國內外金融領域的持續認可和廣泛好評。
四、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自成立以來,各項業務飛速發展,始終保持在資產託管行業的優勢地位。這些成績的取得,是與資產託管部“一手抓業務拓展,一手抓內控建設”的做法是分不開的。資產託管部非常重視改進和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工作,在積極拓展各項託管業務的同時,把加強風險防範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內控文化,完善風險控制機制,強化業務專案全過程風險管理作為重要工作來做。繼2005、2007、2009、2010、2011、2012年六次順利通過評估組織內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權威的SAS70(審計標準第70號)審閱後,2013年中國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第七次通過ISAE3402(原SAS70)審閱獲得無保留意見的控制及有效性報告,表明獨立協力廠商對我行託管服務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認可。也證明中國工商銀行託管服務的風險控制能力已經與國際大型託管銀行接軌,達到國際先進水準。目前,ISAE3402審閱已經成為年度化、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1、內部控制目標
保證業務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強化和建立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形成一個運作規範化、管理科學化、監控制度化的內控體系;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保證託管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持有人的權益;保障資產託管業務安全、有效、穩健運行。
2、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由中國工商銀行稽核監察部門(內控合規部、內部審計局)、資產託管部內設風險控制處及資產託管部各業務處室共同組成。總行稽核監察部門負責制定全行風險管理政策,對各業務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門負責稽核監察工作的內部風險控制處,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對業務的運行獨立行使稽核監察職權。各業務處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施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
3、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合法性原則。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並貫穿於託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2)完整性原則。託管業務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有相應的規範程式和監督制約;監督制約應滲透到託管業務的全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3)及時性原則。託管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能準確及時地記錄;按照“內控優先”的原則,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品種時,必須做到已建立相關的規章制度。
(4)審慎性原則。各項業務經營活動必須防範風險,審慎經營,保證基金資產和其他委託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5)有效性原則。內控制度應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經營管理的需要適時修改完善,並保證得到全面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限及人員的例外。
(6)獨立性原則。設立專門履行託管人職責的管理部門;直接操作人員和控制人員必須相對獨立,適當分離;託管部內部設置獨立的負責內部風險的部門,專責內控制度的檢查。
4、內部風險控制措施實施
(1)嚴格的隔離制度。資產託管業務與傳統業務實行嚴格分離,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嚴格的人員行為規範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並採取了良好的防火牆隔離制度,能夠確保資產獨立、環境獨立、人員獨立、業務制度和管理獨立、網路獨立。
(2)高層檢查。主管行領導與部門高級管理層作為工行託管業務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級部門及時報告經營管理情況和特別情況,以檢查資產託管部在實現內部控制目標方面的進展,並根據檢查情況提出內部控制措施,督促職能管理部門改進。
(3)人事控制。資產託管部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建立“自控防線”、“互控防線”、“監控防線”三道控制防線,健全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樹立“以人為本”的內控文化,增強員工的責任心和榮譽感,培育團隊精神和核心競爭力。並通過進行定期、定向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簽訂承諾書,使員工樹立風險防範與控制理念。
(4)經營控制。資產託管部通過制定計劃、編制預算等方法開展各種業務行銷活動、處理各項事務,從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組織資源,達到資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內部風險管理。資產託管部通過稽核監察、風險評估等方式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業務運作狀況進行檢查、監控,指導業務部門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定並實施風險控制措施,排查風險隱患。
(6)資料安全控制。我們通過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資料和傳真加密、資料傳輸線路的冗餘備份、監控設施的運用和保障等措施來保障資料安全。
(7)應急準備與回應。資產託管業務建立專門的災難恢復中心,制定了基於資料、應用、操作、環境四個層面的完備的災難恢復方案,並組織員工定期演練。為使演練更加接近實戰,資產託管部不斷提高演練標準,從最初的按照預訂時間演練發展到現在的“隨機演練”。從演練結果看,資產託管部完全有能力在發生災難的情況下兩個小時內恢復業務。
5、資產託管部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1)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職稽核監察部門,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全面貫徹落實全程監控思想,確保資產託管業務健康、穩定地發展。
(2)完善組織結構,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需要從上至下每個員工的共同參與,只有這樣,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才會全面、有效。資產託管部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將風險控制責任落實到具體業務部門和業務崗位,每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範圍內的風險負責,通過建立縱向雙人制、橫向多部門制的內部組織結構,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相互制衡的組織結構。
(3)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資產託管部十分重視內控制度的建設,一貫堅持把風險防範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崗位職責、制度建設和工作流程中。經過多年努力,資產託管部已經建立了一整套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稽核監察制度、資訊披露制度等,覆蓋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形成各個業務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
(4)內部風險控制始終是託管部工作重點之一,保持與業務發展同等地位。資產託管業務是商業銀行新興的中間業務,資產託管部從成立之日起就特別強調規範運作,一直將建立一個系統、高效的風險防範和控制體系作為工作重點。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託管業務的快速發展,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出現,資產託管部始終將風險管理放在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視風險防範和控制為託管業務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
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式
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署的《託管協定》和有關基金法規的規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費用的支付、基金申購資金的到賬和贖回資金的劃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資條件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其中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後開始。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定》或有關基金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確認。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過失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本公司通過在廣州、北京、上海設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為投資者辦理本基金的開戶、認購等業務:
(1)廣州分公司
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17樓
直銷中心電話:020-89899073
傳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甲1號環球財訊中心D座11層
電話:010-68083368
傳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東路166號905-10室
電話:021-68885310
傳真:021-68885200
(4)網上交易
投資者可以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的開戶、認購等業務,具體交易細則請參閱本公司網站公告。
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網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網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電話:95105828(免長途費)或020-83936999
客服傳真:020-34281105
(5)投資人也可通過本公司客戶服務電話進行本基金發售相關事宜的查詢和投訴等。
2、其他代銷機構
本基金發售期間,若新增代銷機構或代銷機構新增營業網點,則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基金,並及時公告。
二、註冊登記人
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中路3號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孫樹明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31-33樓
電話:020-89188970
傳真:020-89899175
連絡人:李爾華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國浩律師(廣州)事務所
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28號越秀金融大廈38層
負責人:程秉
電話:020-38799345
傳真: 020-38799335
經辦律師:黃貞、陳桂華
連絡人:程秉
四、審計基金資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辦公地址:上海市延安東路222號外灘中心30樓
法人代表:盧伯卿
電話:021-61418888
傳真:021-63350003
經辦註冊會計師:王明靜、吳迪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本基金,並於2016年4月25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6]915號文以及2016年12月8日經中國證監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關於廣發創新驅動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延期募集備案的回函》(機構部函[2016]3119號)准予募集註冊。
一、基金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二、基金類型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與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為代銷與直銷。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本基金自 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4月24日進行發售。如果在此期間未達到本招募說明書第七部分第一款規定的基金備案條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內繼續銷售,直到達到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在募集期限內適當延長或縮短基金發售時間,並及時公告。
本基金認購採取全額繳款認購的方式。基金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購,認購一旦被註冊登記機構確認,就不再接受撤銷申請。
基金發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發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註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准。
五、募集場所
本基金將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向社會公開募集。辦理開放式基金業務的城市(網點)的具體情況和聯繫方法,請參見本基金之發售公告。
六、募集物件
本基金募集物件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八、基金份額發售面值、認購價格和認購費用
1、份額發售面值:人民幣1.00元
2、認購價格:人民幣1.00元
3、認購費用:
本基金對認購設置級差費率,認購費率隨認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最高認購費率不超過1.2%,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認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具體費率如下:
■
本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基金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4、認購份額的計算
(1) 若投資者選擇認購本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淨認購金額 = 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或,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固定認購費金額
認購費用 = 認購金額-淨認購金額
或,認購費用 =固定認購費金額
認購份額 = (淨認購金額+認購期利息)/ 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認購份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人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如果認購期內認購資金獲得的利息為50元,則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淨認購金額=100,000/(1+1.2%)=98,814.23元
認購費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認購份額=(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投資人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加上認購資金在認購期內獲得的利息50元,可得到98,864.23份基金份額。
九、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本基金的認購時間安排、認購者認購應提交的檔和辦理的手續請詳細查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認購方式
本基金認購採取金額認購的方式。
(1)投資者認購前,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認購的金額。
(2)基金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購,認購一旦被註冊登記機構確認,就不再接受撤銷申請。
3、認購確認
基金發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發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註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准。投資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後到各銷售網站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和認購的份額。若投資者的認購申請被確認為無效,基金管理人應當將投資者已支付的認購金額本金退還投資者。
4、認購限制
在募集期內,除《發售公告》另有規定,每一基金投資者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每個基金帳戶首次認購的最低額為人民幣10元(含認購費),追加認購最低金額為10元(含認購費);直銷機構銷售網站(非網上交易系統)每個基金帳戶認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50,000元(含認購費)。各銷售機構對最低認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銷售網站有認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者不受首次認購最低金額的限制,但受追加認購最低金額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間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設置最高認購金額限制。
十、首次募集期間認購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資者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專用帳戶,任何人不得動用。認購資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後折成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歸投資人所有。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註冊登記機構的記錄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用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200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並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檔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募集生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金數額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六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一、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站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予以公告。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
1、本公司直銷機構;
2、代銷機構:經本公司委託,具有銷售本基金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的營業網點。
二、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資訊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資訊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資訊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通過代銷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系統(目前僅對個人投資人開通)每個基金帳戶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10元(含申購費)人民幣;投資人追加申購時最低申購限額及投資金額級差詳見各銷售機構網點公告。
2、直銷中心每個帳戶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50,000元(含申購費)人民幣;已在直銷中心有認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人不受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3、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各代銷機構的最低贖回、轉換轉出及最低持有份額為1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持有份額減少導致在銷售機構同一交易帳戶保留的基金份額不足1份基金份額時,註冊登記機構有權將全部剩餘份額自動贖回。各基金代理銷售機構有不同規定的,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辦理上述業務時,需同時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的數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資訊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本基金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本基金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後(包括該日)到銷售網站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准。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因投資者怠于履行該項查詢等各項義務,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後果。若申購不生效,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六、申購費率、贖回費率
1、申購費率
(1)本基金對申購設置級差費率。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具體費率如下:
■
(2)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基金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3)基金管理人對部分基金持有人費用的減免不構成對其他投資者的同等義務。
2、贖回費率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
具體費率如下:
■
其中,1年指365天
贖回費計入基金財產的比例規則如下:
對持續持有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部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長於30日(含)少於90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長於90日(含)但少於180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長於180日(含)的投資人,應當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未計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關手續後,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申購、贖回費率或調整收費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關規定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資訊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4、對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畫,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國證監會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對基金投資者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基金贖回費率。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淨申購金額 =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或,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或,申購費用=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50,000元申購本基金,對應費率為1.5%,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16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50,000/(1+1.5%)=49,261.08元
申購費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購份額=49261.08/1.016=48,485.32份
即:投資者投資50,000元申購本基金,對應費率為1.5%,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16 元,則可得到48,485.32份基金份額。
2、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採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以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計算公式: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例:某投資者贖回10萬份基金份額,份額持有期限100天,對應贖回費率為0.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213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0×1.213=121,300.00元
贖回費用=121,300.00×0.5%=606.50元
淨贖回金額=121,300.00-606.50=120,693.50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0萬份基金份額,份額持有期限100天,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213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120,693.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計算公式為:T 日基金份額淨值=T 日基金資產淨值/T 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
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3位,小數點後第4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4、申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八、申購與贖回的註冊登記
1、投資者T日申購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增加權益並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2、投資者T日贖回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扣除權益並辦理相應的註冊登記手續。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最遲於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故障等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註冊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項暫停申購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故障等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註冊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6、接受某筆或某些贖回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並以後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當日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佈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於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始辦理申購或贖回的開放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4、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複刊登暫停公告一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十三、基金的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六、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七、定期定額投資計畫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畫,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畫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畫最低申購金額。
十八、基金的凍結與解凍與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控制風險並保持基金資產良好的流動性的前提下,力爭獲取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等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中小企業私募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援證券以及經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債券類金融工具)、權證、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95%,其中投資于創新驅動主題的證券比例不低於本基金非現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權證、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對投資比例要求有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三、投資策略
(一)大類資產配置
本基金在宏觀經濟分析基礎上,結合政策面、市場資金面, 積極把握市場發展趨勢,根據經濟週期不同階段各類資產市場表現變化情況,對股票、債券和現金等大類資產投資比例進行戰略配置和調整。
(二)股票投資策略
1、主題挖掘
本基金所定義的創新驅動型上市公司指通過產品創新、技術創新、服務創新、生產流程創新、商業模式創新或組織與制度創新等多種創新形式驅動企業發展和成長的企業。該類企業通常具有核心技術和研發實力、較高的品牌知名度,以及良好的創新管理和文化,在市場競爭中具有優勢和持續發展能力;涵蓋範圍既包括在產品、技術、服務等方面創新突破的新興產業上市公司,也包括通過創新向新興產業或朝陽行業轉型,或在技術、品牌、商業模式、管理文化等方面通過創新進行升級的傳統產業上市公司;多分佈在TMT、生物技術、醫藥研發、高端裝備製造等高科技行業、知識密集型服務業、或國家政策宣導的新行業(如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工業機器人、智慧建築),以及消費品行業等。
2、行業配置
本基金將“自下而上”的方法篩選創新驅動型公司,並結合對其所在產業和行業發展規律和動態的研究,進行行業優化。
本基金將綜合分析中國經濟發展和結構轉型方向對不同行業的潛在影響、宏觀經濟環境和國際產業政策以及國家的特定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及其落實情況和力度對行業的影響;分析行業內產品的需求空間和成長速度、行業的技術發展、需求變化以及創新程度,以及行業在國內發展動態等因素,判斷行業生命週期和發展前景;分析行業的技術壁壘和進入壁壘、行業內企業的財務狀況以及盈利模式等因素,判斷行業的競爭環境;判斷各行業相對投資價值與投資時機,從中挑選出具有高成長性的行業,同時對相關行業進行定量綜合評價,確定行業配置比例。
3、股票配置
本基金將對公司創新行為(公司創新文化、公司創新戰略、公司創新管理能力、公司研發能力、公司研發投入情況、公司創新專案整體推進情況等)和創新效果(創新能否為公司帶來先發優勢、成本的降低、產品或服務品質的提升、專有知識的形成或差異化優勢的建立等)進行分析,並結合對公司外部環境的分析,判斷創新是否已經成為或將要成為公司成長的驅動力,進行主題篩選。
在主題契合和行業配置的基礎上,本基金通過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及其它投資分析工具,自下而上方式精選契合本基金主題,具有良好成長性和投資潛力的股票構建股票投資組合。
定性方面,本基將從技術優勢、資源優勢和商業模式等方面,把握公司盈利能力的品質和持續性,進而判斷公司成長的可持續性。 定量方面,本基金將主要從財務分析與估值分析兩個方面對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進行綜合評價,精選其中具有較高成長性和投資價值的上市公司構建股票組合。
(三)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國內外宏觀經濟態勢、利率走勢、收益率曲線變化趨勢和信用風險變化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構建和調整固定收益證券投資組合,力求獲得穩健的投資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考察市場利率的動態變化及預期變化,對GDP、CPI、國際收支等引起利率變化的相關因素進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觀經濟運行的可能情景,並在此基礎上判斷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在內的宏觀經濟政策取向,對市場利率水準和收益率曲線未來的變化趨勢做出預測和判斷,結合債券市場資金供求結構及變化趨勢,確定固定收益類資產的久期配置。
2、類屬配置策略
類屬配置主要包括資產類別選擇、各類資產的適當組合以及對資產組合的管理。本基金通過情景分析和歷史預測相結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債券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銀行存款、信用債、政府債券等資產類別之間進行類屬配置,進而確定具有最優風險收益特徵的資產組合。
3、個券選擇策略
對於國債、央行票據等非信用類債券,本基金將根據宏觀經濟變數和宏觀經濟政策的分析,預測未來收益率曲線的變動趨勢,綜合考慮組合流動性決定投資品種;對於信用類債券,本基金將根據發行人的公司背景、行業特性、盈利能力、償債能力、流動性等因素,對信用債進行信用風險評估,積極發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對投資機會的個券進行投資,並採取分散化投資策略,嚴格控制組合整體的違約風險水準。
4、可轉債投資策略
可轉債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將對發債主體的信用基本面進行深入挖掘以明確該可轉債的債底保護,防範信用風險,另一方面,還會進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長能力以確定可轉債中長期的上漲空間。本基金將借鑒信用債的基本面研究,從行業基本面、公司的行業地位、競爭優勢、財務穩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結構等方面進行考察,精選財務穩健、信用違約風險小的可轉債進行投資。
5、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對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投資綜合考慮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等方面特徵進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較,對個券發行主體的性質、行業、經營情況、以及債券的增信措施等進行全面分析,選擇具有優勢的品種進行投資,並通過久期控制和調整、適度分散投資來管理組合的風險。
6、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資產支持證券主要包括資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ABS)、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等證券品種。本基金將重點對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品質、提前償還率、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價值的因素進行分析,並輔助採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數量化定價模型,評估資產支援證券的相對投資價值並做出相應的投資決策。
(四)金融衍生品投資策略
1、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並根據對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判,以及對股指期貨合約的估值定價,與股票現貨資產進行匹配,實現多頭或空頭的套期保值操作,由此獲得股票組合產生的超額收益。本基金在運用股指期貨時,將充分考慮股指期貨的流動性及風險收益特徵,對沖系統性風險以及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以改善投資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
2、權證投資策略
權證為本基金輔助性投資工具,投資原則為有利於加強基金風險控制,有利於基金資產增值。在進行權證投資時,基金管理人將通過對權證標的證券基本面的研究,並結合權證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估值水準,根據權證的高杠杆性、有限損失性、靈活性等特性,通過限量投資、趨勢投資、優化組合、獲利等投資策略進行權證投資。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權證資產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性特徵,通過資產配置、品種與類屬選擇,謹慎進行投資,追求較穩定的當期收益。
3、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國債期貨作為利率衍生品的一種,有助於管理債券組合的久期、流動性和風險水準。管理人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對宏觀經濟形勢和政策趨勢的判斷、對債券市場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構建量化分析體系,對國債期貨和現貨基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波動水準、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標進行跟蹤監控,在最大限度保證基金資產安全的基礎上,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國債期貨相關投資遵循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四、投資決策依據和投資程式
(一)投資決策依據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2、宏觀經濟發展趨勢、微觀經濟運行趨勢和證券市場走勢。
(二)投資決策程式
1、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整體投資戰略。
2、研究發展部根據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機構的研究成果,構建股票備選庫,對擬投資物件進行持續跟蹤調研,並提供個股決策支援;固定收益部債券研究小組提供債券研究支援。
3、基金經理小組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投資戰略,根據投研聯席會議的決議,結合對證券市場、上市公司、投資時機的分析,擬訂所轄基金的具體投資計畫,包括:資產配置、行業配置、重倉個股投資方案。
4、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基金經理小組提交的方案進行論證分析,並形成決策紀要。
5、根據決策紀要,基金經理小組構造具體的投資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部執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關交易規則執行,並將有關資訊回饋基金經理小組。
7、監察稽核部的績效評估與風險管理小組重點控制基金投資組合的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定期進行基金績效評估,並向投資決策委員會提交綜合評估意見和改進方案。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65%×中證800指數收益率+35%×中證全債指數收益率。
採用該比較基準主要基於如下考慮:
1、中證 800 指數綜合反映滬深證券市場內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體狀況,市場代表性較強,適合作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業績比較基準。
2、中證全債指數能夠較好的反映債券市場變動的全貌,適合作為本基金債券投資的比較基準。此外,本基金還參考預期的大類資產配置比例設置了業績比較基準的權重。
如果指數編制單位停止計算編制這些指數或更改指數名稱,本基金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基準的指數時,本基金可以在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及風險水準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低於股票型基金,屬於中高收益風險特徵的基金。
七、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95%,其中投資于創新驅動主題的證券比例不低於本基金非現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援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援證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援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援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佈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
15、本基金持有單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7、本基金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8、本基金若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9、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140%;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對本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或取消限制的,在不改變基金投資目標、不改變基金風險收益特徵的條件下,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作出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八、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